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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5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依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本次会议资料的基础上,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丘守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裁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剑先生、山江林先生、陈劲锋先生和邓宏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潘秀玲、钟宇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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