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6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
23.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0元/股。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的105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归属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四、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拟签订进区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石家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进区协议书,有助于双方合作共赢、共谋发展。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强化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 | (孙孝峰) | (李彩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