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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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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民士达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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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依据《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6,728,726.92元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97,700,000.00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原拟投入金额调整后拟投入金额

1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21,370.0017,672.87

2研发中心4,000.003,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4,400.004,000.00

合计29,770.0024,672.87

四、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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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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