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0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版)》的相关规定,调整方法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张居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