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450.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