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 2021年4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给予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号),因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蔡前进等12人知晓并参与代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主体作出如下决定:(1)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给予蔡前进、张建
五、胡志恒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对杨红深、孟国均、顾鹏、张金、李红彬、梁涌涛、尤志辉、孙运良、杨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2022年7月1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出具《关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7号),因公司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期间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董事长孟国均、财务负责人梁涌涛、董事会秘书付作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针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和教育,组织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认真学习相关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经自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