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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健华: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3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说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日,同意以6.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5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720.9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凯先、Zemin Jason Zhang(张泽民)、胡兰

2023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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