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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两项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公司在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5073P。第二条 ……公司在行政审批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5073P。
2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邮编:341500
3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总数为58,100,000股,公司系由其前身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总数为58,100,000股,公司系由其前身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 各发起人均以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
5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544.0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544.08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6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第二十四条 …… 增加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9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第二十九条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10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第三十条 …… 增加第三十一条 ……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2第四十条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 删除:原(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3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1/2)以上通过。(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14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5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6第五十四条 …… 增加第五十五条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7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 增加:(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删除: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8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9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删除:原(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1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2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23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24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25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除其职务。 ……
26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第一百〇七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删除:原(十六)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技术、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9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0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技术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删除
31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2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3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34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35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7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8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39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40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41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2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43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确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媒体。
44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45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赣州市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6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数字格式、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请参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结果为准。

二、内部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和实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等。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余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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