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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1

股票简称:鑫宏业 股票代码:30131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号楼)

二〇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鑫宏业”)股票将于2023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在核准制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鑫宏业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截至2023年5月1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03倍。截至2023年5月1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孰低(2022年)
300863.SZ卡倍亿89.062.372.3937.6137.1937.61
605277.SH新亚电子17.000.740.7122.8423.8323.83
600487.SH亨通光电15.250.640.6223.7624.4224.42
872668.NQ景弘盛------
平均值28.0728.4828.6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5月18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招股说明书》中可比公司景弘盛(872668.NQ)为新三板挂牌公司,2023年3月21日公告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2023 年4月25日已摘牌,估值体系等行情指标较鑫宏业差异较大。

本次发行价格67.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6.7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5月18日(T-4日)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5.03倍,超出幅度约为86.66%;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8.62倍,超出幅度约为63.24%,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7,098,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2,097,0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铜丝、胶料和聚乙烯、阻燃剂等化工原料,上述原材料的生产厂商众多,竞争充分,市场货源充足。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其中,报告期各期铜丝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4.31%、

86.16%和86.61%。2020年下半年以来,铜材受大宗商品供需关系影响,铜材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量有所增长,同时对毛利率等经营业绩指标具有一

定影响,如果未来受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铜丝的供给受限或价格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二)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线缆和光伏线缆,其下游应用同属新能源行业。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内生与外需的共同刺激,公司相关下游新能源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如果未来相关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的发展,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且在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与客户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未来随着相关新能源领域利好政策不断推动,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线缆企业进入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竞争。如果公司未能通过研发新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资金流动性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一方面,公司下游终端客户主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厂商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终端客户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其投资周期或资金安排情况将对公司应收账款回款速度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另一方面,铜丝等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对资金需求较大,且随着铜丝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原材料采购所需流动资金将相应增加。目前公司通过内源融资及适量银行融资可较好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大,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且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可能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893.15万元、53,563.75万元和79,800.0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33%、37.47%和34.56%,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

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对应收账款回收管理较为严格,且公司客户大多为细分领域知名企业,但新能源汽车、光伏太阳能等产业政策变化对公司客户经营情况具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1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鑫宏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鑫宏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5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鑫宏业”,证券代码为“30131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2,097,06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6月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日

(三)股票简称:鑫宏业

(四)股票代码:3013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7,098,6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274,7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097,06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001,536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3.82%,即927,466股,最终获配金额为62,399,912.48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

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50,17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卜晓华21,000,00021.63%2026年6月2日
孙群霞21,000,00021.63%2026年6月2日
杨宇伟18,000,00018.54%2024年6月2日
祥禾涌原5,056,4005.21%2024年6月2日
湖州欧源2,730,0002.81%2026年6月2日
湖州爱众2,441,6002.51%2026年6月2日
丁浩650,0000.67%2024年6月2日
宁波泷新561,8000.58%2024年6月2日
莫祥妹491,1000.51%2026年6月2日
无锡金投446,5000.46%2024年6月2日
安吉泓沁446,5000.46%2024年6月2日
小计72,823,9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594,5300.61%2024年6月2日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332,9360.34%2024年6月2日
小计927,4660.96%-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11,237,56411.57%-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1,250,1701.29%2023年12月2日
网上发行股份10,859,50011.18%-
小计23,347,23424.04%-
合计97,098,600100.00%-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三、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012.80万元和13,982.81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uxi Xinhongye Wire & Cable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282.39万元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9,709.86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晓华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2月13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年12月30日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17号邮政编码:214101联系电话:0510-68780898联系传真:0510-68780878互联网网址:http://www.xhycable.com电子信箱:sec@xhycable.com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线束组件、插头连接件、塑胶粒料、橡塑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辐照线缆工控系统、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系统的研发、销售;辐照线缆工控设备、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电线电缆及热收缩管的辐照加工;电机、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线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8董事会秘书:丁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间接持股方式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卜晓华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2,100.0000通过湖州欧源持有147.9933万股147.99332,247.993330.87%
2孙群霞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2,100.0000通过湖州爱众持有127.4027万股127.40272,227.402730.59%
3杨宇伟董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1,800.0000--1,800.000024.72%
4丁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65.0000--65.00000.89%
5魏三土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通过湖州爱众持有59.9901万股59.990159.99010.82%
6陈玲监事会主席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通过湖州爱众持有19.9967万股19.996719.99670.27%
7赵也监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通过湖州爱众持有19.8014万股19.801419.80140.27%
8任金玲职工监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9董茂云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10黄亮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11陈明清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0%的直接股东,且单一直接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司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卜晓华、孙群霞。本次发行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卜晓华直接持有公司21.63%股份,并担任湖州欧源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欧源间接控制公司2.81%股份;孙群霞直接持有公司21.63%股份,并担任湖州爱众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爱众间接控制公司2.51%股份。卜晓华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群霞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二人合计控制公司48.58%股份,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卜晓华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2111972********,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群霞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5241971********,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卜晓华先生的主要职业经历如下:1993年7月至1994年7月任常州二五三厂工艺员;1994年8月至1996年6月任福建生资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员;1996年7月至2002年4月任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营销经理;2002年5月至2003年12月任无锡华昊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鑫宏业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鑫宏业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湖南鑫宏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江苏鑫宏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鑫旭光电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江苏华光董事长。

孙群霞女士的主要职业经历如下:1993年9月至2009年7月任江南大学教师;2009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鑫宏业有限监事;2019年1月至今任日源科技监事;2019年12月至今任鑫宏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3年4月至今,任鑫旭光电监事;2023年5月至今,任江苏华光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湖州欧源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欧源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D125M51
注册资本1,365.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2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卜晓华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税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欧源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在公司任职情况
1卜晓华740.0054.21%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王中叶110.008.06%有限合伙人审计部经理
3童广柱110.008.06%有限合伙人市场部EV项目总监
4张辉85.006.23%有限合伙人物控部经理
5谢超82.506.04%有限合伙人市场部外贸业务经理
6陆幼芬80.005.86%有限合伙人胶料车间经理
7杨敏70.005.13%有限合伙人市场部线束项目总监
8赵凯斌27.502.01%有限合伙人生产部经理
9糜佳20.001.47%有限合伙人市场部EV业务经理
10顾科20.001.47%有限合伙人市场部EV大区经理
11方锐10.000.73%有限合伙人市场部工业线项目总监
12姜烨10.000.73%有限合伙人市场部EV业务主管
合计1,365.00100.00%--

2、湖州爱众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爱众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D12AM7K
注册资本1,220.8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3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群霞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税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除投资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爱众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在公司任职情况
1孙群霞637.0052.18%普通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魏三土300.0024.57%有限合伙人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3陈玲100.008.19%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品管部经理
4赵也99.008.11%有限合伙人监事、研发中心经理
5陈慧50.004.10%有限合伙人PMC中心主管
6宋晨晨19.801.62%有限合伙人品管部主管
7崔久德10.000.82%有限合伙人技术总监、研发中心总工程师
8刘德洲5.000.41%有限合伙人生产部技术主管
序号出资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在公司任职情况
合计1,220.80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湖州欧源、湖州爱众出具的承诺,湖州欧源、湖州爱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承诺内容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282.3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427.47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为9,709.86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卜晓华21,000,00028.84%21,000,00021.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孙群霞21,000,00028.84%21,000,00021.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杨宇伟18,000,00024.72%18,000,00018.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祥禾涌原5,056,4006.94%5,056,400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湖州欧源2,730,0003.75%2,730,0002.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湖州爱众2,441,6003.35%2,441,6002.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丁浩650,0000.89%650,00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宁波泷新561,8000.77%561,800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莫祥妹491,1000.67%491,1000.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无锡金投446,5000.61%446,50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吉泓沁446,5000.61%446,50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594,53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332,936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250,170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72,823,900100.00%75,001,53677.24%--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1,237,56411.57%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流通股--10,859,50011.18%无限售期限-
小计--22,097,06422.76%--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合计72,823,900100.00%97,098,600100.00%--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5,72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卜晓华21,000,00021.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孙群霞21,000,00021.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杨宇伟18,000,00018.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祥禾涌原5,056,400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湖州欧源2,730,0002.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湖州爱众2,441,6002.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70,2490.90%无限售期限
8丁浩650,00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594,53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宁波泷新561,800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72,904,57975.08%-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594,530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45%,最终获配金额为39,999,978.40元。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ZR849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0日
备案日期2023年3月27日
募集资金规模4,000万元
投资类型混合类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员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卜晓华董事长、总经理2,50062.50%高级管理人员
2孙群霞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50037.50%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4,000100.00%-

2、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332,936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37%,最终获配金额为22,399,934.08元。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ZR851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0日
备案日期2023年3月27日
募集资金规模2,240万元
投资类型混合类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员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刘爱玲财务部经理36016.07%核心员工
2丁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8.93%高级管理人员
3王祺市场部光伏业务经理2008.93%核心员工
4陈玲品管部经理1305.80%核心员工
5匡平线束车间经理1305.80%核心员工
6赵也研发中心经理1104.91%核心员工
7谢超市场部外贸业务经理1104.91%核心员工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8赵凯斌生产部经理1004.46%核心员工
9王中叶审计部经理1004.46%核心员工
10姜达龙辐照中心主管1004.46%核心员工
11陈慧PMC中心主管1004.46%核心员工
12赵树朋光伏事业部负责人1004.46%核心员工
13魏三土董事、副总经理1004.46%高级管理人员
14曹剑敏人资行政部后勤主管1004.46%核心员工
15陈秋红线束车间主管1004.46%核心员工
16葛婷婷人资行政部主管1004.46%核心员工
17陆幼芬胶料车间经理1004.46%核心员工
合计2,240100.00%-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427.47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7.2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5.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5.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59.453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45%;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3.293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37%;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2.74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3.8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64.12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92.746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8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71.3739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15.7234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3.4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19.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6.51%。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334.7234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198.7346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66.9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48.773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3.4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85.9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6.51%。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3019354%,有效申购倍数为3,533.32727倍。

根据《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989,251股,认购金额672,076,807.28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870,249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2,487,734股,认购金额840,174,743.52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70,249股,包销金额为58,550,352.7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3.5850%。

七、募资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3,320.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736.9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91

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3,583.26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10,198.82
审计及验资费用1,925.00
律师费用1,016.9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2.46
合计13,583.2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5.6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9,736.9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94元/股(按 2022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9元/股(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1350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3年1-3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3年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及“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财富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20410188000181445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110501012102230985
3兴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408440100100245503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财富支行10658301040010891
5中国光大银行锡山支行51660180803995656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32050161894100003264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78090122000324285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支行11030254292005888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21-68801573传真:021-68801551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项目协办人:程子涵项目组其他成员:蒋潇、王书言、王旭、施雍昊联系人:魏思露、陈颖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鑫宏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魏思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钟股份IPO、标榜股份IPO、格力博IPO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颖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疆交建IPO、品茗股份IPO、国能日新IPO、标榜股份IPO、格力博IPO、新疆交建可转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

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湖州欧源、湖州爱众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祥禾涌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泷新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5、本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证监会、交易所对相关减持和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调整,本企业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陈玲、赵也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八)其他股东无锡金投、安吉泓沁作出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本企业同意对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九)其他股东莫祥妹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中止条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中止执行:

①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后,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B.公司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3有冲突的,以不超过2%为准。

5.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B.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份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

B.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②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二)相关主体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本公司或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本人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主要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的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涉及)。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敦促发行人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发行人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公司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人保证,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4、对于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股东地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6、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如果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因此承担的相关费用及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关于房屋租赁问题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公司及子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房屋租赁活动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如公司及子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及子公司缴纳。”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17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75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76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228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65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702号验资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50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4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及大华核字[2021]0011754号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股东为卜晓华、孙群霞、杨宇伟、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浩、宁波泷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莫祥妹、无锡金投嘉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安吉泓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述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四)本公司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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