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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议案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交建集团股份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交建集团86.73%股份,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扩大公司资产规模和公司实力,提升公司市场综合竞争力,实现市场多元化和高质量发展。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本次交易经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交建集团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实际,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允。

(四)本次交易以截至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条款的设置符合商业惯例并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收购交建集团股份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二、关于中标沈海高速两城至汾水项目并出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出资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招标人沈海高速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高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建设经验丰富、整体资金实力雄厚,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目投资本金亏损的风险较小。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出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出资相关的一切事宜。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认为公司本次参与的投资施工一体化项目符合公司主业和战略发展方向,预计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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