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撤回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业务发展规划等情况后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撤回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2023年6月8日
郭志宏 | 杨晓勇 | 张建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