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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矿建: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公告编号:2023-052证券代码:873727证券简称:铜冠矿建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重因素,拟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如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当符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告编号:2023-052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可以达到2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进行现金分红时的信息披露: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3-05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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