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而调整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本次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且公司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黄伟汕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传盛 芮奕平 梁强
签署日期: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