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6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63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黄宣泽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14.7 | 0.70% | 0.02% |
胡强高 |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 14.7 | 0.70% | 0.02% |
徐勇 | 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 14.1 | 0.67% | 0.02%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14.1 | 0.67% | 0.02% |
张军 | 副总经理 | 14.1 | 0.67% | 0.02% |
向明 |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 14.1 | 0.67% | 0.02%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757人) | 2,007.33 | 95.90% | 2.56% | |
合计(763人) | 2,093.13 | 100.00% | 2.67% |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99元。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3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1%。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2%。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5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除限售 |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
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763名激励对象中,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勇在授予日2023年6月5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将暂缓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1万股,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1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21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64.9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取消授予。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63名变更为74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93.13万股调整为2,014.08万股。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文件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勇在授予日2023年6月5日前六个月内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将暂缓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1万股,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姓名 | 职务 | 股份变动时间 | 股份变动方式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徐勇 | 副总经理 | 2023年2月13日 | 卖出 | 24,616 |
2023年3月22日 | 卖出 | 51,934 | ||
合计 | — | — | — | 76,550 |
四、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
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3.44%,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5.34%);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89%,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0.76%);202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1.8%,不低于20%,满足授予条件。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四、(二)”的任一情况。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1名激励对象授予2,014.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年6月5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黄宣泽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14.7 | 0.73% | 0.02% |
胡强高 |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 14.7 | 0.73% | 0.02%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14.1 | 0.70% | 0.02% |
张军 | 副总经理 | 14.1 | 0.70% | 0.02% |
向明 |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 14.1 | 0.70% | 0.02%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736人) | 1,942.38 | 96.44% | 2.48% |
合计(741人)
合计(741人) | 2,014.08 | 100.00% | 2.57%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99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74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14.08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 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摊销,并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经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32,769.08万元,则2023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14.08 | 32,769.08 | 6,902.75 | 11,833.2 | 8,647.40 | 4,247.84 | 1,137.82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激励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本激励计划会有利于稳定公司团队,同时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业绩的长期向好,发挥正向的作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九、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公司1名高管因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有卖出股票的行为而延期授予以及2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十、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
十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