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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收购或兼并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企业或项目;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负责配合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投资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投资小组由总经理根据项目特点指定相应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小组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进行进一步调研、论证,编制投资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根据相应审批权限审批决策或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法务人员、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施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行政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应根据投资协议、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等规定向其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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