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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矿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公告编号:2023-046证券代码:873727证券简称:铜冠矿建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46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审阅议案内容,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公告编号:2023-04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降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我们认为,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有利于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回报,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票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根据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司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由

公告编号:2023-046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容真实,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五、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和完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七、关于更正《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46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2年6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上述更正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八、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我们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检查,该审阅报告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九、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漳立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漳立永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备查文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旭光徐淑萍赵兴东毛腊梅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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