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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7

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23-019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019年8月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金森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其中公司持股65%,为鑫森公司的控股股东,钻金森公司持股35%。截止2022年12月31日,鑫森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资本3145.00万元,净资产为3,940.92万元。

为进一步资源整合,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在珠宝黄金领域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在参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公司拟以人民币2,555.00万元购买钻金森公司持有鑫森公司35%的股权。本次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鑫森公司100%股权,鑫森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字[2023]第041号)》,本次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406.19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465.2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3,940.92万元。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7,300.00万元,评估增值3,359.08万元,增值率85.24%。其中股东深圳钻

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35%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555.00万元。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评估中从企业整体获利能力角度考虑了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效率等,从而造成增值。

(二)本次交易的程序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555.00万元购买钻金森公司持有鑫森公司35%的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鉴于钻金森公司持有鑫森公司3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认定钻金森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58853Y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陈俊荣

6、成立时间:2012年9月12日

7、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213号美思苑大厦2栋1002

8、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黄金制品、铂金饰品、钯金饰品、K金饰品、银饰品、镶嵌饰品、珠宝首饰、玉器、宝玉石制品、钟表、贵金属材料、钻石、翡翠、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字画(不含文物)、收藏品(古董、文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首饰道具、包装制品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

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9、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陈俊荣80%
2叶一飞20%
合计100%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
营业收入359
净利润-11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6,058
净资产2,813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1、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鉴于钻金森公司持有鑫森公司3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认定钻金森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12、钻金森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E339X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孙龙龙

6、成立时间:2019年8月23日

7、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贝丽北路89号水贝金座大厦701

8、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黄金制品、铂金饰品、钯金饰品、K金饰品、银饰品、镶嵌饰品、珠宝首饰、玉器、宝玉石制品、钟表、贵金属材料、钻石、翡翠、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字画、收藏品(古董、文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9、转让前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5%
2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35%
合计100%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第一季度 (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2,46245,666
营业利润257271
净利润192254
项目2023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14,8234,406
总负债10,691465
净资产4,1323,941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1、鑫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不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鑫森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

限公司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字[2023]第41号)》,本次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406.19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465.2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3,940.92万元。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7,300.00万元,评估增值3,359.08万元,增值率85.24%。其中股东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35%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555.00万元。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评估中从企业整体获利能力角度考虑了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效率等,从而造成增值。详情请见同日披露的《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字[2023]第41号)》。

鑫森公司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客观反映了其股权的价值,股权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差异原因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参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以2,555.00万元购买钻金森公司持有的鑫森公司35%股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黄金制品、铂金饰品、钯金饰品、K金饰品、银饰品、镶嵌饰品、珠宝首饰、玉器、宝玉石制品、钟表、贵金属材料、钻石、翡翠、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字画、收藏品(古董、文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甲方持有其35%股权,乙方持有其65%股权。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5%股权对应实收资本1150万元。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公司35%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且乙方有意受让甲方持有的35%的标的公司股权。

兹此,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35%标的公司股权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及对应的全部权益。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根据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的《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2023]第41号)》,本次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406.19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465.2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3,940.92万元。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7,300.00万元,评估增值3,359.08万元,增值率85.24%。其中股东深圳钻金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35%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555.00万元。

2、在以上述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标的股权评估值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5%的股权及对应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款为2,555.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伍万元整)。

上述股权转让、受让、支付等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分两期向甲方进行支付:

(1)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766.50万元)在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2)转让价款剩余70%(即人民币1788.50万元)在工商变更后的三个月内支

付完毕。

(三)股权交割

自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乙方享有对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

(四)双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具有签署本协议并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甲方承诺其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其所持有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在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标的股权上亦不存在任何担保、质押、权利主张、判决及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3)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或公司组织性文件,或其与第三人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4)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标的股权转让过户;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向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遵守协议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六)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时本协议即告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本协议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相关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4)对本方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管机构依法律或规则的规定提出要求。

(八)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生效:

本次交易事项获得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协议自始无效,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附则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标的公司存档壹份,其余壹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资源整合,更好地优化整体资源配置,提升公司在珠宝黄金领域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本次购买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事项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况。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977.3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经核查,公司本次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资源整合,更好地优化整体资源配置,提升公司在珠宝黄金领域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且公司已就收购标的进行了必要的评估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定价参考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收购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2023]第41号)》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定价公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本次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

6、深圳鑫森珠宝黄金供应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其部分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宇威评报[2023]第41号);

7、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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