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6月6日上午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制度,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含)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前述投资额度。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于北方 陈建忠 陈和平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