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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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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3,618,937.39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调整前)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的金额1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213,700,000.001,105,500.002研发中心项目40,000,000.002,513,437.393补充流动资金44,000,000.000.00
合计297,700,000.003,618,937.39根据《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用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908,773.08元(不含税),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816,509.44元(不含税),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1,092,263.64元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置换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1保荐及承销费12,530,070.751,886,792.452审计费及验资费1,735,849.061,735,8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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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3律师费1,754,716.981,754,716.984信息披露费822,641.51435,849.06
证券登记费、印花税及其他发行费用
65,494.783,301.89合计16,908,773.085,816,509.44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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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