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2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82,403,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2,909,7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6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9,493,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5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57,910,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8,416,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29,493,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55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387%;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65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387%;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2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26%;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21%;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3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387%;弃权5,9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26%;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26%;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12,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20%;
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24%;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46%;反对23,57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26%;弃权5,9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2023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4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523%;反对29,45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6,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385%;反对29,45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6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6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33%;反对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6,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731%;反对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69,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33%;反对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6,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731%;反对29,43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