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的2023年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一季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2023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是必要和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乃宇 潘一欢 黄 森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