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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7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2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债权、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8)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事项。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份回购;

(5)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 股权激励计划;

(7)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8) 发生重大债务;

(9)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10)合并或者分立;

(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4)重大或有事项;

(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19) 发生重大债务、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0)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2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3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32)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交由公司总经办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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