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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6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3,320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2020年第二期、2021年、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2020年第二期、2021年、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王晓野(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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