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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2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78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68,733,729.3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4.41%。

2、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37公司因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结案;案件40因管辖权移送已作为新增案件83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49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案件5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71原告自愿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9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10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案件27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案件35、99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案件64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490,802,694.96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491,053,821.76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492,797,717.5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15.9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009,648,103.1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90.70%。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68,733,729.3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4.41%。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1692021.8.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 第三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8月9日的利息541,937.50元、罚息516,018.75元、复利7,351.47元(合计41,065,307.72元);2、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541,937.50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80.5BPS再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在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2项、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六被43,065,307.72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民初3444号,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8月9日的利息541,937.50元、罚息516,018.75元、复利7,351.47元;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3、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被告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在第三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20,000,000享有质押权,并对前述应收账款在本判决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7,126.54元、保全费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相关执行裁定。
告承担。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1702021.11.4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民间借贷纠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5日暂计6,478,454.79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5日暂计1,079,742.47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就诉请一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就诉请二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上诉诉请一、二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诉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共计7,558,197.26元人民币)。7,558,197.26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4219号,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5,898.63元;2、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4、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64,7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97元,由原告负担5,967元,由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并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相关执行裁定。
1712022.1.29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民间借贷纠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就诉请一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上诉诉请一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诉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共计1,079,742.47元人民币)。1,079,742.47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3民初3201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3、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由金点园林、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相关执行裁定。
1722022.2.21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120,000.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0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2022年2月1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 执54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美
告支付汇票金额12万元以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尚生态银行存款121,700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1732021.6.3无锡市鸿兴玻璃制造厂美尚生态买卖合同纠纷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05,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305,047.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241号,法院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尚欠申请人305,047元,此款美尚生态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1,683元。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如美尚生态未按前款约定支付款项,则申请人有权以未付款项的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仲裁费7,85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此款美尚生态应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5、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2022年3月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4执1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经执行,尚有 164,027 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1742022.3.1上海领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服务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顾问费1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6,8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6,04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332,841.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679号,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110万元。2、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3、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72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6,482元,原告负担8,990元。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1752023.5.5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泰公司”)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陈旗生态公司”、呼伦贝尔市禄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禄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陈旗生态公司向原告亚泰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7,573,041.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前述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0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6,099,551.92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旗生态公司向原告亚泰公司支付律师费6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禄盛合伙企业,美尚生态就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决确认亚泰公司对陈巴尔虎旗中国草原产业集聚区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文化馆、孵化中心、游客中心及其附属设施享有114,272,593.90禄盛合伙企业于2023年5月20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民初8号,该案件将于2023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合伙企业”)、美尚生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折价,拍卖的款项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14,272,593.9元。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168,733,729.35

注: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序号99案件为原告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97,720,451.32元;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序号99案件更新进展为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综上,因序号175案件的原告与序号99案件的原告和案由一致,故序号99案件涉及金额97,720,451.32元不再重新计入公司累计案件涉及金额中,仅在累计金额中增加序号175案件与序号99案件的差额,即16,552,142.58元。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5);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0);2023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37公司因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结案;案件40因管辖权移送已作为新增案件83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49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案件5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71原告自愿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9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10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案件27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案件35、99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案件64原告已撤诉,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490,802,694.96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491,053,821.76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492,797,717.5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15.9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009,648,103.1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90.70%。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642022.3.4王东林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0,075元、佣金10.075元、印花税10.075元、利息34.171元,共计10,129.32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10,129.32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将于2022年6月15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1民初82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快递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王东林承担。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1102023.3.6王友生美尚生态、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施工款66,79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66,796.52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黔0325民初74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短信签收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追加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1202023.4.8中天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25,79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525,791.21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940号。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550.9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97元,减半收取15,149元,由原告负担7,193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7,956元。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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