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活塞”、“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已于2022年11月3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2年12月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73号文同意注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汇隆活塞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4,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7,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1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645.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4,94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7,745.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87%。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7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17.91%,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5.57%。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3,530.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4,175.00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工业”)、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煜华尚和”)、大连精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精益”)、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投资”)、大连隆盛临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隆盛临悦”)、大连镒鑫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镒鑫”)、大连精泰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精泰凯”),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股数 (股)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2,200,000 | 6个月 |
2 | 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0 | 6个月 |
3 | 大连精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1,500,000 | 6个月 |
4 |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6个月 |
5 | 大连隆盛临悦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 | 6个月 |
6 | 大连镒鑫金属有限公司 | 500,000 | 6个月 |
7 | 大连精泰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500,000 | 6个月 |
合计 | 7,700,000 | - |
4、配售条件
哈飞工业、煜华尚和、海融投资、大连精益、大连隆盛临悦、大连镒鑫、大连精泰凯已分别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三方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5、限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査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7名,分别为:哈飞工业、煜华尚和、海融投资、大连精益、大连隆盛临悦、大连镒鑫、大连精泰凯。
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87236835628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恒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1-02-28 |
住所 |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副15号 |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2年09月26日止)。航空航天产品的零部件、工艺装备、地面保障设备、实验测试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研发、制 |
造、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航空器材的封存;航空航天器整机、发动机、航空航天器和发动机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维修、加装、改装、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取得相关许可或资质方可经营);飞机零部件的理化试验、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轧钢生产线成台套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等轧钢生产线的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维修及调试等;风力发电机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汽车零部件制造与销售;其它民用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转让;进出口贸易;民用航空器制造及维修。 | |
股东 | 孙永恒持股22.94%,孙坐瑞持股19.45%,龚林生持股19.32%,杨巍持股19.23%,张晓明持股19.06% |
主要人员 | 孙永恒(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董事)、韩春霞(董事)、龚林生(董事)、杨巍(董事)、张晓明(董事)、刘玉新(董事)、林超(监事会主席)、胡彪(监事)、刘洋(监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哈飞工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哈飞工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哈飞工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哈飞工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永恒。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哈飞工业系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铝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取得了哈飞工业出具的承诺函,哈飞工业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哈飞工业出具的承诺函,哈飞工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哈飞工业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210231071592277A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胜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3-09-05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5层502室 |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刘永胜持股80%,上海煜英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0% | ||
主要人员 | 刘永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经理)、周跃锋(董事)、王树春(董事)、张陶钧(监事) |
经核查,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4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2787)。
主承销商核查了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章程,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 | 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编号 | SZZ357 |
备案时间 | 2023年5月16日 |
基金类型 | 创业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经核查,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4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2787)。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品备案编码为SZZ357。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永胜。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7、锁定期
大连百年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大连精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连精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210211736428157C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韩金财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2-05-10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西洼子 | ||
经营范围 | 金属表面处理;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专项审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周吉林持股80.00%,于应春持股20.00%。 | ||
主要人员 | 韩金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应春(监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大连精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大连精益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大连精益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大连精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吉林。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大连精益系发行人主要外协加工工序镀铬、镀锡等表面处理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取得了大连精益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大连精益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连精益出具的承诺函,大连精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大连精益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210231669226247R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高山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8-02-18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27号B座14层 |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以上项目均不含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大连万融科技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 | ||
主要人员 | 高山(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石晶(董事)、庄德才(董事)、孙皓(监事) |
经核查,海融投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220)。
主承销商核查了海融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章程,海融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海融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海融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大连万融科技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海融投资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海融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海融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融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海融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海融投资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大连隆盛临悦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连隆盛临悦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210213335859693J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民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06-09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丘(地)号44-241-2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国内贸易代理,图书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张国民100% | ||
主要人员 | 张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殷仁展(监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大连隆盛临悦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大连隆盛临悦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大连隆盛临悦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大连隆盛临悦控股股东为张国民,实际控制人为张国民。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大连隆盛临悦系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废钢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取得了大连隆盛临悦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大连隆盛临悦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连隆盛临悦出具的承诺函,大连隆盛临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大连隆盛临悦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大连镒鑫金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连镒鑫金属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210204554981779C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盛华芬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0-06-28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65号5单元5层3号 |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盛华芬持股60%,卢美娜持股40% | ||
主要人员 | 盛华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卢美娜(监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大连镒鑫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大连镒鑫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大连镒鑫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大连镒鑫控股股东为盛华芬,实际控制人为盛华芬。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大连镒鑫系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有色金属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取得了大连镒鑫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大连镒鑫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连镒鑫出具的承诺函,大连镒鑫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大连镒鑫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大连精泰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连精泰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21021308908828XP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林满淋 |
注册资本 | 1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4-03-10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 | ||
经营范围 | 量具、刀具、五金工具、机床附件、机床销售,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林满淋持股100% | ||
主要人员 | 林满淋(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田永丰(监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大连精泰凯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大连精泰凯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大连精泰凯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大连精泰凯控股股东为林满淋,实际控制人为林满淋。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大连精泰凯系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刀具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取得了大连精泰凯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大连精泰凯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连精泰凯出具的承诺函,大连精泰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大连精泰凯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査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