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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61号《关于同意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5.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46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5,749,104.82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3083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1,333,400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四、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王普勇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蓉、毛为喆、杜莉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林峰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9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45.5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方式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原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延长锁定期后的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
陈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1,100.45通过宁波辰识持有10.391,137.502026年4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
通过宁波普辰持有26.15
通过上海索汇持有0.51
宁波辰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332.38--332.382026年4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
宁波普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290.83--290.832026年4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
上海索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62.63--62.632026年4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
林峰发行人股东59.00通过嘉兴福余持有0.6662.792026年4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
通过宁波普辰持有3.13
王普勇董事、副总经理-通过宁波普辰持有35.3235.322024年4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
谢蓉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通过宁波辰识持有62.3274.742024年4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
通过上海索汇持有12.42
毛为喆董事-通过宁波辰识持有10.3910.392024年4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
姓名/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方式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原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延长锁定期后的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
杜莉财务负责人-通过上海索汇持有12.4212.422024年4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程 韬陈佳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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