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部
分解锁上市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2022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锁的27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