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为职工代表监事、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其他105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拟归属的10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