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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关于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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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于缘宝,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2年9月30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时任董事于缘宝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2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708,000股。在该减持计划实施前,于缘宝持有9,345,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74%,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2023年3月11日,

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3月1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于缘宝于2023年2月9日至2月10日,共减持508,000股公司股份,总成交金额为2,515.02万元,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于缘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且违规股票数量、交易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8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披露公告称,于缘宝拟自上述减持计划法定短线交易期限后的 12个月内(即2023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合计508,000股,并承诺若回购股权产生收益,在回购期满后将收益全部上缴公司,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关情节可予以酌情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于缘宝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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