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江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江伟先生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江伟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江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 生
许大志江 伟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