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是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641,211.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7,527,225.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113,985.54元,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86,913,985.5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12,600.00 | 12,6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0.00 | 6,000.00 |
3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4,020.00 | 4,02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25,620.00 | 25,620.00 |
注: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113,985.54元,扣除前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86,913,985.54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后续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入。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万元) | 截至期末累计投 入金额(万元) (未经审计) |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
1 | 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12,600.00 | 2,641.82 | 20.97%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0.00 | 2,052.61 | 34.21% |
3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4,020.00 | 159.44 | 3.97%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100% |
合计 | 25,620.00 | 7,853.87 | -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涉及的项目名称 |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 |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
1 | 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2023-12-31 | 2025-06-3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3-12-31 | 2025-06-30 |
3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2024-12-31 | 2025-12-31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和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余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由于新增的项目实施地址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新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因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需对新购置的土地进行建设,整体工程建设尚需要一定周期,导致项目实施周期比预计有所延长;同时,由于受到2022年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募投项目的工程推进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整体不及预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显著变化,同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与资金使用安排,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上述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三、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4 条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等情况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5月31日已累积投入的金额
159.44万元均为2023年3月31日后投入,募集资金投入该募投项目时间与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间隔超过一年,故公司对拟延期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如下:
1、项目的必要性
本项目通过建设匹配度高、性价比高的云数据中心,可为客户提供云监测、内容安全、云搜索等一系列大数据SaaS服务,有利于为公司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坚实的基础,更快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项目的可行性
公司一直注重技术创新,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将研发能力提升作为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有50项专利。公司扎实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的专业团队为本项目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同时本项目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云计算和大数据与各行各业的梯度应用、规模扩散和深度融合,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产业发展趋势,可在政策的支持下顺利实施。
3、项目实施的论证结论
公司上市以来,受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截至2023年3月31日“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未产生投入,此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始对该项目的投入,截至2023年5月31日,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为159.44万元。公司认为“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仍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审慎研究论证,公司将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并将该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合理安排。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将“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
延期事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6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云洁 钟铁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