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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股票简称:隆利科技 股票代码:30075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LI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六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吴新理李 燕庄世强
陈志君段礼乐谭 胜
钱可元

全体监事签名:

王 珎游丽娟梁保珍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俊丽郑柳丹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本次发行概要 ......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2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7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 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9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0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0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查阅地点 ...... 29

三、查询时间 ...... 29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隆利科技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董事会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华商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的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议案。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2年5月25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3]23005670015号),截至2023年5月31日下午十六时(16:00)止,广发证券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58.96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268号),截至2023年6月1日止,隆利科技此次发行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99,999,958.9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12,511.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1,787,447.17元,其中计入股本19,920,316.00元,计入资本公积271,867,131.17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18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640,661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0,0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12.69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且不超过62,303,740股(含本数,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9,920,31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5月2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2.69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06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15.06元/股,发行股数19,920,316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58.96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56,83936,999,995.34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51,26157,999,990.666
3UBS AG1,726,42725,999,990.626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7薛小华1,328,02119,999,996.266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73,70598,999,997.306
合计19,920,316299,999,958.96-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18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58.9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12,511.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1,787,447.17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18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15名。前述115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3年5月18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49名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7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8家。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23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3年5月18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3年5月26日)上午9:00前,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牟利德
4吴文添
5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UBS AG
7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谢恺
9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3年5月26日上午9:00-12:00,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23名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 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蔡维运14.552,000
2林金涛13.992,000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 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2.692,000
3薛小华15.132,000
4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182,000
5谢恺14.522,000
14.222,200
14.022,500
6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182,000
7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12.697,000
8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693,000
9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3.002,000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393,700不适用
14.795,200
14.096,500
11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4.992,000
12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692,000
13UBS AG15.202,600不适用
14.503,600
13.205,100
1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712,100不适用
13.913,500
1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15.182,000
1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15.182,000
1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15.182,000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2.784,000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 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512,000不适用
15.069,900
14.3514,600
20李天虹13.493,300
13.093,700
12.893,900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692,500
22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793,300
2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215,800不适用
14.859,900
14.3518,400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06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9,920,316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58.96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56,83936,999,995.34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51,26157,999,990.666
3UBS AG1,726,42725,999,990.626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1,328,02119,999,996.266
7薛小华1,328,02119,999,996.266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73,70598,999,997.306
合计19,920,316299,999,958.96-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23,8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2,456,839
限售期6个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3,851,261
限售期6个月

3、UBS AG

企业名称UBS AG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38层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1,726,427
限售期6个月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328,021
限售期6个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328,021
限售期6个月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328,021
限售期6个月

7、薛小华

姓名薛小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1021970********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获配股数(股)1,328,021
限售期6个月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1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73,705
限售期6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薛小华属于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润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个公募产品参与认购,

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24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熙和发展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33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和“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3个产品参与认购。其中,“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均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3UBS AGA类专业投资者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A类专业投资者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A类专业投资者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A类专业投资者
7薛小华普通投资者C5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

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鲁学远、万小兵
项目协办人:陈泽勇
项目组成员:王珊珊、张小波、王珏、陈朝晖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1层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二)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刘从珍、黄环宇、袁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3层、22A、23A、24A、25A层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0755-83025058
(三)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注册会计师:桑涛、吴静、杨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电话:010-85665858
传真:010-85665120
(四)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注册会计师:桑涛、吴静、杨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电话:010-85665858
传真:010-85665120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吴新理境内自然人93,875,01345.20%70,406,260
2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319,98511.71%-
3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8,081,9263.89%-
4吕小霞境内自然人3,404,7981.64%3,404,798
5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法人2,316,8071.12%-
6晏裕源境内自然人864,8870.42%-
7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845,0000.41%-
8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通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法人780,0000.38%-
9曾玉金境内自然人621,9590.30%-
10余秀丽境内自然人572,0000.28%-
合计135,682,37565.35%73,811,05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 数量(股)
1吴新理境内自然人93,875,01341.25%70,406,260
2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319,98510.69%-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 数量(股)
3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8,081,9263.55%-
4吕小霞境内自然人3,404,7981.50%3,404,798
5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法人2,316,8071.02%-
6UBS AG境外法人1,726,4270.76%1,726,427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境内非国有法人1,328,0210.58%1,328,021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境内非国有法人1,328,0210.58%1,328,021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境内非国有法人1,328,0210.58%1,328,021
7薛小华境内自然人1,328,0210.58%1,328,021
合计139,037,04061.09%80,849,569

注:公司有多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一致,因此在以上表格中视为同一排名。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新增19,920,316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资金实力、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公司资产结构更趋合理,为公司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在原有的业务经验和研发积累基础上,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实现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宽和产能扩张,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隆利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8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陈泽勇

保荐代表人:

鲁学远 万小兵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刘从珍
黄环宇
袁 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桑 涛
吴 静
杨 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桑 涛
吴 静
杨 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电话:0755-28111999传真:0755-29819988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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