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姚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良华先生、姚新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吴朝云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吴媛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屠建伦、沈雪军、钟军芬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