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等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需要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不涉及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的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伯圣孙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