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偿还本公司欠款。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5月9日作出冻结新疆德隆持有的本公司全部20520万股法人股的裁定,并于2004年5月10日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5月10日(以上内容见2004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目前,原冻结期限已届满,而该案件目前处于诉讼中止状态。为保证欠款的收回,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续冻新疆德隆持有的本公司全部20520万股法人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做出(200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新疆德隆所持有的湘火炬法人股20520万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4月29日对该部分股权进行续冻,冻结期限为半年。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