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2.75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 波
郭峻峰
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