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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监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联络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监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监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配合董监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当本单位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相关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监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以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董监事会办公室变更后人员名单,并做好工作交接。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情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公司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为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日常经营活动之外)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第三十七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

(二)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部分编制部门。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定期报告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二)各编制单位配合董监事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于指定时间内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提交本单位负责编制的定期报告内容;

(三)董监事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监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审核、披露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发生或知悉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监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监事会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确定是否需要披露;

(三)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董监事会办公室会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披露规则起草临时报告文稿及披露相关文件;

(四)临时报告初稿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分管领导、总裁、监事长(如需)、董事长审批;

(五)董监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披露临时报告;

(六)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监事会办公室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各单位应当定期与董监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时,由集团办公室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决定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a)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b)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五十九条 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公司集团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外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应参照集团办公室相关制度办理。第六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沟通交流,除参考本制度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办理。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由董监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档案管理系统归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纪律及问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为了保证对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各单位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等术语含义相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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