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1,620,000股限制性股票。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