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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1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10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9,60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30,000名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九江明阳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九江明阳解决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持有九江明阳100%股权,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同时,九江明阳经营情况稳定,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九江明阳提供授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3年 6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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