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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7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92,041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60%,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4,068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2.507元/股的回购价格,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4,068股进行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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