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446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巧女,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唐凯,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何巧女、唐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4号)查明的事实,何巧女、唐凯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因公司内部管理及往来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何巧女、唐凯占
用金额为12,505万元。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