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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42 号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4,628.07万元,同比下降28.86%,归母净利润-1,325.60万元。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分行业来看,大宗贸易收入13,630.32万元,同比下降42.39%,毛利率1.52%,其中64.74万元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委托加工收入9,063.08万元,同比增长138.39%,毛利率2.92%;汽车零配件制造业收入1,887.42万元,同比下滑

48.82%,毛利率9.60%,同比下降8.04个百分点。分季度来看,公司一至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55.34万元、2,279.71万元、4,621.86万元、11,071.17万元。此外,你公司与年报同时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将部分应采用

“净额法”核算的收入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且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你公司:

(1)结合汽车零配件行业需求、产能利用情况、产品价格及成本变化等因素,分析汽车零配件制造业务毛利率及营业收入同比下滑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2)结合市场变化、业务特点,说明公司经营业绩在各季度波动明显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大宗贸易和委托加工业务开展背景、经营模式、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委托加工产品类别、业务模式以及委托加工业务确认收入相关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定价基础和定价方式、物品转移风险归属等具体规定,说明对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依据;

(5)结合贸易业务模式,说明公司贸易业务同时存在总额法和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核查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6)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委托加工和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自查是否存在其他错用总额法和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7)说明委托加工和大宗贸易业务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

年限、实际销售采购及占比、定价依据、毛利率、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销售、采购产品的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合理;

(8)结合上述问题回复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有)。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1,432.16万元,其中预付四川嘉合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嘉合”)1,135.60万元,账龄在1-2年,未结算原因是合同未执行完毕。

请你公司说明预付四川嘉合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交易内容、交付时点、预付比例、期后结算情况,四川嘉合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1,724.80万元,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873.92万元,包括退回货款及违约金23,806.55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4,239.76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采购商品详细请情况,并说明采购发生金额远高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2)披露退回货款及违约金产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实际采购商品、采购金额、采购及退货时间等,说明大额商品退回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显示,你公司研发费用271.96万元,同比增长66.01%。主要系人员人工费212.74万元,同比增加111.42万元,但研发人员数量12人,同比增加2人。

请你公司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和薪酬变动情况,说明研发费用中人工费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研发费用金额披露是否准确。

5.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0,167.18万元,其中应收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7,418.70万元,且未计提坏账准备。

请你公司说明应收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及结算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商业承兑汇票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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