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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兰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5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思兰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诺思兰德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所有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我们认为,该募集说明书(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前述规定,同意公司择机向银行申请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并择机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上述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为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提高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英典、徐辉、任自力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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