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综合战略布局、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产业布局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2023年6月1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王 莉 |
2023年6月1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纪超一 |
2023年6月1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罗英梅 |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