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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3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

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事宜由董事会作出。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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