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31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呼君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8.30万股,授予价格为3.77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