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 录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1 | 发行保荐书 | 1 |
2 |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39 |
3 |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 | 162 |
4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250 |
5 |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271 |
6 | 法律意见书 | 284 |
7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514 |
8 | 关于同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 56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3-1-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21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2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2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32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33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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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永杰、刘丹担任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王永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上海证券并购业务总部高级经理、海际证券投资银行一部业务董事、华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总监。2016年进入海通证券,曾主持或参与了我武生物(300357)、万马科技(300698)、君实生物(688180)、大中矿业(001203)、迈威生物(688062)等多家IPO项目以及辉隆股份(002556)重大资产重组、安诺其(300067)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刘丹: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2010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平安证券投行高级经理,华林证券投行高级经理。曾参与拓普集团(601689)、君实生物(688180)、中辰电缆(300933)、迈威生物(688062)、碧橙数字等IPO项目,国轩高科(002074)可转债、纳尔股份(002825)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屈书屹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屈书屹:本项目协办人,2020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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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吴文斌、刘赫铭、蒋君威、曾民。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hongqing Genrix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
注册资本 | 27,5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单继宽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2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17日 |
住所 | 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A区 |
邮政编码 | 401349 |
电话 | 023-6175 8666 |
传真 | 023-6175 8666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enrixbio.com/ |
电子信箱 | irm@genrixbio.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投资部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李春生 |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3-6175 8666转8621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及其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68.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若发行人决定实施高管及员工战略配售,则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后、发行前,履行内部程序审议该事项的具体方案,并依法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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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
发行前市盈率 | 不适用 |
发行后市盈率 | 不适用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不适用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元(按【*】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按【*】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
发行对象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战略投资者和在上交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认购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方式 |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1%。本保荐机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上述情况将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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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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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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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年5月16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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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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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累计亏损承担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名,共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额为27,5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在源头创新方面建立了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和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两个技术平台,发行人以新型噬菌体呈现技术作为抗体发现的底层技术,在抗体药物结构拓展上开发了单域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和新结构重组蛋白药物发现技术,在抗体药物靶点拓展上开发了TCRm药物发现技术,公司新开发的VHH/TCRm/新结构重组蛋白药物发现技术均处于第一代药物开发过程中,对应药物仍处于临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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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阶段,其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尚未得到验证,利用该技术开发的药物存在不能成药的风险。
公司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和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主要系子公司智仁美博在2020年重组成为发行人子公司之前自主研发形成。鉴于涉及发行人及智仁美博的重组事项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组后智仁美博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且重组前后发行人和智仁美博的资产、技术和人员等保持稳定,因此上述两个研发平台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发行人各技术平台对应的在研产品及授权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技术平台 | 在研产品 | 技术平台专利 |
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 | GR1501、GR1603、GR1802、GR2001、GR2201、GR1801、GR1803、GR1901、GR2002、WM1R3、WM202 | 双载体系统及其用途 (中国:201810041670.6) |
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 | GR1801、GR1803、GR1901、GR2002、WM1R3、WM202 | 双载体系统及其用途 (中国:201810041670.6) |
注:“双载体系统及其用途专利”是“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的一个关键技术,除WM202外,公司所有在研产品的分子发现均使用该专利技术;“双载体系统及其用途专利”同时也是公司“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中开发共同轻链的关键技术,除GR1801和WM202外,其他双抗品种均采用共同轻链结构,均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了共同轻链的开发。
1、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
针对噬菌体呈现抗体库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库容量>10
的高质量抗体库的快速构建,以及基于抗体库技术对先导分子的快速优化等),公司对噬菌体呈现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两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噬菌体呈现抗体库技术:基于双载体的噬菌体呈现技术和基于λ重组系统的抗体库构建技术。
基于双载体的噬菌体呈现技术可以将先导分子的改造周期缩短至3个月左右,极大地提高先导分子改造效率。基于λ重组系统的抗体库构建技术可以应用于构建超大容量(>10
)的人抗体库,也可以方便地应用于大容量(>10
)小鼠免疫库的构建和筛选。超大容量(>10
)的人抗体库可作为公司的抗体库资源用于不同项目的先导抗体分子筛选;而大容量(>10
)小鼠免疫库的构建和筛选相较于传统的杂交瘤技术,获得的鼠单抗亲和力更高,研发周期更短,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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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两个技术平台的联合使用,公司的新型单抗药物候选分子的发现周期可以缩短至6-9个月。
2、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
公司从2016年启动双特异性抗体药物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优化,目前已经建立两种结构的双特异性抗体开发技术平台。第一种为比较经典的scFv+Fab双抗结构,该结构的优势在于基于任何选定的两个单抗,就可以很方便地构建双抗,但此类双抗的结构与天然单抗的结构差异较大,可能存在较强的免疫原性问题,因而适用于开发单次给药的双抗药物。第二种为基于共同轻链(common lightchain)的Fab+Fab双抗结构。该类双抗的优势是其结构与单抗高度类似,免疫原性低,且可以借鉴单抗的制备工艺。此类双抗更适合于临床上需要多次给药的双抗药物的开发。但是共同轻链双抗的开发具有比较高的技术门槛。公司基于双载体噬菌体呈现抗体库技术,以构建的大容量人抗体轻链库资源为基础,可以快速(3个月)地筛选到已选定的两个单抗的共同轻链,用于构建共同轻链双特异性抗体。
3、重组抗体药物工艺开发平台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重组抗体药物工艺开发平台,包括细胞株筛选、细胞培养、蛋白纯化和制剂筛选。公司完成了10个治疗性抗体(6个单抗产品,4个双特异性抗体产品)的工艺开发和中试生产,其中9个产品获批临床试验,5个产品完成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技术转移。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GR1501针对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另外,公司7个产品(11个适应症)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中GR1501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已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入组、狼疮性肾炎适应症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GR1801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适应症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2中重度哮喘、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适应症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适应症以及GR1603系统性红斑狼疮适应症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2慢性自发性荨麻疹适应症和GR1501狼疮性肾炎适应症已获II期伦理批件、等待启动入组;其余3个产品(3个适应症)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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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研发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核心产品技术特点;公开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同靶点竞品的国际、国内研发和上市销售情况并进行对比;查阅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相关专利证书及临床试验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技术和在研产品具备行业先进性。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研产品为单克隆抗体和双特异性抗体。因此,发行人属于医药制造业,在研产品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属于科创板支持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2063号)之附件6《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中在“一、主要任务和预期目标”之“(二)高端药品”部分对“高端药品”明确规定如下:“1、创新药。针对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免疫系统、病毒及耐药菌感染等重大疾病治疗领域,推动靶向性、高选择性、新作用机理的创新药物开发及产业化。2、重大仿制药物。3、国际化。4、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
发行人核心产品研发进度领先且市场空间广阔,其中GR1501为国内企业首家提交新药上市申请的抗IL-17单克隆抗体,GR1603为国内企业首家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抗IFNAR1单克隆抗体,GR1801是国内首家进入临床试验的抗狂犬病病毒G蛋白双特异性抗体,属于上述“高端药品”规定中第1种情形“创新药”,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保荐机构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2063号)等指导文件,查阅了医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查阅了公司相关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相关专利;公开查询了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预测及竞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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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科创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研产品为单克隆抗体和双特异性抗体。因此,发行人属于医药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医药制造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代码:2761),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生物药品制造属于“4.1 生物医药产业”中的“4.1.1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公司不属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或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行业领域。
保荐机构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权威产业分类目录,查阅了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并核查了公司主营业务与产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行业领域归类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1、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研发费用 | 45,449.43 | 29,531.88 | 23,586.50 |
研发费用(扣除股份支付) | 27,308.15 | 29,526.83 | 19,352.72 |
营业收入 | 47.52 | 3,919.02 | 108.77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5634.50% | 753.55% | 21684.42%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扣除股份支付) | 57461.69% | 753.42% | 17792.07% |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并执行了穿行测试;获取发行人研发项目清单,检查研发费用明细、立项资料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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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等情况;检查研发项目相关的领料单据、工时表,检查真实性、与账面的一致性,分析波动的合理性;抽取部分研发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核查真实性、与账面的一致性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
2、研发人数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研发人员项目工时记录,核心技术人员专利技术水平等情况;检查发行人人员花名册、研发费用中工资明细及相关单据,检查真实性、与账面的一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392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344人,占比为87.76%。发行人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明专利的核查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3项境内及8项境外与在研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具体如下:
(1)境内发明专利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510097117.0 |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 | 发明专利 | 2015.03.05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610634601.7 | 抗人IFNAR1的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6.08.05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810360234.5 | 抗IL-4R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8.04.20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910532734.7 | 双特异性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9.06.19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910706710.9 | 针对狂犬病病毒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9.08.01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010228865.9 | 针对狂犬病病毒G蛋白的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9.08.01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010080449.9 | 抗CD3和CD123双特异性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20.02.05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011128926.0 | 针对破伤风毒素的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20.10.21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 | 智仁美博 | 201810041670.6 | 双载体系统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5.03.05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 | 智仁美博 | 201910372193.6 | 抗人CD3E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19.05.06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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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1 | 智仁美博 | 202010080450.1 | 抗人TSLP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20.02.05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 | 智仁美博、上海智翔 | 202010229017.X | 针对BCMA的单克隆抗体 | 发明专利 | 2019.06.19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 | 发行人、智仁美博、上海智翔 | 202110147687.1 | 针对人TSLP的多种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21.02.23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境外发明专利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国家 | 申请日 | 有效期至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16758458.0 | Anti-Human IL-17 Monoclonal Antibody And Use Thereof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英国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602016019496.1 | Anti-Human IL-17 Monoclonal Antibody And Use Thereof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德国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16758458.0 | Anticorps Monoclonal Anti-IL-17 Humain Et Son Utilisation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法国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7123752 | МОНОКЛОНАЛЬНЫЕ АНТИТЕЛА К ЧЕЛОВЕЧЕСКОМУ IL-17 И ИХ ПРИМЕНЕНИЕ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俄罗斯联邦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17/01920 | Anti-Human IL-17 Monoclonal Antibodies And Use Thereof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南非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15/510,655 | Anti-Human IL-17 Monoclonal Antibodies And Use Thereof 抗人IL-17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美国 | 2016.02.29 | 2036.02.29 | 原始取得 | 无 |
7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0130632 | БИСПЕЦИФИЧЕСКОЕ АНТИТЕЛО ПРОТИВ ВИРУСА БЕШЕНСТВА И ЕГО ПРИМЕНЕНИЕ 针对狂犬病病毒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俄罗斯联邦 | 2019.08.01 | 2039.08.01 | 原始取得 | 无 |
8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0136302 | АНТИТЕЛО ПРОТИВ IL-4R И ЕГО ПРИМЕНЕНИЕ 抗IL-4R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俄罗斯联邦 | 2018.08.13 | 2038.08.13 | 原始取得 | 无 |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发明专利清单、获取了相关专利证书,并通过网络检索、走访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册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专利权权利归属、有效期限、权利受限与纠纷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核查发明专利授权文件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产品进行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3项境内及8项境外与在研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的核查情况
公司系采用《上市规则》第二章2.1.2中规定的第(五)条上市标准申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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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不适用《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资料。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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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智翔有限设立于2015年10月20日,并于2021年12月1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2BJAA11006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智翔金泰设立时注册资本27,500万元人民币已经缴足。
综上,发行人系由整体变更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智翔有限于2015年10月20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智翔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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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3BJAA11B006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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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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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工商登记资料;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3、发行人相关机构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及相关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4、发行人历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及增资协议;5、发行人全部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内档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中,智睿投资、汇智鑫、众智信、启智兴、新起宸、海通创新、赣州桓凯、君元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中,宁波宏泰、深圳信熹、深圳富海、成都高投、芜湖华熙、佛山弘陶、嘉兴贵诚、朗玛四十号、朗玛四十一号、朗玛四十三号10名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且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智睿投资、汇智鑫、众智信、启智兴、新起宸、海通创新、赣州桓凯、君元投资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不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亦不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发行人股东宁波宏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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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熹、深圳富海、成都高投、芜湖华熙、佛山弘陶、嘉兴贵诚、朗玛四十号、朗玛四十一号、朗玛四十三号已经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GR1501、GR1801和GR1802的市场竞争风险
1)GR1501的市场竞争风险
①市场成熟度高、市场已充分竞争的风险
GR1501的主要适应症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和中轴型脊柱关节炎,根据药智咨询统计,国内已有21个类似适应症的生物制品上市,且大部分药品都已经进入医保,已上市生物制品的靶点涵盖TNF-α、IL12/23和IL-17A。该治疗领域药品较多,市场成熟度高,市场已经充分竞争。GR1501产品上市后,存在无法有效打破市场格局,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②与在研药品竞争的风险
银屑病适应症领域在研药品较多,预计恒瑞医药的SHR-1314和发行人的GR1501为第一批国产上市的IL-17A拮抗剂,此外还有三生国健、百奥泰等医药企业也有同适应症产品布局。恒瑞医药销售能力强,三生国健和百奥泰在自身免疫性疾病领域深耕多年,其他进入者也拥有不俗的实力,GR1501存在因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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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R1801的市场竞争风险
①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不能有效打开市场空间的风险根据中检院数据,2020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批签发数量为1,208万瓶,按照患者平均60Kg体重测算,约为201万人份,占全部狂犬病病毒III级暴露者的12.58%,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按照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批签发数量计算,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存量市场容量约为21亿元。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GR1801产品上市后,存在不能有效打开市场空间,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②GR1801产品不被医生和患者认同的风险
GR1801产品的主要竞争品种为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该产品在临床已经应用几十年,产品成熟、市场接受度高,且该产品目前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第一个上市的狂犬单抗,具有费用低的优点。GR1801产品上市后,存在不被医生和患者认同,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③ GR1801存在上市时间较晚、市场开拓困难的风险
GR1801产品上市后,还将面临生物制品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2022年上市)和兴盟生物SYN023(2022年NDA受理)的激烈竞争。GR1801产品存在上市时间较晚,市场开拓困难,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GR1802的市场竞争风险
GR1802的主要适应症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哮喘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目前哮喘的治疗药物主要包括吸入糖皮质激素(ICS)、长效β2受体激动剂(LABA)、ICS+LABA复合制剂和抗哮喘生物药,特应性皮炎的治疗仍然以外部用药如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口服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为主。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上述适应症领域已有三款进口生物制品在国内获批上市销售,同时国内有多个同类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研究阶段。GR1802获批上市销售后,将面临与上述产品的直接竞争。
发行人上述主要在研产品均为生物创新药,与生物类似药相比,生物创新药为全新通用名的药物,医生和患者熟悉和接受药物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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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商业化销售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商业化团队进行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GR1501、GR1801和GR1802上市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未来几年,公司预计上市产品为GR1501、GR1801和GR1802,期间如果出现内部组织不力,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利因素,都将影响研究进度,进而导致在研产品上市存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3)其他产品的研发风险
公司GR1603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3和GR1901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均为热门靶点快速跟进的创新药,且在国内均尚无同类产品获批上市,不确定性较大,存在较大的临床试验失败风险。
GR2001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GR2002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GR2201已经完成中试研究,WM215已经完成细胞株构建,WM1R3处于构建细胞株阶段,WM202已经完成小鼠肿瘤模型评价。上述产品中,GR2001在国内仅有一项同类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余产品尚无同类产品在国内获批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上述产品在国内研发进度较为靠前,不确定性更高,有着更高的失败风险。
(4)产品未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风险
国家医保局2020年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保目录将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较同类未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公司主要在研产品均为生物创新药,与生物类似药相比,生物创新药不能享受相同通用名下生物类似药自动进入医保等优惠政策,需每年单独申请列入医保目录。由于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如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或新适应症在获批上市后的较长时间内未能成功被列入医保目录,则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额不能快速增长或者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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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到国家医保价格谈判、带量采购制度等政策或措施的影响,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产品收入构成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
(6)药品生产风险
公司的生产设施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和检查,并确保符合现行的GMP标准。药品生产过程环节复杂,流程繁多,随着公司未来产品逐步商业化生产,可能会出现原材料缺乏、生产过程未能严格遵循相关监管标准或其他监管要求等情形,从而导致未来的商业化出现重大延迟,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市场推广及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创新药物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有产品获准上市销售,公司并无商业化销售产品的经验。公司预计招聘销售团队,启动销售准备工作,但公司存在销售团队招募进度不及预期,从而对药品的商业化推广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药品获批上市到销售放量,需要经过医院招标、医保准入等一系列环节。若公司销售团队的市场推广能力不达预期,未来获准上市的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或医疗领域其他各方取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实现产品商业化并获得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新药研发相关风险
1)核心产品无法获批上市或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GR1501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GR1501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的III期临床试验尚未取得试验结果数据。若GR1501的上市申请无法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能对公司的后续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GR1501存在产品无法获批上市的风险。
核心产品GR1801(抗狂犬病病毒G蛋白双特异性抗体)针对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适应症II期临床试验达到了主要临床终点,并于202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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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正式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1前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了良好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但药物的成功上市有赖于进一步的临床试验,后续临床研究中仍可能存在多种无法预期的事件,如: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临床试验进度不及预期等,可能导致GR1801研发进度放缓,乃至研发失败的风险。
核心产品GR1802(抗IL-4Rα单克隆抗体)针对中重度哮喘适应症和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适应症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适应症正在开展II期临床试验;针对慢性自发性荨麻疹适应症已获II期伦理批件、等待启动入组。
若核心产品后续临床试验结果未达到预期,公司将不得不放弃后续研发工作,将使得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在研产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临床试验的完成进度取决于研究中心的筛选、伦理审查、遗传资源的审查、研究中心的启动、受试者的招募、临床方案的执行、统计分析、与监管机构沟通等各阶段相关事项的进展,任何政策的变动、临床方案的调整、临床合作机构的调整等都可能对公司在研产品临床试验的如期完成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所反复,公司正在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入组、随访等工作可能会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完成。
3)公司在研产品不能获准注册上市的风险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是药品上市的最后一道门槛,由于药物研发具有长周期特征,在研发过程中伴随着国家药事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审评标准的不断提高,同类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公司在研产品存在不能获准注册上市的风险。
4)公司部分新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尚未得到验证
公司双抗技术平台的共同轻链技术尚未获得临床验证,公司正在开发的单域抗体(VHH)药物发现技术、TCRm药物发现技术及新结构重组蛋白药物发现技术均已完成药物候选分子的发现,但其对应的产品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尚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亦未获得临床数据支持。发行人部分新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尚未得到验证,利用该技术开发的药物存在不能成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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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创新能力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目前高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与其他医药企业在争取科研技术人才方面存在激烈竞争。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更高薪酬及其他福利,有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可能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战略产生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公司,公司商业的成功取决于可商业化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而商业化产品的竞争力取决于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授权的中国专利28项,已进入受理审查阶段的中国专利申请18项。公司已就自身研发的创新成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但无法确定已提交的专利申请能否全部或部分获得授权,或者已授权的专利申请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和/或无法执行,或者由于保护不充分而难以形成有效保护,或者保护期限有限而无法实现长期持续保护。如果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都将导致第三方可能开发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实现商业化,且直接与公司竞争,从而对公司产品及技术成功实现商业化后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3、法律风险
(1)生物安全风险
公司建有三个BSL-2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上述实验室已分别在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可开展已知的中等程度危险性且与人类某些常见疾病相关物质的研究工作,一些可能涉及或者产生有害生物物质的操作都应该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基于BSL-2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公司可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拓展公司的研究范围,但也会使公司存在因管理不善和/或实验操作不当而对实验人员、实验室乃至环境造成生物危害的风险。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涉及购买及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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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管制性化学品。公司及子公司就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已经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等机构进行了备案。公司已就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员工持续接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合格证书。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风险性,公司存在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当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4、财务风险
(1)资金不足的风险
在研产品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在临床开发、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未来一段时间,公司主要依靠新增银行贷款及股权融资获得资金用于支持研发管线、基地建设和营运资金,若公司未能如期获得新增银行贷款,或本次发行失败、或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远低于预期,公司将面临重大的流动性风险,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研发项目,影响在研产品的商业化进度。
因此,公司存在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2)股权激励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促使员工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式分别为直接授予公司股权和通过授予持股平台份额间接进行股权激励。针对直接授予公司股权的股权激励,发行人于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13,809.02万元;针对上海智翔股权激励,报告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合计为131.37万元;针对授予持股平台份额方式的股权激励,将在2022年至2024年间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公司稳定人员结构、留住核心人才,同时也会产生较大金额股份支付费用,存在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为本公司银行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上述抵押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是发行人重要的商业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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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基地,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亦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项目和“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项目的实施地点,且短期内难以取得替代性场地。若公司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等风险事件,可能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进而导致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受到限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要募投项目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4)2023年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由于2023年GR1501、GR1802新适应症分别开展II期、III期临床试验,GR1801进入III期临床试验全面入组阶段,GR1603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3和GR1901等产品进入临床试验病例拓展阶段,临床试验费将有较大增长,公司预计2023年研发费用(扣除股份支付)较2022年增长约2.41亿元。受此影响,公司预计2023年度净亏损将进一步扩大。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医药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十年来,监管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密集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配合医疗体系改革。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价格等几乎所有环节都处于重大变革过程中。在药品研发环节,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鼓励我国创新药快速发展,2017年我国加入ICH,2020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期间实施了临床机构备案、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完善沟通机制、接受境外临床研究数据以及全面落实MAH等制度;在药品生产环节,2020年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引入药品生命周期管理;在药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行“两票制”;在药品价格环节,国家医保谈判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进一步改变了原有的药品供给与结算方式,也彻底改变了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市场格局,对医药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医疗改革尚未完成,医药行业相关政策的变化仍将持续,若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能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将导致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存在一定风险。
2、生物制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风险
生物制品研发费用高,制造难度大,行业的进入门槛高,生物制品的销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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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也较高。若未来公司的产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将降低品种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3、行业内出现革命性或突破性技术的风险
公司在源头创新方面建立了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和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两个技术平台;公司在药物开发环节建立了高效的重组抗体药物工艺开发平台。然而,生命科学领域的技术发展处于加速阶段,新技术层出不穷,并逐步具备工业化的可行性,技术升级推动了制药工业的前进,也给制药公司带来了竞争压力。公司核心技术及在研产品存在由于行业内出现革命性或突破性技术导致竞争力下降或商业价值受损,进而对公司研发、市场、财务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产品迭代的风险
近年来,生命科学领域的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迭代推动了制药工业的前进,也给制药公司带来了竞争压力。公司聚焦于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肿瘤等治疗领域,若公司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创新药物,公司在研产品可能面临被市场淘汰、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研发项目失败风险
本次较大比例的募集资金拟投入于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由于药物研发周期长、成本高,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研产品能否获批上市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研发失败导致募投项目失败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充分考虑了公司现有技术条件、未来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环境以及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业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等情况,可能会对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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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预期收益不能实现。
(3)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较大比例的募集资金用于“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和“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该建设项目系公司综合考虑现阶段市场及内外部因素而作出的规划,上述规划仍面临着抗体药物研发项目能否成功、抗体药物研发项目获批上市能否实现预期销售目标等不确定性,导致建设项目存在新增产能无法得到及时消化的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1)未能实现盈利将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且公司研发支出对应产品在未取得新药上市批准前均按费用化处理,因此上市后未盈利状态预计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2)公司亏损金额可能持续扩大的风险
创新是生物制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坚持创新为本,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投入,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公司进展最快的产品GR1501预计在2024年初获批上市,GR1801预计在2025年获批上市,GR1802预计在2026年获批上市。产品上市后,未来销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公司产品市场推广力度、医生及患者对公司产品的接受程度等因素,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
一方面,公司未来销售收入可能无法按计划增长,产品商业化进度可能低于预期;另一方面,公司为保持核心竞争力,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投入,公司为促进销售收入增长,将持续加大市场推广投入,导致相关成本及费用持续增长。公司成本及费用的增长金额可能会大于销售收入的增长金额,导致营业利润大幅下滑或净利润大幅下滑,因此,公司存在亏损金额持续扩大的风险。
(3)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导致短期无法进行分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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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行业具有投资风险高、研发周期长等特点。成立以来,公司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目前拥有12个在研产品。公司在研产品相对较多,需要投入较多的研发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未实现盈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1,920.51万元,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因此存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生物药市场快速扩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我国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发病率及患病率逐年提升,患者基数不断增长。同时,随着中国居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疾病宣传科普力度的加大、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基层诊疗规范度的提升以及伴随诊断等疾病检测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的检出率和诊断率也在不断提升,促进我国生物药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中国生物药市场从2015年的1,453亿人民币增长到2020年的3,457亿人民币。受到病人群体扩大、支付能力提升等因素的驱动,未来生物药市场增速将高于同期化学药市场。
(二)新兴市场比重不断增大
目前,欧美等成熟市场的患者支付能力整体较高、商业保险制度较为发达,因此即使价格高昂的生物药也已实现较高的病人渗透率。中国等新兴市场通过不断提高医保的患者覆盖率,拓展医保对创新生物药的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创新生物药对患者的可及性,解决病人迫切的用药需求。在创新生物药可及性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中国等新兴市场庞大的未满足临床需求将得到更快释放,创新生物药产业将加速繁荣,也将在全球生物药市场中占据愈发重要的地位。
(三)创新靶向生物药在临床治疗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与传统治疗方法(如化疗、激素和免疫抑制剂等)相比,创新靶向生物药具有潜在更佳的疗效与安全性:(1)基于分子信息学和结构生物学等知识研发的靶向生物药产品可与靶点分子高效、特异性结合,实现对病灶的精准给药,降低全身性毒性,从而拓宽治疗窗口,提升药物的整体疗效和安全性;(2)通过基因工程及蛋白质工程等手段进行结构改良后的生物药也可将潜在免疫原性降至最低,提高人体对药物的免疫耐受性,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3)在整体治疗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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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靶向生物药产品,有望减少对于免疫抑制剂、激素和化疗药物等存在明显全身性副作用的传统药物的使用剂量,进而提高整体治疗方案的安全性,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创新靶向生物药在临床治疗方案中的渗透率有望持续提升,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四)中小型创新生物药企不断崛起
尽管当前大型药企在全球医药市场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未来他们将面临来自中小型创新药企的巨大挑战。创新型的中小型药企通常在某一个细分治疗领域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及更灵活的研发模式,他们从药企内部研发为主拓展至外部研发、合作研发、专利授权及研发外包等多种组合形式,多元化的研发模式实现了研发资源的共享,提高了研发效率,潜在提高专注在该细分领域研发出重磅药品的机率。
(五)规范化和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由于发展中国家医药行业起步较晚,法规监管相对缺乏,临床前、临床研究和药物生产等领域法规监管相对滞后,造成药企存在不合规运营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监管机构审查审批日益严格和常态化的飞行检查,中国生物药市场将向规范化过渡。同时,生物创新药通过新靶点或新作用机制可以更有效地治疗疾病,满足不断增长的临床需求。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国家政策的扶持、对健康与新药创新研发投入的增加、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影响因素,大力发展创新药将成为生物医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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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聘请了重庆康洲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药智网)为本项目的行业顾问和技术顾问,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和临床试验尽职调查技术顾问服务;聘请中电诚达医药工程设计(河北)有限公司、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了上海泉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财经公关,提供建立资本市场形象服务。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重庆智翔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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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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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屈书屹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永杰 刘 丹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孙 炜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张卫东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姜诚君
年 月 日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李 军
年 月 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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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王永杰、刘丹担任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屈书屹。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 刘 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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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前身是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有限”),是一家于2015年10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根据智翔有限股东会决议,智翔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本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5,00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5U36LJ53,本公司办公总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A区。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智翔有限系由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单继宽,注册资本50,000,000.00元,全部由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00%,已经于2018年缴足出资。2015年10月20日,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5U36LJ53。
2020年11月18日,智翔有限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吸收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睿投资”)为公司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00.00元增至人民币200,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150,000,000.00元由新股东智睿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2020年11月24日,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2月19日,智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0.00元股权分别作如下转让:将其持有的公司26,250,000.00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125%)转让给单继宽;将其持有的公司11,250,000.00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25%)转让给常志远;将其持有的公司12,500,000.00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50%)转让给刘志刚。2020年12月22日,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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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智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200,000,000.00元增至250,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50,000,000.00元由智睿投资以货币认缴出资,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出资8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缴足。同意单继宽将其持有的公司11,460,000.00元出资额转让给重庆汇智鑫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单继宽将其持有的公司250,000.00元出资额转让给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刘志刚将其持有的公司6,250,000.00元出资额转让给重庆启智兴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常志远将其持有的公司8,750,000.00元出资额转让给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5月18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9月8日,智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0,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275,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25,000,000.00元由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富海隽永四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桓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熹复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高投朗韩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华熙朗亚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朗玛四十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朗玛四十一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朗玛四十三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弘陶鑫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泰同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贵诚智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起宸(重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600,000,000.00元认缴,其中25,0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57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股东已经于2021年9月27日前缴足出资。2021年9月27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12月13日,智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39,193.64万元按照1:
0.7016444的比例折股为27,500万股,由公司有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智翔有限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2021年12月13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将智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 | 货币 | 72.72% |
单继宽 | 14,540,000.00 | 货币 | 5.29% |
刘志刚 | 6,250,000.00 | 货币 | 2.27% |
常志远 | 2,500,000.00 | 货币 | 0.91% |
重庆汇智鑫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60,000.00 | 货币 | 4.17%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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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重庆启智兴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50,000.00 | 货币 | 2.27% |
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0.00 | 货币 | 3.27%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00.00 | 货币 | 0.91% |
深圳富海隽永四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3,208,400.00 | 货币 | 1.17% |
赣州桓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958,366.00 | 货币 | 0.35% |
深圳信熹复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00.00 | 货币 | 1.21% |
成都高投朗韩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5,000.00 | 货币 | 0.50% |
芜湖华熙朗亚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125,000.00 | 货币 | 0.41% |
朗玛四十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91,700.00 | 货币 | 0.29% |
朗玛四十一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58,300.00 | 货币 | 0.17% |
朗玛四十三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8,300.00 | 货币 | 0.07% |
佛山弘陶鑫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1,700.00 | 货币 | 0.38% |
宁波宏泰同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00.00 | 货币 | 1.6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00.00 | 货币 | 0.03% |
嘉兴贵诚智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300.00 | 货币 | 0.30% |
新起宸(重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3,334.00 | 货币 | 1.67% |
合计 | 275,000,000.00 | — | 100.00% |
二、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家公司。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化” 及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内容。
三、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基于本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所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2) 持续经营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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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尚未盈利,但获得多家投资方的增资,本集团董事会相信本集团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将能自本财务报表批准日后不短于12 个月的可预见未来期间内持续经营。因此,本集团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四、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营业周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发出存货计量、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计提方法、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收入确认和计量等。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营业周期
本集团以12个月为一个经营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作为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为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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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
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将所有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往来余额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年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本公司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本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损益 。
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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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本集团现金流量表之现金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流量表之现金等价物指持有期限不超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8. 外币业务
本集团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9.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金融资产
1) 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①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除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金额与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其摊销、减值、汇兑损益以及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①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除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此类金融资产,除信用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利息之外,所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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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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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②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本集团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本集团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除了获得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除上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本集团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集团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②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本集团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③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与分摊的前述金融资产整体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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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负债
1) 金融负债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分类依据参照金融资产分类依据进行披露)。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除下列各项外,本集团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②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③不属于以上①或②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上①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本集团将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2)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本集团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集团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本集团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采用当时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输入值是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本集团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最后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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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集团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本集团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本集团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处理方法
本集团按照以下原则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1)如果本集团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2)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集团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集团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集团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集团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本集团在合并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考虑了公司成员和金融工具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本集团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本集团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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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应收账款
本集团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但是,如果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应收账款,本公司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所以本公司按照初始确认日期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按照初始确认日期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集团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集团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集团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 “应收账款”。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11. 其他应收款
本集团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②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③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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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其他应收款,本集团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所以本集团按照初始确认日期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12. 存货
本集团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等。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直接用于出售和研发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同时考虑存货的有效期、保管存货等因素,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13. 长期股权投资
本集团对共同控制的判断依据是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并且该安排相关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本集团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通常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或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等事实和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为本集团的子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例如: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集团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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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处理方法。例如: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集团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做调整,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如果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如果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股权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无需转入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在购买日之前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留存收益。
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司如有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披露确定投资成本的方法。本集团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其他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集团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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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股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14. 投资性房地产
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如下: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土地使用权 | 50 | 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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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固定资产
本集团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本集团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等。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本集团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采用平均年限法。本集团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如下:
序号 |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1 | 房屋及建筑物 | 20 | 5.00 | 4.75 |
2 | 机器设备 | 3-10 | 5.00 | 9.50-31.67 |
3 | 运输设备 | 5 | 5.00 | 19.00 |
4 | 电子设备 | 3-5 | 5.00 | 19.00-31.67 |
5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3-5 | 5.00 | 19.00-31.67 |
本集团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16.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进行调整。
17. 借款费用
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需要经过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当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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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予以资本化;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确定资本化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18.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本集团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1)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即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④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2)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集团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本集团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1)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本集团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金额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以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本集团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遵循以下原则: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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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本集团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19. 无形资产
本集团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软件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对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从出让起始日起,按其出让年限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金额按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本集团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本集团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并结合本集团药品研发的特点及风险,具体以研发药品取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外同类监管机构颁发的正式药品注册批件或其他使得药品可以进入生产和商业化环节的批准(不包括有条件上市的药品注册批件)作为本集团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点,以所研发产品达到上市销售状态作为本集团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终点。
20. 长期资产减值
本集团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等项目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本集团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均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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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21. 长期待摊费用
本集团的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并由当期及以后各期承担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该等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2.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反映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集团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23. 租赁负债
(1)初始计量
本集团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1)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集团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①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额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③本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时,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④租赁期反映出本集团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⑤根据本集团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2)折现率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集团因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本集团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
①本集团自身情况,即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②“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③“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④“抵押条件”,即标的资产的性质和质量;
⑤经济环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本集团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出该增量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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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集团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①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②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③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当资本化的除外。周期性利率是指本集团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因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因租赁变更而需按照修订后的折现率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本集团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3)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本集团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集团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①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
②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③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④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⑤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
24. 职工薪酬
公司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福利。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按照公司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在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辞退福利是指本集团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25. 股份支付
用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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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直线法计算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如需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6.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本集团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在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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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集团无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象:
(1)本集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本集团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集团已收货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7. 政府补助
本集团的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本集团按照上述区分原则进行判断,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于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补助,或对年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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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28.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本集团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9. 租赁
29.1、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的会计政策
(1)租赁的识别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集团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集团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集团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
(2)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1)租赁确认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参见附注四“18.使用权资产”以及“23.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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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集团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集团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重新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集团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本集团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本集团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②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本集团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3)本集团为出租人
在(1)评估的该合同为租赁或包含租赁的基础上,本集团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本集团通常将其分类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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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③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④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集团也可能将其分类为融资租赁:①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②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③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1)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初始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集团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①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③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④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⑤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后续计量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指确定租赁投资净额采用内含折现率(转租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或者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条件时按相关规定确定的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集团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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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条件的,本集团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2)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租金的处理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本集团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提供的激励措施提供免租期的,本集团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本集团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本集团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折旧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集团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可变租赁付款额本集团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的变更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集团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6.2、2021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会计政策
融资租赁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经营租赁。
本集团的租赁业务包括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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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团作为经营租赁承租方,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本集团作为经营租赁出租方,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对金额较大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额较小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本集团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此外,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30. 会计差错更正
(1)2020年直接授予公司股权进行股权激励的会计差错更正
为整合公司架构,在公司2020年12月重组时,单继宽、刘志刚、常志远直接获取了公司股份。公司对上述人员取得的公司股份中股权激励部分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经过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规定的审慎理解及重新评估,公司聘评估机构,对重组前上海智翔和智仁美博的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原管理层认定的单继宽、刘志刚和常志远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更正后的会计处理为:(1)单继宽付出的上海智翔1,000万元出资的公允价值为4,014.87万元,取得的公司1,454.00万元出资的公允价值为11,632.00万元,对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为7,617.13万元。(2)刘志刚付出的智仁美博股权价值为
808.11万元,取得的公司625.00万元出资的公允价值为5,000.00万元,对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为4,191.89万元;(3)对常志远取得的公司出资的会计处理不变。
(2)上海智翔2016年和2018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差错更正
上海智翔、单继宽在2016年和2018年与累计33名员工签署《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书》,实施股权激励。由于上述股权激励最终未正式执行,公司未对上述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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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规定的审慎理解及重新评估,公司对上海智翔历史股权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重新确认上述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经过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规定的审慎理解及重新评估,公司对2020年直接授予公司股权进行股权激励及上海智翔2016年和2018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进行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期间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原报表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报表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 | 资本公积 | 230,933,162.66 | 48,882,753.92 | 279,815,916.58 |
未分配利润 | -193,956,672.60 | -48,882,753.92 | -242,839,426.52 | |
2020年12月31日 | 资本公积 | 201,148,798.36 | 48,832,264.34 | 249,981,062.70 |
未分配利润 | -776,203,659.93 | -48,832,264.34 | -825,035,924.27 |
合并利润表
期间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原报表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报表金额 |
2021年度 | 管理费用 | 24,216,660.97 | 24,216,660.97 | |
研发费用 | 295,268,314.82 | 50,489.58 | 295,318,804.40 | |
2020年度 | 管理费用 | 74,575,380.78 | 39,954,289.08 | 114,529,669.86 |
研发费用 | 228,460,572.65 | 7,404,388.61 | 235,864,961.26 |
31.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 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新租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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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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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租赁业务,无需追溯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无。
五、 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13%、9%、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 7%、5%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2.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本集团在报告期内,经北京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重庆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登记并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在交易发生时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经受理后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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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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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本集团在报告期内,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抵)税申请表》并经受理后享受该项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第10号)文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政策。本集团报告期内,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税收优惠政策。疫情期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本公司2022年11月2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51102166,证书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 2022 年度处于税收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全资子公司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11000052,证书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处于税收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15%。
六、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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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库存现金 | 9,060.86 | 27,778.32 | 6,210.86 |
银行存款 | 49,266,629.17 | 14,117,887.14 | 42,477,927.58 |
合计 | 49,275,690.03 | 14,145,665.46 | 42,484,138.44 |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37,363,316.09 | 427,107,633.14 | 13,784,163.72 |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 237,363,316.09 | 427,107,633.14 | 13,784,163.72 |
合计 | 237,363,316.09 | 427,107,633.14 | 13,784,163.72 |
3.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类别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其中:0-6个月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合计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按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账龄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0-6个月 | 663,782.00 | 33,189.10 | 5.00 |
合计 | 663,782.00 | 33,189.10 | 5.00 |
(2)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2020年12月31日 | 本年变动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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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2020年12月31日 | 本年变动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按组合计提 | 33,189.10 | 33,189.10 | ||||
合计 | 33,189.10 | 33,189.10 |
(续表)
类别 | 2019年12月31日 | 本年变动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按组合计提 | 33,189.10 | 33,189.10 | ||||
合计 | 33,189.10 | 33,189.10 |
(3) 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应收账款2020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苏州紫田贸易有限公司 | 654,582.00 | 0-6个月 | 98.61 | 32,729.10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9,200.00 | 0-6个月 | 1.39 | 460.00 |
合计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4. 预付款项
(1) 预付款项账龄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26,482,117.77 | 90.59 | 18,586,127.26 | 82.78 | 17,438,944.48 | 85.74 |
1-2年 | 1,145,902.98 | 3.92 | 3,129,657.62 | 13.94 | 2,900,029.58 | 14.26 |
2-3年 | 1,438,013.25 | 4.92 | 736,028.11 | 3.28 | ||
3年以上 | 168,379.55 | 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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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合计 | 29,234,413.55 | 100.00 | 22,451,812.99 | 100.00 | 20,338,974.06 | 100.00 |
(2)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单位名称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预付款项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 3,483,412.49 | 1年以内 | 11.92 |
上海斯丹姆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081,093.31 | 1年以内 | 10.54 |
苏州药明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 2,747,520.40 | 1年以内 | 9.40 |
北京科林利康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 2,448,880.72 | 1年以内 | 8.38 |
上海有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797,358.41 | 1年以内 | 2.73 |
合计 | 12,558,265.33 | 42.97 |
(续表)
单位名称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预付款项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成都贝康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525,327.71 | 1年以内 | 15.70 |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641,500.00 | 1年以内 | 7.31 |
苏州药明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 1,594,080.00 | 1年以内 | 7.10 |
北京中源合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262,502.88 | 1年以内 | 5.62 |
昆明超泰经贸有限公司 | 976,625.30 | 1年以内 | 4.35 |
合计 | 9,000,035.89 | 40.08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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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预付款项2020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 3,800,595.25 | 2年以内 | 18.69 |
苏州西山中科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2,419,811.33 | 1年以内 | 11.90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1,129,824.48 | 2年以内 | 5.55 |
赛多利斯斯泰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926,633.24 | 1年以内 | 4.56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839,254.98 | 1年以内 | 4.13 |
合计 | 9,116,119.28 | 44.83 |
5. 其他应收款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2,455,033.55 | 1,529,660.00 | 3,660,518.57 |
合计 | 2,455,033.55 | 1,529,660.00 | 3,660,518.57 |
(1) 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备用金 | 10,000.00 | 738,820.00 | |
职工借款 | 1,192,500.00 | ||
押金保证金 | 2,357,909.03 | 1,450,640.00 | 1,685,762.57 |
代扣公积金 | 97,124.52 | 69,020.00 | 43,436.00 |
合计 | 2,455,033.55 | 1,529,660.00 | 3,660,518.57 |
(2) 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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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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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上海众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押金 | 1,303,050.00 | 5年以上 | 53.08 |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押金 | 785,579.42 | 1年以内 | 32.00 | |
深圳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押金 | 113,048.65 | 1年以内 | 4.60 | |
代扣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 | 97,124.00 | 1年以内 | 3.96 | |
上海爱迪特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 押金 | 60,000.00 | 5年以上 | 2.44 | |
合计 | 2,358,802.07 | 96.08 |
(续表)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上海众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房屋押金 | 1,303,050.00 | 5年以上 | 85.19 | |
代扣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 | 69,020.00 | 1年以内 | 4.51 | |
上海爱迪特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 物业押金 | 60,000.00 | 4-5年 | 3.92 | |
雷格斯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房屋押金 | 43,560.00 | 1年以内 | 2.85 | |
上海皇廷花园酒店 | 定金 | 23,000.00 | 1年以内 | 1.50 | |
合计 | — | 1,498,630.00 | — | 9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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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0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上海众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房屋押金 | 1,303,050.00 | 4-5年 | 35.60 | |
常志远 | 职工借款 | 444,000.00 | 1年以内;2-3年 | 12.13 | |
钱军华 | 职工借款 | 348,500.00 | 3-4年 | 9.52 | |
孙塞北 | 备用金 | 260,000.00 | 1年以内 | 7.10 | |
北京亦庄国际生物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241,613.00 | 5年以上 | 6.60 | |
合计 | — | 2,597,163.00 | — | 70.95 |
6. 存货
(1) 存货分类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57,896,857.25 | 1,571,178.11 | 56,325,679.14 |
合计 | 57,896,857.25 | 1,571,178.11 | 56,325,679.14 |
(续表)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33,987,268.37 | 327,257.27 | 33,660,011.10 |
合计 | 33,987,268.37 | 327,257.27 | 33,660,011.10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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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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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15,909,701.05 | 59,567.88 | 15,850,133.17 |
合计 | 15,909,701.05 | 59,567.88 | 15,850,133.17 |
(2) 存货跌价准备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
原材料 | 327,257.27 | 1,724,482.72 | 480,561.88 | 1,571,178.11 | ||
合计 | 327,257.27 | 1,724,482.72 | 480,561.88 | 1,571,178.11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
原材料 | 59,567.88 | 327,257.27 | 59,567.88 | 327,257.27 | ||
合计 | 59,567.88 | 327,257.27 | 59,567.88 | 327,257.27 |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
原材料 | 163,842.80 | 59,567.88 | 163,842.80 | 59,567.88 | ||
合计 | 163,842.80 | 59,567.88 | 163,842.80 | 59,567.88 |
7.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 | 8,020,754.71 | 19,811,320.76 | |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13,138,661.20 | 8,592,162.46 | 9,398,658.78 |
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 | 1,733,025.15 | 1,900,166.08 | 641,098.34 |
上市中介费用 | 1,449,056.60 | ||
合计 | 24,341,497.66 | 30,303,649.30 | 10,039,7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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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性房地产
(1)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 ||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0,706.85 | 40,706.85 |
2.本期增加金额 | 8,722.92 | 8,722.92 |
计提或摊销 | 8,722.92 | 8,722.92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49,429.77 | 49,429.77 |
三、减值准备 | ||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2022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83,807.62 | 383,807.62 |
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92,530.54 | 392,530.54 |
(续表)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2.本年增加金额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 ||
1.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31,983.96 | 31,983.96 |
2.本年增加金额 | 8,722.89 | 8,722.89 |
计提或摊销 | 8,722.89 | 8,722.89 |
3.本年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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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56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合计 |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0,706.85 | 40,706.85 |
三、减值准备 | ||
1.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92,530.54 | 392,530.54 |
2.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401,253.43 | 401,253.43 |
(续表)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3.本年减少金额 | ||
4.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 ||
1.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31,983.96 | 31,983.96 |
计提或摊销 | 31,983.96 | 31,983.96 |
3.本年减少金额 | ||
4.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31,983.96 | 31,983.96 |
三、减值准备 | ||
1.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4.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401,253.43 | 401,253.43 |
2.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 固定资产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57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固定资产 | 285,880,095.22 | 275,566,661.89 | 258,482,913.98 |
固定资产清理 | |||
合计 | 285,880,095.22 | 275,566,661.89 | 258,482,913.98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58
9.1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99,773,245.60 | 254,810,124.28 | 1,778,839.02 | 3,503,514.71 | 1,833,317.48 | 361,699,041.09 |
2.本期增加金额 | 6,510,412.49 | 41,902,855.09 | 368,493.81 | 836,898.69 | 404,991.14 | 50,023,651.22 |
(1)购置 | 4,180,433.27 | 367,077.88 | 687,475.41 | 149,335.62 | 5,384,322.18 | |
(2)在建工程转入 | 6,510,412.49 | 37,722,421.82 | 1,415.93 | 149,423.28 | 255,655.52 | 44,639,329.04 |
3.本期减少金额 | 397,717.74 | 2,705,155.44 | 15,000.00 | 69,611.00 | 3,187,484.18 | |
(1)处置或报废 | 1,700.00 | 15,000.00 | 69,611.00 | 86,311.00 | ||
(2)其他 | 397,717.74 | 2,703,455.44 | 3,101,173.18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05,885,940.35 | 294,007,823.93 | 2,132,332.83 | 4,270,802.40 | 2,238,308.62 | 408,535,208.13 |
二、累计折旧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1,845,632.77 | 71,149,270.57 | 1,006,094.60 | 1,459,270.23 | 672,111.03 | 86,132,379.20 |
2.本期增加金额 | 4,917,201.55 | 30,211,257.27 | 261,632.74 | 837,899.84 | 369,137.80 | 36,597,129.20 |
计提 | 4,917,201.55 | 30,211,257.27 | 261,632.74 | 837,899.84 | 369,137.80 | 36,597,129.20 |
3.本期减少金额 | 1,615.00 | 6,650.00 | 66,130.49 | 74,395.49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59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处置或报废 | 1,615.00 | 6,650.00 | 66,130.49 | 74,395.49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6,762,834.32 | 101,358,912.84 | 1,261,077.34 | 2,231,039.58 | 1,041,248.83 | 122,655,112.91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或报废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2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89,123,106.03 | 192,648,911.09 | 871,255.49 | 2,039,762.82 | 1,197,059.79 | 285,880,095.22 |
2.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87,927,612.83 | 183,660,853.71 | 772,744.42 | 2,044,244.48 | 1,161,206.45 | 275,566,661.89 |
(续表)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0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1.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99,773,245.60 | 210,044,564.75 | 1,286,834.56 | 1,987,241.55 | 1,436,020.32 | 314,527,906.78 |
2.本年增加金额 | 45,468,743.84 | 503,004.46 | 1,529,750.79 | 437,319.08 | 47,938,818.17 | |
(1)购置 | 2,836,506.23 | 364,951.36 | 971,079.31 | 16,720.00 | 4,189,256.90 | |
(2)在建工程转入 | 42,632,237.61 | 138,053.10 | 558,671.48 | 420,599.08 | 43,749,561.27 | |
3.本年减少金额 | 703,184.31 | 11,000.00 | 13,477.63 | 40,021.92 | 767,683.86 | |
(1)处置或报废 | 701,218.01 | 11,000.00 | 13,477.63 | 33,587.79 | 759,283.43 | |
(2)其他 | 1,966.30 | 6,434.13 | 8,400.43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99,773,245.60 | 254,810,124.28 | 1,778,839.02 | 3,503,514.71 | 1,833,317.48 | 361,699,041.09 |
二、累计折旧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7,106,078.25 | 46,730,711.43 | 832,858.22 | 961,644.96 | 413,699.94 | 56,044,992.80 |
2.本年增加金额 | 4,739,554.52 | 24,695,689.89 | 176,023.10 | 510,429.02 | 288,076.57 | 30,409,773.10 |
计提 | 4,739,554.52 | 24,695,689.89 | 176,023.10 | 510,429.02 | 288,076.57 | 30,409,773.10 |
3.本年减少金额 | 277,130.75 | 2,786.72 | 12,803.75 | 29,665.48 | 322,386.70 | |
处置或报废 | 277,130.75 | 2,786.72 | 12,803.75 | 29,665.48 | 322,386.70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1,845,632.77 | 71,149,270.57 | 1,006,094.60 | 1,459,270.23 | 672,111.03 | 86,132,379.20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0年12月31日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1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或报废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87,927,612.83 | 183,660,853.71 | 772,744.42 | 2,044,244.48 | 1,161,206.45 | 275,566,661.89 |
2.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2,667,167.35 | 163,313,853.32 | 453,976.34 | 1,025,596.59 | 1,022,320.38 | 258,482,913.98 |
(续表)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99,773,245.60 | 201,133,861.15 | 1,254,893.97 | 1,298,228.15 | 783,096.43 | 304,243,325.30 |
2.本年增加金额 | 9,708,919.57 | 31,940.59 | 747,323.22 | 652,923.89 | 11,141,107.27 | |
(1)购置 | 7,510,314.45 | 31,940.59 | 672,323.21 | 583,300.00 | 8,797,878.25 | |
(2)在建工程转入 | 2,198,605.12 | 75,000.01 | 2,273,605.13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2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3)其他 | 69,623.89 | 69,623.89 | ||||
3.本年减少金额 | 798,215.97 | 58,309.82 | 856,525.79 | |||
(1)处置或报废 | 59,655.17 | 58,309.82 | 117,964.99 | |||
(2)其他 | 738,560.80 | 738,560.80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99,773,245.60 | 210,044,564.75 | 1,286,834.56 | 1,987,241.55 | 1,436,020.32 | 314,527,906.78 |
二、累计折旧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2,366,523.73 | 24,123,443.91 | 631,309.22 | 651,927.14 | 179,012.57 | 27,952,216.57 |
2.本年增加金额 | 4,739,554.52 | 22,798,732.90 | 201,549.00 | 365,112.10 | 234,687.37 | 28,339,635.89 |
计提 | 4,739,554.52 | 22,798,732.90 | 201,549.00 | 365,112.10 | 234,687.37 | 28,339,635.89 |
3.本年减少金额 | 191,465.38 | 55,394.28 | 246,859.66 | |||
(1)处置或报废 | 16,057.18 | 55,394.28 | 71,451.46 | |||
(2)其他 | 175,408.20 | 175,408.20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7,106,078.25 | 46,730,711.43 | 832,858.22 | 961,644.96 | 413,699.94 | 56,044,992.80 |
三、减值准备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计提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3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或报废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2,667,167.35 | 163,313,853.32 | 453,976.34 | 1,025,596.59 | 1,022,320.38 | 258,482,913.98 |
2. 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7,406,721.87 | 177,010,417.24 | 623,584.75 | 646,301.01 | 604,083.86 | 276,291,108.73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4
10. 在建工程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在建工程 | 164,824,698.60 | 18,266,209.13 | 9,316,559.98 |
合计 | 164,824,698.60 | 18,266,209.13 | 9,316,559.98 |
10.1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情况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10,323,456.84 | 10,323,456.84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146,225,873.46 | 146,225,873.46 |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319,666.17 | 2,319,666.17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 | 116,504.85 | 116,504.85 | |
研创园办公室装修 | 5,839,197.28 | 5,839,197.28 | |
合计 | 164,824,698.60 | 164,824,698.60 |
(续表)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12,717,770.95 | 12,717,770.95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995,961.41 | 995,961.41 |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52,476.77 | 4,552,476.77 | |
合计 | 18,266,209.13 | 18,266,209.13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9,316,559.98 | 9,316,559.98 | |
合计 | 9,316,559.98 | 9,316,559.98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5
(2)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年变动情况
1)2022年度
工程名称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转入固定资产 | 其他减少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12,717,770.95 | 14,564,389.24 | 15,647,045.19 | 1,311,658.16 | 10,323,456.84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995,961.41 | 145,262,498.72 | 32,586.67 | 146,225,873.46 |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52,476.77 | 32,443,478.97 | 28,992,283.85 | 5,684,005.72 | 2,319,666.17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 | 116,504.85 | 116,504.85 | |||
研创园办公室装修 | 5,839,197.28 | 5,839,197.28 | |||
合计 | 18,266,209.13 | 198,226,069.06 | 44,639,329.04 | 7,028,250.55 | 164,824,698.60 |
(续表)
工程名称 | 预算数 |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 进度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资金来源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329,403,546.36 | 106.41 | 建设中 | 7,172,857.79 | 自筹资金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445,418,600.00 | 32.54 | 建设中 | 1,823,813.69 | 1,674,131.02 | 4.74% | 自筹资金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6
工程名称 | 预算数 |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 进度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资金来源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6,575,944.22 | 104.66 | 建设中 | 自筹资金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 | 1,500,000,000.00 | 0.01 | 未开工建设,规划设计阶段 | 自筹资金 | |||
研创园办公室装修 | 6,041,120.00 | 96.66 | 建设中 | 自筹资金 | |||
合计 | 2,317,439,210.58 | 8,996,671.48 | 1,674,131.02 |
2)2021年度
工程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转入固定资产 | 其他减少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9,316,559.98 | 47,150,772.24 | 43,749,561.27 | 12,717,770.95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995,961.41 | 995,961.41 |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52,476.77 | 4,552,476.77 | |||
合计 | 9,316,559.98 | 52,699,210.42 | 43,749,561.27 | 18,266,209.13 |
(续表)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7
工程名称 | 预算数 |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 进度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年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年利息资本化率(%) | 资金来源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329,403,546.36 | 99.03 | 设备调试 | 7,172,857.81 | 694,028.58 | 4.96 | 自筹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 | 445,418,600.00 | 0.22 | 建设中 | 149,682.67 | 149,682.67 | 4.80 | 自筹 |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6,575,944.22 | 12.45 | 建设中 | 自筹 | |||
合计 | 811,398,090.58 | 7,322,540.48 | 843,711.25 |
3)2020年度
(续表)
工程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转入固定资产 | 其他减少 |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126,481.96 | 10,869,557.11 | 1,679,479.09 | 9,316,559.98 | |
其他 | 594,126.04 | 594,126.04 | |||
合计 | 126,481.96 | 11,463,683.15 | 2,273,605.13 | 9,316,559.98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8
工程名称 | 预算数 |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 进度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年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年利息资本化率(%) | 资金来源 |
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 | 329,403,546.36 | 84.72 | 主体、制剂车间完工,原液车间建设中 | 6,478,829.21 | 339,627.82 | 4.98 | 自筹 |
合计 | 329,403,546.36 | 6,478,829.21 | 339,627.82 |
11. 使用权资产
项目 | 房屋建筑 | 运输设备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0,995,925.29 | 241,785.27 | 41,237,710.56 |
2.本期增加金额 | 13,138,194.68 | 13,138,194.68 | |
租入 | 13,138,194.68 | 13,138,194.68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54,134,119.97 | 241,785.27 | 54,375,905.24 |
二、累计折旧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7,197,187.20 | 48,357.05 | 7,245,544.25 |
2.本期增加金额 | 10,032,102.37 | 48,356.99 | 10,080,459.36 |
计提 | 10,032,102.37 | 48,356.99 | 10,080,459.36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7,229,289.57 | 96,714.04 | 17,326,003.61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69
项目 | 房屋建筑 | 运输设备 | 合计 |
1. 2022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6,904,830.40 | 145,071.23 | 37,049,901.63 |
2.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3,798,738.09 | 193,428.22 | 33,992,166.31 |
(续表)
项目 | 房屋建筑 | 运输设备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40,995,925.29 | 241,785.27 | 41,237,710.56 |
租入 | 40,995,925.29 | 241,785.27 | 41,237,710.56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0,995,925.29 | 241,785.27 | 41,237,710.56 |
二、累计折旧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7,197,187.20 | 48,357.05 | 7,245,544.25 |
计提 | 7,197,187.20 | 48,357.05 | 7,245,544.25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7,197,187.20 | 48,357.05 | 7,245,544.25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3,798,738.09 | 193,428.22 | 33,992,166.31 |
2.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2. 无形资产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有技术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 2021年12月 | 1,347,948.50 | 41,567,808.65 | 24,530,000.00 | 67,445,757.15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0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有技术 | 合计 |
31日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2,418,356.08 | 2,418,356.08 | ||
(1)购置 | 2,418,356.08 | 2,418,356.08 | ||
(2)内部研发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3,766,304.58 | 41,567,808.65 | 24,530,000.00 | 69,864,113.23 |
二、累计摊销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62,407.98 | 3,905,699.95 | 15,438,916.66 | 19,607,024.59 |
2.本期增加金额 | 323,572.29 | 836,935.80 | 2,097,999.96 | 3,258,508.05 |
计提 | 323,572.29 | 836,935.80 | 2,097,999.96 | 3,258,508.05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585,980.27 | 4,742,635.75 | 17,536,916.62 | 22,865,532.64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2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180,324.31 | 36,825,172.90 | 5,070,166.71 | 45,075,663.92 |
2.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085,540.52 | 37,662,108.70 | 7,168,166.67 | 45,915,815.89 |
(续表)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1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有技术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1,262,948.50 | 41,567,808.65 | 24,530,000.00 | 67,360,757.15 |
2.本年增加金额 | 85,000.00 | 85,000.00 | ||
(1)购置 | 85,000.00 | 85,000.00 | ||
(2)内部研发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347,948.50 | 41,567,808.65 | 24,530,000.00 | 67,445,757.15 |
二、累计摊销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88,707.28 | 3,068,764.24 | 13,340,916.44 | 16,498,387.96 |
2.本年增加金额 | 173,700.70 | 836,935.71 | 2,098,000.22 | 3,108,636.63 |
计提 | 173,700.70 | 836,935.71 | 2,098,000.22 | 3,108,636.63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62,407.98 | 3,905,699.95 | 15,438,916.66 | 19,607,024.59 |
三、减值准备 | ||||
1.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085,540.52 | 37,662,108.70 | 7,168,166.67 | 45,915,815.89 |
2.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174,241.22 | 38,499,044.41 | 9,266,166.89 | 48,939,452.52 |
(续表)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2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42,001,046.04 | 24,530,000.00 | 66,531,046.04 | |
2.本年增加金额 | 1,262,948.50 | 1,262,948.50 | ||
(1)购置 | 1,262,948.50 | 1,262,948.50 | ||
(2)内部研发 | ||||
3.本年减少金额 | 433,237.39 | 433,237.39 | ||
(1)处置 | ||||
(2)其他 | 433,237.39 | 433,237.39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1,262,948.50 | 41,567,808.65 | 24,530,000.00 | 67,360,757.15 |
二、累计摊销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2,255,089.60 | 11,242,916.66 | 13,498,006.26 | |
2.本年增加金额 | 88,707.28 | 842,750.97 | 2,097,999.78 | 3,029,458.03 |
计提 | 88,707.28 | 842,750.97 | 2,097,999.78 | 3,029,458.03 |
3.本年减少金额 | 29,076.33 | 29,076.33 | ||
(1)处置 | ||||
(2)其他 | 29,076.33 | 29,076.33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88,707.28 | 3,068,764.24 | 13,340,916.44 | 16,498,387.96 |
三、减值准备 | ||||
1.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
2.本年增加金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计提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处置 | ||||
4.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1,922,916.67 | 1,922,916.67 | ||
四、账面价值 | ||||
1.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174,241.22 | 38,499,044.41 | 9,266,166.89 | 48,939,452.52 |
2. 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9,745,956.44 | 13,287,083.34 | 53,033,039.78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3
13. 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摊销 | 本期其他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厂区装修 | 13,855,360.34 | 2,154,882.48 | 11,700,477.86 | ||
厂区道路及绿化工程 | 9,657,444.94 | 1,206,354.19 | 8,451,090.75 | ||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5,573,955.08 | 309,670.16 | 5,264,284.92 | ||
药渡网年费 | 106,194.70 | 15,486.73 | 90,707.97 | ||
合计 | 23,512,805.28 | 5,680,149.78 | 3,686,393.56 | 25,506,561.50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摊销 | 本年其他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厂区装修 | 15,313,504.41 | 634,903.41 | 2,093,047.48 | 13,855,360.34 | |
厂区道路及绿化工程 | 9,651,024.07 | 1,202,752.29 | 1,196,331.42 | 9,657,444.94 | |
合计 | 24,964,528.48 | 1,837,655.70 | 3,289,378.90 | 23,512,805.28 |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摊销 | 本年其他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厂区装修 | 11,676,030.48 | 5,667,889.95 | 2,030,416.02 | 15,313,504.41 | |
厂区道路及绿化工程 | 10,737,103.13 | 1,086,079.06 | 9,651,024.07 | ||
合计 | 22,413,133.61 | 5,667,889.95 | 3,116,495.08 | 24,964,528.48 |
14.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预付工程及设备款 | 3,187,538.85 | 57,335,948.15 | 20,220,526.84 |
GMP认证费 | 1,203,431.70 | 947,680.00 | 797,982.8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4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17,683,393.21 | 28,258,438.05 | |
合 计 | 4,390,970.55 | 75,967,021.36 | 49,276,947.69 |
15. 应付账款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应付账款 | 67,839,283.26 | 46,607,827.72 | 33,309,430.46 |
合计 | 67,839,283.26 | 46,607,827.72 | 33,309,430.46 |
16.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分类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短期薪酬 | 15,509,027.33 | 90,367,190.12 | 84,783,702.89 | 21,092,514.56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337,271.87 | 8,552,083.71 | 8,432,774.53 | 456,581.05 |
辞退福利 | 41,620.10 | 41,620.10 | ||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合计 | 15,846,299.20 | 98,960,893.93 | 93,258,097.52 | 21,549,095.61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短期薪酬 | 13,154,000.50 | 66,738,357.51 | 64,383,330.68 | 15,509,027.33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5,218,565.38 | 4,881,293.51 | 337,271.87 | |
辞退福利 | 146,858.75 | 146,858.75 | ||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合计 | 13,154,000.50 | 72,103,781.64 | 69,411,482.94 | 15,846,299.2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5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短期薪酬 | 9,149,485.95 | 49,033,050.65 | 45,028,536.10 | 13,154,000.50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176,918.25 | 312,652.36 | 489,570.61 | |
辞退福利 | 150,000.00 | 150,000.00 | ||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合计 | 9,326,404.20 | 49,495,703.01 | 45,668,106.71 | 13,154,000.50 |
(2) 短期薪酬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10,751,734.49 | 72,942,240.43 | 70,333,516.85 | 13,360,458.07 |
职工福利费 | 135,390.00 | 5,041,292.76 | 5,176,682.76 | |
社会保险费 | 215,382.29 | 5,274,716.10 | 4,601,947.23 | 888,151.16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210,799.06 | 5,088,179.99 | 4,417,004.19 | 881,974.86 |
工伤保险费 | 4,583.23 | 186,536.11 | 184,943.04 | 6,176.30 |
住房公积金 | 104,723.00 | 3,826,540.00 | 3,789,882.00 | 141,381.00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4,301,797.55 | 3,282,400.83 | 881,674.05 | 6,702,524.33 |
短期带薪缺勤 | ||||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合计 | 15,509,027.33 | 90,367,190.12 | 84,783,702.89 | 21,092,514.56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10,213,917.35 | 54,432,304.77 | 53,894,487.63 | 10,751,734.49 |
职工福利费 | 3,803,185.68 | 3,667,795.68 | 135,390.00 | |
社会保险费 | 146,094.67 | 3,412,481.48 | 3,343,193.86 | 215,382.29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146,094.67 | 3,302,333.61 | 3,237,629.22 | 210,799.06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6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工伤保险费 | 110,147.87 | 105,564.64 | 4,583.23 | |
生育保险费 | ||||
住房公积金 | 76,658.00 | 2,611,975.00 | 2,583,910.00 | 104,723.00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2,717,330.48 | 2,478,410.58 | 893,943.51 | 4,301,797.55 |
短期带薪缺勤 | ||||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合计 | 13,154,000.50 | 66,738,357.51 | 64,383,330.68 | 15,509,027.33 |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7,734,793.79 | 40,457,195.74 | 37,978,072.18 | 10,213,917.35 |
职工福利费 | 2,916,083.40 | 2,916,083.40 | ||
社会保险费 | 115,115.71 | 1,974,002.29 | 1,943,023.33 | 146,094.67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102,631.70 | 1,903,966.11 | 1,860,503.14 | 146,094.67 |
工伤保险费 | 2,222.16 | 6,077.98 | 8,300.14 | |
生育保险费 | 10,261.85 | 63,958.20 | 74,220.05 | |
住房公积金 | 93,859.00 | 1,838,935.23 | 1,856,136.23 | 76,658.00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1,205,717.45 | 1,846,833.99 | 335,220.96 | 2,717,330.48 |
短期带薪缺勤 | ||||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合计 | 9,149,485.95 | 49,033,050.65 | 45,028,536.10 | 13,154,000.50 |
(3) 设定提存计划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基本养老保险 | 327,051.32 | 8,295,343.85 | 8,179,650.04 | 442,745.13 |
失业保险费 | 10,220.55 | 256,739.86 | 253,124.49 | 13,835.92 |
合计 | 337,271.87 | 8,552,083.71 | 8,432,774.53 | 456,581.05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7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基本养老保险 | 5,049,571.62 | 4,722,520.30 | 327,051.32 | |
失业保险费 | 168,993.76 | 158,773.21 | 10,220.55 | |
合计 | 5,218,565.38 | 4,881,293.51 | 337,271.87 |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基本养老保险 | 170,935.44 | 301,170.84 | 472,106.28 | |
失业保险费 | 5,982.81 | 11,481.52 | 17,464.33 | |
合计 | 176,918.25 | 312,652.36 | 489,570.61 |
17. 应交税费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5,812,990.35 | 6,138,465.13 | |
个人所得税 | 236,315.93 | 92,110.89 | 115,400.0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4,580.91 | 35,069.15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184,580.92 | 35,069.15 | |
印花税 | 86,401.21 | 287,127.20 | 88,950.90 |
车船使用税 | 1,980.00 | ||
合计 | 6,504,869.32 | 6,587,841.52 | 206,330.93 |
18. 其他应付款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应付利息 | 1,099,490.46 | 805,364.80 | 533,409.71 |
其他应付款 | 6,357,782.10 | 4,713,435.89 | 428,927,221.69 |
合计 | 7,457,272.56 | 5,518,800.69 | 429,460,631.40 |
18.1应付利息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 | 1,099,490.46 | 805,364.80 | 533,409.71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8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长期借款利息 | |||
合计 | 1,099,490.46 | 805,364.80 | 533,409.71 |
18.2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关联方往来款 | 425,830,000.00 | ||
预提费用 | 792,710.57 | 1,140,843.55 | 494,492.62 |
应付押金保证金 | 4,511,316.24 | 3,050,991.74 | 2,244,447.36 |
其他 | 1,053,755.29 | 521,600.60 | 358,281.71 |
合计 | 6,357,782.10 | 4,713,435.89 | 428,927,221.69 |
(2)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位名称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41,130,000.00 | 资金周转 | ||
合计 | 241,130,000.00 | — |
1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 10,072,078.40 | 4,039,643.52 | 2,870,956.00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5,303,900.00 | 904,000.00 | 904,000.00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7,639,891.48 | 6,505,442.40 | |
合计 | 23,015,869.88 | 11,449,085.92 | 3,774,956.00 |
20. 长期借款
借款类别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保证、抵押、质押借款 | 743,897,422.00 | 536,449,748.00 | 350,568,074.00 |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5,303,900.00 | 904,000.00 | 904,000.00 |
合计 | 738,593,522.00 | 535,545,748.00 | 349,664,074.0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79
21. 租赁负债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租赁负债 | 38,010,936.84 | 35,153,360.95 | |
减: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租赁负债 | 7,639,891.48 | 6,505,442.40 | |
合计 | 30,371,045.36 | 28,647,918.55 |
22. 长期应付款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长期应付款 | 5,081,005.80 | 9,505,904.60 | |
合计 | 5,081,005.80 | 9,505,904.60 |
22.1长期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商业许可费 | 5,081,005.80 | 9,505,904.60 | |
合计 | 5,081,005.80 | 9,505,904.60 |
23. 递延收益
(1) 递延收益分类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政府补助 | 35,550,624.93 | 33,331,294.70 | 31,187,363.73 | 37,694,555.90 |
(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政府补助 | 34,149,467.74 | 4,030,000.00 | 2,628,842.81 | 35,550,624.93 |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政府补助 | 35,927,513.01 | 500,000.00 | 2,278,045.27 | 34,149,467.74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0
(2) 政府补助项目
政府补助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 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期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2021年国家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 15,000,000.00 | 15,000,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产业化及验证项目补助 | 12,464,294.70 | 12,464,294.70 | 与收益相关 | |||||
科技部新冠应急专项攻关项目补助 | 1,167,000.00 | 1,167,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4,722,666.67 | 616,000.00 | 4,106,666.67 | 与资产相关 |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26,898,708.26 | 1,537,069.04 | 25,361,639.22 | 与资产相关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1
政府补助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 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期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3,929,250.00 | 402,999.99 | 3,526,250.01 | 与资产相关 | ||||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生物医药重点专项项目经费 | 1,200,000.00 | 1,200,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重庆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补助 | 3,500,000.00 | 3,500,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合计 | 35,550,624.93 | 33,331,294.70 | 31,187,363.73 | 37,694,555.90 |
(续表)
政府补助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新增补助金额 | 本年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年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年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2
政府补助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新增补助金额 | 本年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年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年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项目研究经费 | 375,023.77 | 375,023.77 | 与收益相关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5,338,666.67 | 616,000.00 | 4,722,666.67 | 与资产相关 |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28,435,777.30 | 1,537,069.04 | 26,898,708.26 | 与资产相关 |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4,030,000.00 | 100,750.00 | 3,929,250.00 | 与资产相关 | ||||
合计 | 34,149,467.74 | 4,030,000.00 | 2,628,842.81 | 35,550,624.93 |
(续表)
政府补助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新增补助金额 | 本年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年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年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项目研究经费 | 500,000.00 | 124,976.23 | 375,023.77 | 与收益相关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5,954,666.67 | 616,000.00 | 5,338,666.67 | 与资产相关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3
政府补助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新增补助金额 | 本年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 本年计入其他收益金额 | 本年冲减成本费用金额 | 其他 变动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29,972,846.34 | 1,537,069.04 | 28,435,777.30 | 与资产相关 | ||||
合计 | 35,927,513.01 | 500,000.00 | 2,278,045.27 | 34,149,467.74 |
24. 股本
投资者名称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 增加 | 本期 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 | 72.72 | 200,000,000.00 | 72.72 | ||
单继宽 | 14,540,000.00 | 5.29 | 14,540,000.00 | 5.29 | ||
常志远 | 2,500,000.00 | 0.91 | 2,500,000.00 | 0.91 | ||
刘志刚 | 6,250,000.00 | 2.27 | 6,250,000.00 | 2.27 | ||
重庆汇智鑫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60,000.00 | 4.17 | 11,460,000.00 | 4.17 | ||
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0.00 | 3.27 | 9,000,000.00 | 3.27 | ||
重庆启智兴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50,000.00 | 2.27 | 6,250,000.00 | 2.27 |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00.00 | 0.91 | 2,500,000.00 | 0.91 | ||
深圳富海隽永四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3,208,400.00 | 1.17 | 3,208,400.00 | 1.17 | ||
赣州桓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958,366.00 | 0.35 | 958,366.00 | 0.35 | ||
深圳信熹复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00.00 | 1.21 | 3,333,300.00 | 1.21 | ||
成都高投朗韩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5,000.00 | 0.50 | 1,375,000.00 | 0.5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4
投资者名称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 增加 | 本期 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芜湖华熙朗亚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5,000.00 | 0.41 | 1,125,000.00 | 0.41 | ||
朗玛四十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91,700.00 | 0.29 | 791,700.00 | 0.29 | ||
朗玛四十一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58,300.00 | 0.17 | 458,300.00 | 0.17 | ||
朗玛四十三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8,300.00 | 0.07 | 208,300.00 | 0.07 | ||
佛山弘陶鑫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1,700.00 | 0.38 | 1,041,700.00 | 0.38 | ||
宁波宏泰同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00.00 | 1.64 | 4,500,000.00 | 1.64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00.00 | 0.03 | 83,300.00 | 0.03 | ||
嘉兴贵诚智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300.00 | 0.30 | 833,300.00 | 0.30 | ||
新起宸(重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3,334.00 | 1.67 | 4,583,334.00 | 1.67 | ||
合计 | 275,000,000.00 | 100.00 | 275,000,000.00 | 100.00 |
(续表)
投资者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 增加 | 本年 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00.00 | 75.00 | 50,000,000.00 | 200,000,000.00 | 72.72 | |
单继宽 | 26,250,000.00 | 13.125 | 11,710,000.00 | 14,540,000.00 | 5.29 | |
常志远 | 11,250,000.00 | 5.625 | 8,750,000.00 | 2,500,000.00 | 0.91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5
投资者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 增加 | 本年 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刘志刚 | 12,500,000.00 | 6.25 | 6,250,000.00 | 6,250,000.00 | 2.27 | |
重庆汇智鑫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60,000.00 | 11,460,000.00 | 4.17 | |||
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0.00 | 9,000,000.00 | 3.27 | |||
重庆启智兴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50,000.00 | 6,250,000.00 | 2.27 |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00.00 | 2,500,000.00 | 0.91 | |||
深圳富海隽永四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3,208,400.00 | 3,208,400.00 | 1.17 | |||
赣州桓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958,366.00 | 958,366.00 | 0.35 | |||
深圳信熹复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00.00 | 3,333,300.00 | 1.21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6
投资者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 增加 | 本年 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成都高投朗韩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5,000.00 | 1,375,000.00 | 0.50 | |||
芜湖华熙朗亚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5,000.00 | 1,125,000.00 | 0.41 | |||
朗玛四十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91,700.00 | 791,700.00 | 0.29 | |||
朗玛四十一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58,300.00 | 458,300.00 | 0.17 | |||
朗玛四十三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8,300.00 | 208,300.00 | 0.07 | |||
佛山弘陶鑫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1,700.00 | 1,041,700.00 | 0.38 | |||
宁波宏泰同信股权投资 | 4,500,000.00 | 4,500,000.00 | 1.64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7
投资者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 增加 | 本年 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00.00 | 83,300.00 | 0.03 | |||
嘉兴贵诚智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300.00 | 833,300.00 | 0.30 | |||
新起宸(重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3,334.00 | 4,583,334.00 | 1.67 | |||
合计 | 200,000,000.00 | 100.00 | 101,710,000.00 | 26,710,000.00 | 275,000,000.00 | 100.00 |
(续表)
投资者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 增加 | 本年 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100.00 | 50,000,000.00 |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00.00 | 150,000,000.00 | 75.0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8
单继宽 | 26,250,000.00 | 26,250,000.00 | 13.125 | |||
常志远 | 11,250,000.00 | 11,250,000.00 | 5.625 | |||
刘志刚 | 12,500,000.00 | 12,500,000.00 | 6.25 | |||
合计 | 50,000,000.00 | 100.00 | 20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0,000,000.00 | 100.00 |
25. 资本公积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股本溢价 | 20,670,850.83 | 20,670,850.83 | ||
其他资本公积 | 259,145,065.75 | 293,470,996.30 | 552,616,062.05 | |
(1)股份支付 | 140,136,087.27 | 293,470,996.30 | 433,607,083.57 | |
(2)其他 | 119,008,978.48 | 119,008,978.48 | ||
合计 | 279,815,916.58 | 293,470,996.30 | 573,286,912.88 |
注1:本集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确认资本公积293,470,996.30元。(续表)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股本溢价 | 925,000,000.00 | 904,329,149.17 | 20,670,850.83 | |
其他资本公积 | 249,981,062.70 | 9,164,003.05 | 259,145,065.75 | |
(1)股份支付 | 140,085,597.69 | 50,489.58 | 140,136,087.27 | |
(2)其他 | 109,895,465.01 | 9,113,513.47 | 119,008,978.48 | |
合计 | 249,981,062.70 | 934,164,003.05 | 904,329,149.17 | 279,815,916.58 |
注2:2021年股本溢价增加系股东增资增加资本公积925,000,000.00元。注3:2021年股本溢价减少原因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净资产折股减少股改基准日母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数904,329,149.17元。
注4:2021年其他资本公积增加系大股东为本集团无偿提供资金拆借对应的利息及宿舍免租期的租赁费。
注5:本集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确认资本公积50,489.58元。
(续表)
项目 | 2019年12月31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0年12月31日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89
日余额 | 余额 | |||
股本溢价 | ||||
其他资本公积 | 90,909,335.75 | 159,071,726.95 | 249,981,062.70 | |
(1)股份支付 | 1,473,586.65 | 138,612,011.04 | 140,085,597.69 | |
(2)其他 | 89,435,749.10 | 20,459,715.91 | 109,895,465.01 | |
合计 | 90,909,335.75 | 159,071,726.95 | 249,981,062.70 |
注6:本集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确认资本公积138,612,011.04元。注7:其他资本公积增加20,459,715.91元系大股东为本集团无偿提供资金拆借对应的利息及宿舍免租期的租赁费。
26. 未分配利润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上年年末余额 | -193,956,672.60 | -776,203,659.93 | -406,180,276.06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 | -48,882,753.92 | -48,832,264.34 | -1,473,586.65 |
同一控制合并范围变更 | |||
其他调整因素 | |||
本年年初余额 | -242,839,426.52 | -825,035,924.27 | -407,653,862.71 |
加:本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76,365,671.19 | -322,132,651.42 | -372,615,617.33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
其他减少 | -904,329,149.17 | 44,766,444.23 | |
本年年末余额 | -819,205,097.71 | -242,839,426.52 | -825,035,924.27 |
注1:2020年未分配利润其他减少为本公司向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共支付44,766,444.23元,此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层面减少未分配利润44,766,444.23元。注2:2021年未分配利润其他减少详见本附注“六、25.资本公积注2”。
27.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主营业务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0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其他业务 | 475,240.96 | 529,266.26 | 39,190,245.89 | 19,404,271.96 | 1,087,716.46 | 813,832.19 |
合计 | 475,240.96 | 529,266.26 | 39,190,245.89 | 19,404,271.96 | 1,087,716.46 | 813,832.19 |
28. 税金及附加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4,594.97 | 35,074.04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184,580.92 | 35,069.15 | |
房产税 | 1,456,176.58 | 1,334,303.56 | 632,259.72 |
土地使用税 | 668,934.00 | 668,934.00 | 501,700.50 |
车船使用税 | 3,870.00 | 1,410.00 | 3,000.00 |
印花税 | 347,082.30 | 576,527.50 | 183,791.10 |
合计 | 2,845,238.77 | 2,651,318.25 | 1,320,751.32 |
29. 管理费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工资及福利 | 21,772,826.91 | 12,366,476.54 | 9,313,942.08 |
折旧及摊销 | 8,488,102.49 | 4,587,803.40 | 3,739,457.99 |
办公费 | 3,178,840.26 | 2,662,281.95 | 2,132,688.26 |
业务招待费 | 908,620.68 | 1,002,112.45 | 656,230.28 |
租赁及物管费 | 1,290,536.23 | 489,204.95 | 1,456,492.75 |
咨询服务费 | 3,771,339.93 | 1,601,433.57 | 98,533.24 |
股份支付 | 112,058,159.53 | 96,274,289.08 | |
其他 | 2,155,146.74 | 1,507,348.11 | 858,036.18 |
合 计 | 153,623,572.77 | 24,216,660.97 | 114,529,669.86 |
30. 研发费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临床试验费 | 76,274,618.23 | 101,292,815.95 | 37,250,434.95 |
技术服务费 | 27,218,245.48 | 53,403,497.40 | 18,917,330.29 |
材料费 | 27,368,794.59 | 34,956,753.82 | 32,684,277.79 |
人员人工 | 77,310,005.52 | 56,341,862.77 | 40,108,889.06 |
折旧及摊销 | 45,134,387.68 | 34,779,570.84 | 30,746,131.06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1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租赁及物业费 | 914,839.61 | 584,892.47 | 5,799,198.81 |
燃料动力费 | 7,230,785.68 | 5,575,190.90 | 5,935,827.55 |
商业许可费 | 2,945,296.69 | 14,480,477.20 | |
股份支付 | 181,412,836.77 | 50,489.58 | 42,337,721.96 |
其他 | 8,684,510.66 | 8,333,730.67 | 7,604,672.59 |
合计 | 454,494,320.91 | 295,318,804.40 | 235,864,961.26 |
31. 财务费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利息费用 | 32,746,245.18 | 32,418,207.66 | 34,409,272.06 |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费用 | 2,021,948.27 | 1,664,099.60 | |
减:利息收入 | 161,069.22 | 406,864.74 | 39,565.03 |
减:汇兑损益 | -799,587.73 | 243,313.92 | 566,696.60 |
其他 | 13,125.54 | 22,519.16 | 13,371.13 |
合计 | 33,397,889.23 | 31,790,548.16 | 33,816,381.56 |
32. 其他收益
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2,556,069.03 | 2,253,819.04 | 2,153,069.04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58,537,807.96 | 5,524,368.03 | 11,627,019.48 |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 | 297,334.35 | 777,402.57 |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45,523.70 | 37,280.51 | 26,723.47 |
合计 | 61,436,735.04 | 8,592,870.15 | 13,806,811.99 |
33. 投资收益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719,732.41 | 21,018.72 | 282,834.98 |
合计 | 719,732.41 | 21,018.72 | 282,834.98 |
34.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7,138,171.03 | 4,110,015.69 | 357,010.76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2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合计 | 7,138,171.03 | 4,110,015.69 | 357,010.76 |
35.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33,189.10 | -33,189.10 | |
合计 | 33,189.10 | -33,189.10 |
36.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存货跌价损失 | -1,243,920.84 | -267,689.39 | 104,274.92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1,922,916.67 | ||
合计 | -1,243,920.84 | -267,689.39 | -1,818,641.75 |
37.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 475.24 | 4,402.01 | |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475.24 | 4,402.01 | |
合计 | 475.24 | 4,402.01 |
38. 营业外收入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非流动资产报废利得 | 201.19 | ||
其中:固定资产报废利得 | 201.19 | ||
疫情隔离补助 | 31,458.36 | ||
土地评估费返还 | 14,500.00 | ||
其他 | 0.85 | 384.09 | 0.01 |
合计 | 0.85 | 585.28 | 45,958.37 |
39. 营业外支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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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1,817.94 | 430,731.33 | 2,915.49 |
其他支出 | 551.79 | 9.37 | |
合计 | 1,817.94 | 431,283.12 | 2,924.86 |
40. 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当年所得税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
合计 |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本年合并利润总额 | -576,365,671.19 | -322,132,651.42 | -372,615,617.33 |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86,454,850.68 | -80,533,162.85 | -93,153,904.33 |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 3,556,628.96 | ||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 -898,912.80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38,054,942.84 | -95,442,771.63 | -17,290,262.50 |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 112,020.86 | 106,478.46 | 34,700,797.84 |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 -9,598,375.88 | -63,240,630.10 | |
本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 45,258,485.56 | 470,250.05 | 1,037,701.21 |
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 | 86,079,946.82 | 238,639,836.07 | 74,705,667.78 |
所得税费用 |
41.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4
1)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政府补助(不包含税费返还) | 62,035,152.54 | 8,425,136.10 | 10,527,427.25 |
备用金 | 167,928.96 | 2,776,299.28 | 305,809.03 |
押金及保证金 | 785,738.26 | 253,463.00 | 3,000.00 |
银行利息收入 | 161,069.22 | 144,733.43 | 39,565.03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45,523.70 | 39,517.34 | 28,142.45 |
其他 | 1,020,201.17 | 294,981.47 | 1,175,348.21 |
合计 | 64,215,613.85 | 11,934,130.62 | 12,079,291.97 |
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委外试验费 | 125,147,646.03 | 139,580,257.63 | 51,200,014.34 |
材料费 | 50,620,244.89 | 68,652,112.53 | 42,455,015.68 |
办公费 | 2,206,418.42 | 8,836,713.79 | 2,630,246.62 |
燃料动力费 | 8,249,619.48 | 6,965,833.89 | 8,271,609.81 |
差旅交通费 | 1,276,934.95 | 2,403,360.02 | 2,338,142.57 |
租赁及物业费 | 2,171,104.87 | 453,385.05 | 6,375,844.21 |
押金及备用金 | 1,458,208.66 | 2,151,940.47 | 906,000.00 |
商业许可费 | 3,124,096.60 | ||
其他 | 15,354,537.52 | 9,409,334.66 | 8,965,016.68 |
合计 | 209,608,811.42 | 238,452,938.04 | 123,141,889.91 |
3)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关联方资金拆借款及利息 | 1,070,359.19 | 156,800.00 | |
合计 | 1,070,359.19 | 156,800.00 |
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关联方资金拆借款 | 73,320,000.00 | 219,700,000.00 | |
股权收购 | 13,333,333.33 | ||
合计 | 73,320,000.00 | 233,033,333.33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5
5)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关联方资金拆借款 | 499,150,000.00 | 180,050,000.00 | |
租赁付款额 | 13,970,452.04 | 8,160,986.79 | |
股权收购 | 13,333,333.33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 | 44,766,444.23 | ||
合计 | 13,970,452.04 | 507,310,986.79 | 238,149,777.56 |
(2)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 -576,365,671.19 | -322,132,651.42 | -372,615,617.33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1,243,920.84 | 267,689.39 | 1,818,641.75 |
信用减值损失 | -33,189.10 | 33,189.10 |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36,597,129.20 | 30,409,773.10 | 28,339,635.89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10,080,459.36 | 7,245,544.25 | |
无形资产摊销 | 3,258,508.05 | 3,108,636.63 | 3,029,458.03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3,686,393.56 | 3,289,378.90 | 3,116,495.08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填列) | -475.24 | -4,402.01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填列) | 1,817.94 | 430,530.14 | 2,915.49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填列) | -7,138,171.03 | -4,110,015.69 | -357,010.76 |
财务费用(收益以“-”填列) | 32,745,110.03 | 32,156,076.35 | 34,409,272.06 |
投资损失(收益以“-”填列) | -719,732.41 | -21,018.72 | -282,834.98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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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6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22,665,668.04 | -17,809,877.93 | -4,663,147.2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7,707,974.11 | -105,103,887.46 | 150,147,277.34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55,872,816.93 | 131,800,374.41 | -124,256,363.99 |
其他 | 293,470,996.30 | 2,679,332.39 | 140,890,056.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7,640,539.81 | -237,823,304.76 | -140,392,435.30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债务转为资本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现金的年末余额 | 49,275,690.03 | 14,145,665.46 | 42,484,138.44 |
减:现金的年初余额 | 14,145,665.46 | 42,484,138.44 | 8,312,795.89 |
加: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 |||
减: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5,130,024.57 | -28,338,472.98 | 34,171,342.55 |
(3)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现金 | 49,275,690.03 | 14,145,665.46 | 42,484,138.44 |
其中:库存现金 | 9,060.86 | 27,778.32 | 6,210.86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 49,266,629.17 | 14,117,887.14 | 42,477,927.58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
现金等价物 | |||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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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7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投资 | |||
年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 | 49,275,690.03 | 14,145,665.46 | 42,484,138.44 |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42.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受限原因 |
无形资产 | 36,825,172.90 | 37,662,108.70 | 38,499,044.41 | 借款抵押物 |
投资性房地产 | 383,807.62 | 392,530.54 | 401,253.43 | 借款抵押物 |
固定资产 | 81,897,632.73 | 借款抵押物 | ||
合计 | 119,106,613.25 | 38,054,639.24 | 38,900,297.84 | — |
43.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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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8
种类 | 列报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616,000.00 | 616,000.00 | 616,000.00 |
2019年度重庆市第四批科研项目经费补助 | 其他收益 | 2,847,510.00 | ||
2020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补贴资金 | 其他收益 | 140,000.00 |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402,999.99 | 100,750.00 | |
巴南区第三批“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 | 其他收益 | 80,000.00 | ||
巴南区第四批“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 | 其他收益 | 60,000.00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见习补贴 | 其他收益 | 1,600.00 | 86,600.00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其他收益 | 44,000.00 | 40,000.00 | |
巴南区科技计划项目-抗IL-17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研发及产业化 | 其他收益 | 50,000.00 | ||
上海市应届生就业补贴 | 其他收益 | 19,476.00 | 87,972.48 | |
巴南区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资金 | 其他收益 | 4,000,000.00 | ||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商标资助 | 其他收益 | 1,544.00 |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2019-2020年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 其他收益 | 4,000.00 |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创工程·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 其他收益 | 502,300.00 | ||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 其他收益 | 9,000.00 | 2,000.00 |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项目研究经费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375,023.77 | 124,976.23 | |
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抗IL-17A单克隆抗体研发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经费 | 其他收益 | 50,000.00 | ||
上海市生物医药保费补贴 | 其他收益 | 66,500.00 | 35,600.00 | |
上海市职工线上培训补贴 | 其他收益 | 600.00 | 3,000.00 | 6,900.00 |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师带徒”项目 | 其他收益 | 6,603.77 | 6,6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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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99
种类 | 列报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稳岗补贴 | 其他收益 | 82,594.00 | 27,036.10 | 80,086.41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1,537,069.04 | 1,537,069.04 | 1,537,069.04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政策扶持金 | 其他收益 | 1,202,655.42 | 754,604.39 | 1,506,470.59 |
重庆市巴南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补助 | 其他收益 | 6,000,000.00 | ||
重庆英才计划团队奖励金 | 其他收益 | 90,000.00 | 90,000.00 | 120,000.00 |
经开区重点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 | 其他收益 | 21,500.00 | ||
上海高校毕业生补贴 | 其他收益 | 14,000.00 | ||
生物医药专项-支持创新药械研发补贴 | 其他收益 | 1,000,000.00 | ||
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精特新企业补助 | 其他收益 | 100,000.00 | ||
产业化及验证项目补助 | 其他收益 | 12,464,294.70 | ||
科技部新冠应急专项攻关项目补助 | 其他收益 | 1,167,000.00 | ||
2021年国家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 其他收益 | 15,000,000.00 | ||
2022年重庆市财政局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 其他收益 | 4,500,000.00 | ||
2022年巴南区生物医药专项资金 | 其他收益 | 12,000,000.00 | ||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社会保险补贴 | 其他收益 | 117,143.84 | ||
重庆市巴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2年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其他收益 | 700,000.00 | ||
国际生物城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 | 其他收益 | 10,000,000.00 | ||
合计 | 61,093,876.99 | 7,778,187.07 | 13,780,08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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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0
七、 合并范围的变化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2020年发生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被合并方名称 |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权益比例 | 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依据 | 合并日 | 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2020年12月22日 | 股权转让协议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2020年12月22日 | 股权转让协议 |
(续表)
被合并方名称 | 2020年1月1日—合并日 | |
被合并方的收入 | 被合并方的净利润 |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88,427,170.97 |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00 | -18,488,487.84 |
(2) 合并成本
项目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现金 | 44,766,444.23 | |
合并成本合计 | 44,766,444.23 |
(3) 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项目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合并日 | 合并日 | |
资产: | ||
货币资金 | 8,459,220.96 | 1,893,813.98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855,247.57 | 1,523,960.96 |
预付款项 | 556,010.10 | 200,385.69 |
其他应收款 | 2,974,134.40 | 285,779.00 |
存货 | 2,553,60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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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1
项目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合并日 | 合并日 | |
其他流动资产 | 3,354,114.58 | 506,632.26 |
长期股权投资 | ||
固定资产 | 22,403,005.22 | 7,110,947.26 |
无形资产 | 193,323.82 | 9,266,166.89 |
长期待摊费用 | 10,165,171.04 | 5,148,333.3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575,044.84 | 1,308,065.33 |
负债: | ||
应付账款 | 540,263.69 | 19,684.09 |
应付职工薪酬 | 6,953,835.73 | 2,312,551.76 |
应交税费 | 115,400.03 | |
其他应付款 | 328,245,750.88 | 36,638,796.74 |
递延收益 | 375,023.77 | |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流动负债 | 2,870,956.00 | |
长期应付款 | 9,505,904.60 | |
净资产 | -281,143,234.46 | -12,101,971.62 |
八、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 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 | 上海 | 生物技术开发 | 100.00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 北京 | 生物技术开发 | 100.00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九、 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
本集团的主要金融工具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各项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说明见本附注六、2与这些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以及本集团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政策如下所述。本集团管理层对这些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和监控以确保将上述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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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02
1.各类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
本集团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将风险对本集团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使股东及其它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集团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定和分析本集团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并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市场风险
本集团密切关注汇率变动对本集团的影响。
(2) 流动风险
管理流动风险时,本集团保持管理层认为充分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对其进行监控,以满足本集团经营需要,并降低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本集团管理层对银行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遵守借款协议。
十、 公允价值的披露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年末公允价值
项目 | 年末公允价值 | |||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合计 | |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 — | — |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37,363,316.09 | 237,363,316.09 | ||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237,363,316.09 | 237,363,316.09 |
2. 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项目 | 年末公允价值 | 估值技术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37,363,316.09 | 银行理财按预期很可能取得的收益率计算公允价值变动 |
合计 | 237,363,3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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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3
十一、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关系
1. 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
(1) 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
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名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对本集团的持股比例(%) | 对本集团的表决权比例(%)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 | 企业投资 | 20.00亿 | 72.72 | 72.72 |
本集团的最终控制方为蒋仁生。
(2) 控股股东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控股股东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0 | 2,000,000,000.00 |
(续表)
控股股东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0 | 2,000,000,000.00 |
(3) 控股股东的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控股股东 | 持股金额 | 持股比例(%)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2022年12月31日比例 | 2021年12月31日比例 | 2020年12月31日比例 |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150,000,000.00 | 72.72 | 72.72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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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子公司
子公司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内容。
3. 其他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名称 | 与本集团关系 |
北京百特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首席科学官刘志刚曾持有该企业56.5%股权并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刘志刚的配偶徐英曾担任该企业的总经理;该企业已于2021年4月13日注销。 |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同受实控人控制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同受实控人控制 |
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同受实控人控制 |
重庆宸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智睿投资持有该企业85%股权,且蒋凌峰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智睿投资持有该企业30%股权并系其第二大股东,系智睿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常志远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钱军华 | 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宿舍水电费用 | 26,502.08 | 8,990.44 | 3,118.41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研发中心水电费 | 517,255.73 | ||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设备 | 26,000.00 |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检测鉴定费 | 381,720.34 | 16,3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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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5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动物管理与技术服务费 | 113,207.54 |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材料款 | 2,912.62 | 5,825.24 | |
北京百特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咨询服务费 | 95,925.93 | 340,074.07 |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提供技术服务及转授权 | 39,000,000.00 | 500,000.00 |
2. 关联租赁情况
(1) 出租情况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2年确认的租赁收入 | 2021年确认的租赁收入 | 2020年确认的租赁收入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土地 | 25,321.09 | 25,321.10 | 8,440.37 |
(2) 承租情况
出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2年确认的租赁费 | 2021年确认的租赁费 | 2020年确认的租赁费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房屋 | 1,307,045.44 | 812,909.84 | 425,600.00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房屋 | 1,375,298.28 | 1,375,298.31 | 873,015.89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车辆 | 48,357.03 | 48,357.05 |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资金借入
公司名称 | 智睿投资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06
公司名称 | 智睿投资 | |
报告期初拆借余额 | 386,180,000.00 | |
2020年度 | 借入 | 219,700,000.00 |
归还 | 180,050,000.00 | |
2021年度 | 借入 | 73,320,000.00 |
归还 | 499,150,000.00 | |
报告期末拆借余额 |
(2)关联方资金拆出
公司名称 | 常志远 | 钱军华 | |
报告期初拆借余额 | 590,800.00 | 348,500.00 | |
2020年度 | 借出 | 10,000.00 | |
收回 | 156,800.00 | ||
2021年度 | 借出 | ||
收回 | 444,000.00 | 348,500.00 | |
报告期末拆借余额 |
4. 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蒋仁生、廖晓明 | 750,000,000.00 | 2018.5.18-2028.5.17 | 否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750,000,000.00 | 2018.5.18-2028.5.17 | 否 |
蒋仁生 | 614,500,000.00 | 2020.7.18-2028.5.17 | 否 |
蒋仁生 | 901,500,000.00 | 2018.5.18-2028.5.17 | 否 |
蒋仁生 | 751,605,400.00 | 2021.6.29-2028.5.17 | 否 |
蒋仁生、廖晓明 | 995,600,000.00 | 2022.10.20-2028.5.17 | 否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995,600,000.00 | 2022.10.20-2028.5.17 | 否 |
蒋仁生 | 738,026,600.00 | 2022.10.20-2028.5.17 | 否 |
5. 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07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交易时间 | 交易对价 |
单继宽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司13.13%股份给单继宽 | 2020.12 | 7,000,000.00 |
常志远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司5.63%股份给常志远 | 2020.12 | 3,000,000.00 |
刘志刚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司6.25%股份给刘志刚 | 2020.12 | 3,333,300.00 |
北京百特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从北京百特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4.98%股权 | 2020.12 | 3,333,300.00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从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02%股权 | 2020.12 | 4,766,400.00 |
单继宽 | 公司从单继宽收购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股权 | 2020.12 | 10,000,000.00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从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0.00%股权 | 2020.12 | 40,000,000.00 |
6.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薪酬合计 | 10,345,353.31 | 7,842,834.11 | 6,121,422.07 |
(三) 关联方往来余额
1. 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其他应收款 | 常志远 | 444,000.00 | |||||
其他应收款 | 钱军华 | 348,500.00 | |||||
应收账款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9,200.00 | 460.0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08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预付账款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45,147.25 | |||||
预付账款 | 北京百特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5,925.93 |
2.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应付账款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368,420.85 | 2,291.11 | 701.98 |
其他应付款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63,334.87 | 22,894.95 | 29,401.74 |
其他应付款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429,600.00 | 294,700.00 | 425,830,000.00 |
租赁负债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103,220.98 | 151,590.67 | |
租赁负债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4,009,521.53 | 4,394,465.78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48,369.67 | 1,448,909.15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 384,944.24 | 310,454.56 |
十二、 股份支付
2022年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 | 情况 |
公司2022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26,692,000.00 |
公司2022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公司2022年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公司2022年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09
项目 | 情况 |
公司2022年末发行在外的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2.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 情况 |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按股东权益评估价值 |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
本期估计与上年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 无 |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 293,470,996.30 |
2022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293,470,996.30 |
2020年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 | 情况 |
公司2020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17,261,274.14 |
公司2020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17,261,274.14 |
公司2020年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公司2020年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
公司2020年末发行在外的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2.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 情况 |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按同期股东增资价格 |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 按授予股权与原持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折股 |
本年估计与上年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 无 |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 138,090,193.12 |
2020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138,090,193.12 |
2016年-2018年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 | 情况 |
公司2016年-2018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3,140,000.00 |
公司2016年-2018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公司2016年-2018年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3,140,000.0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0
项目 | 情况 |
公司2016年-2018年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
公司2016年-2018年末发行在外的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2.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 情况 |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按各授予日股权评估价值 |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 按股份支付授予协议 |
本年估计与上年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 无 |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 2,045,894.15 |
2021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50,489.58 |
2020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521,817.92 |
十三、 或有事项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重大或有事项。
十四、 承诺事项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重大承诺事项。
十五、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报出日,本集团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六、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类别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合计 | 663,782.00 | 100.00 | 33,189.10 | 5.00 | 630,592.9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1
按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账龄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0-6个月 | 663,782.00 | 33,189.10 | 5.00 |
合计 | 663,782.00 | 33,189.10 | 5.00 |
(2) 本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2020年12月31日 | 本年变动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应收账款坏账 | 33,189.10 | 33,189.10 | ||||
合计 | 33,189.10 | 33,189.10 |
(续表)
类别 | 2019年12月31日 | 本年变动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应收账款坏账 | 33,189.10 | 33,189.10 | ||||
合计 | 33,189.10 | 33,189.10 |
(3) 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应收账款2020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苏州紫田贸易有限公司 | 654,582.00 | 0-6个月 | 98.61 | 32,729.10 |
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9,200.00 | 0-6个月 | 1.39 | 460.00 |
合计 | 663,782.00 | - | 100.00 | 33,189.10 |
(4) 应收账款按账龄列示
账龄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2
1年以内(含1年) | 663,782.00 |
0-6个月 | 663,782.00 |
合计 | 663,782.00 |
2. 其他应收款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其他应收款 | 23,232,758.48 | 52,490,000.00 | 400,605.17 |
合计 | 23,232,758.48 | 52,490,000.00 | 400,605.17 |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关联方往来 | 23,180,000.00 | 52,480,000.00 | |
备用金及个人借款 | 10,000.00 | ||
职工借款 | 0.52 | 400,000.00 | |
押金及保证金 | 52,757.96 | 605.17 | |
合计 | 23,232,758.48 | 52,490,000.00 | 400,605.17 |
(2)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母子公司关联方 | 17,800,000.00 | 0-6月 | 76.62 |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母子公司关联方 | 5,380,000.00 | 0-6月 | 23.15 | |
威幄克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39,600.00 | 0-6月 | 0.17 | |
费海平 | 保证金 | 8,357.96 | 0-6月 | 0.04 | |
重庆广泽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4,800.00 | 7-12月 | 0.02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3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合计 | — | 23,232,757.96 | — | 100.00 |
(续表)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42,180,000.00 | 1年以内 | 80.36 |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0,300,000.00 | 1年以内 | 19.62 | |
杨垚 | 备用金 | 5,000.00 | 1年以内 | 0.01 | |
况东东 | 备用金 | 5,000.00 | 1年以内 | 0.01 | |
合计 | — | 52,490,000.00 | — | 100.00 |
(续表)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2020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阮国河 | 职工借款 | 200,000.00 | 1年以内 | 49.92 | |
孙仁峰 | 职工借款 | 200,000.00 | 2-3年 | 49.92 | |
成都市智宇博科技有限公司 | 押金及保证金 | 605.17 | 1年以内 | 0.16 | |
合计 | — | 400,605.17 | — | 100.00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4
3. 长期股权投资
(1) 长期股权投资分类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对子公司投资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
合计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2) 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883,333.33 | 6,883,333.33 | ||||
合计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续表)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5
被投资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本年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
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883,333.33 | 6,883,333.33 | ||||
合计 | 16,883,333.33 | 16,883,333.33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6
4.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主营业务 | ||||||
其他业务 | 475,240.96 | 514,025.36 | 39,190,245.89 | 19,315,422.33 | 587,716.46 | 514,412.05 |
合计 | 475,240.96 | 514,025.36 | 39,190,245.89 | 19,315,422.33 | 587,716.46 | 514,412.05 |
5. 投资收益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719,732.41 | 81,665.29 | |
合计 | 719,732.41 | 81,665.29 |
十七、 财务报告批准
本财务报告于2023年3月29日由本集团董事会批准报出。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7
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1. 本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342.70 | -430,530.14 | 1,486.52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1,203,548.42 | 754,604.39 | 1,506,470.59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9,891,221.57 | 7,023,582.68 | 12,273,617.9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262,131.31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年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107,437,476.73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1-118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说明 |
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 | 7,857,903.44 | 4,131,034.41 | 639,845.74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0.85 | -167.70 | 45,949.00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45,523.70 | -138,090,193.12 | ||
小计 | 68,996,855.28 | 11,740,654.95 | -231,060,300.07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合计 | 68,996,855.28 | 11,740,654.95 | -231,060,300.07 | — |
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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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集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 | 报告期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22年度 | -337.99 | -2.10 | -2.10 |
2021年度 | 177.45 | -1.17 | -1.17 | |
2020年度 | 84.2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22年度 | -378.45 | -2.35 | -2.35 |
2021年度 | 183.91 | -1.21 | -1.21 | |
2020年度 | 31.99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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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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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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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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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31日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索引 | 页码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1-14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 +86(010)6554 2288 +86(010)6554 2288 | ||
ShineWi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 | 传真: facsimile: | +86(010)6554 7190 +86(010)6554 7190 |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23BJAA11B0064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金泰公司)管理层对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智翔金泰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度有效性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智翔金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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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智翔金泰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智翔金泰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发行新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 北京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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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智仁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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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质量管理、研究与开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财务报告、信息传递、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涵盖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1.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3)避免或降低风险,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整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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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1.内部控制环境
(1)公司的治理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科学官和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2)公司的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需要,公司下设工艺开发、质量研究、研发、物控、生产管理、原液生产、制剂生产、技术、质量保证、验证计量、质量控制、临床运营、药物警戒、企业管理、工程设备、采购、安全环保、证券投资、注册、总经办、财务、内审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权责清晰,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科学有效的分工体系。不仅各部门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部门之间建立了适当的职责分工,部门内部也进行了相应的职责划分,以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授权、执行、记录以及资产的维护与保管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个人在相互协作与监督的前提下高效完成。
(3)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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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司单独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目标。内审部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4)人力资源政策
公司制定了战略导向的人力资源政策,从人力规划、招聘管理、培训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社会保险、员工关系、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通过人力资源工作的不断完善,公司人才队伍稳定,为公司发展,实现公司长远战略目标提供了人才保障。
(5)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秉承“为病人做好药”的使命,持续提供患者可信赖、可负担的生物技术药物,满足更多患者的治疗需求。
公司坚持创新为本,技术团队经验丰富,常年深耕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肿瘤疾病的研究,对于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卓越的视野,未来将继续注重创新药物的先进性、独特性和差异性研发,保持产品在业内的领先地位。公司推行产业为纲,整合资本、人才和技术优势,完善从分子发现、技术研发、临床研究到产业化实施的全链条平台,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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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患者持续提供可信赖、可负担的生物技术药物,满足人民群众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并通过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身体力行使其全方位地有效落实。
2.风险评估
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1)经营风险
公司目前处在研发阶段,预计未来期间会有品种陆续上市,其中GR1501、GR1801和GR1802存在与已上市生物制品和在研药品竞争的市场风险,如果出现内部组织不力,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利因素,都将影响研究进度,进而导致在研品种上市存在进度以及销售收入不及预期的风险;其他在研产品处于临床和临床前研究阶段,均为热门靶点快速跟进的创新药,且在国内均尚无同类产品获批上市,不确定性较大,存在较大的临床试验失败风险。因此,一方面公司加大临床研究经费投入,推动核心品种的快速上市及适应症拓展,加快推进其他在研管线的研发进度和商业化进程;另一方面将根据自免领域、感染及肿瘤领域的不同疾病治疗领域,引进具备相关领域丰富专业知识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人才,准备组建不同的营销事业部(BU),在不同的营销事业部根据产品应用策略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市场推广和营销策略。
(2)财务风险
在研药物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在临床开发、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主要依靠新增银行贷款及股权融资获得资金用于支持研发管线、基地建设和运营资金,若公司未能如期获得新增银行贷款,或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失败、或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远低于预期,公司将面临重大的流动性风险,公司将被迫推迟、消减或取消公司的研发项目,影响在研产品的商业化进度。所以公司存在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此,公司一方面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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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融资渠道,保持与各大银行战略合作的同时,还计划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因公司在研产品尚未获批上市,研发投入持续增加,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公司期间费用持续增加, 2022年度公司亏损增加较大,存在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此公司推动核心品种的快速上市及适应症拓展,加快推进其他在研管线的研发进度和商业化进程,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3)技术风险
公司在源头创新方面建立了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发现技术平台两个技术平台;公司在药物开发环节建立了高效的重组抗体药物工艺开发平台。然而,生命科学领域的技术发展处于加速阶段,新技术层出不穷,并逐步具备工业化的可行性,技术升级推动了制药工业的前进,也给制药公司带来了竞争压力。公司核心技术及在研产品存在由于行业内出现革命性或突破性技术导致竞争力下降或商业价值受损,进而对公司研发、市场、财务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此公司积极引入创新科技人才,加大基础研究力度,推动基于新型噬菌体呈现系统的单抗药物发现技术平台的迭代升级,提升抗体新分子发现的效率,完善双抗/VHH/TCRm/新结构重组蛋白药物发现技术平台,推动更多基于新平台的抗体药物产品进入开发管线,丰富公司的在研产品储备。
(4)政策性风险
近十年来,监管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密集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配合医疗体系改革。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价格等几乎所有环节都处于重大变革过程中。若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能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将导致公司经营目标存在一定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大对国家有关政策、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力度,及时跟进和应对政策法规变化,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5)法律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涉及购买及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性化学品。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风险性,公司存在因易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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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当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就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已经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等机构进行了备案。同时就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员工持续接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培训并获得了相应的合格证书,以此严控风险。
3.内部控制活动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经营管理得到有效监控,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合理设置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每一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的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2)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了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公司在交易授权上区分交易的不同性质采用两种层次的授权即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对一般性交易如购销业务、费用报销等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一般性交易采用各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制度;对于非常规性交易,如收购、兼并、投资、发行股票等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3)会计系统控制
为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作用,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公司以《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据所处行业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采购、预算、资金等各环节产生的凭证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健全和完善了会计控制体系,使其在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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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对会计核算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财务内部控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①货币资金管理
为对货币资金流程进行严格管控,公司制定了费用报销管理等制度,明确了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对现金收取范围、现金管理、各类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流程等进行规范,以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
②采购与付款管理
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外购的物资品种,制定了相应的原辅材料及其他物资采购制度、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物资采购范围、品种、采购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既保证了公司物资供应不脱节,又节约了采购成本。
③预算管理
为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顺利实施,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公司实施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涵盖工程建设、设备、材料、技术服务及人力资源、日常运营等方面,通过月度计划分解实施,做到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反馈,增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力,促进公司各类资源有效配置。
④合同管理
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经办部门、审核、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贯穿合同调查、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全过程,以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4)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了一系列资产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的制度,依照相关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进行管理,使资产安全有了根本的保证。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①存货管理。公司对各类型存货管理进行制度化要求,明确存货取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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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操作规范,充分利用ERP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利用ERP角色权限设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仓库管理员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财务定期对存货进行监盘,确保存货数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控制,仓储与保管控制,存货的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公司存货业务流程,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了存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了存货运营的效率。
②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配备合格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建立固定资产业务审批制度,规定审批人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提升使用效能,确保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公司强化对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司财务部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③无形资产。不断加强对软件、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公司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责任和其他法律风险。公司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并及时申请新的专利来保护公司的利益。通过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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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与开发管理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策略,通过多维度论证,谨慎立项;注重产品梯队长、中、短期的合理搭配及研发团队的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合作,重视研发投入,加快研发进度。形成了以药物开发生命周期为基础,覆盖项目立项、项目启动、进度跟踪监控、项目验收结题等过程,以项目范围管理、组织及职责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成本管理等为重点的项目管理模式,对研发项目进行闭环管理和全过程质量管控,以降低新产品研发失败和不能如期产生效益的风险。
(6)筹资与投资管理
公司针对筹资业务设置了具体的权责分配和审批权限,确保公司所有的筹资活动均经过恰当的授权和审批,保障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险。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管理的范围、审批权限、决策控制、投出控制、持有控制、处置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7)对外担保
公司建立健全了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8)关联方交易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重视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执行、关联方的表决回避措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关联交易不公允、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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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使管理层就员工职责和控制责任能够进行有效沟通。内部沟通的充分性使员工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与客户、供应商、监管者和其他外部人士的有效沟通,使管理层面对各种变化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收集信息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供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使公司管理层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为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依据。
5.内部监督
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由监事会、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日常岗位职责时,对其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上报管理层,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部门的报告及建议,并采取各种措施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产生的偏差。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及流程来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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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潜在错报;
二是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3%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2%≤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1.5%≤错报<资产总额3%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经营收入总额2%≤错报<经营收入总额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2%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1.5%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2%
说明: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多项内部控制缺陷同时影响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经营收入时,需要分别估计每一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金额,并将其加总计算后考虑整体影响,从而认定缺陷等级。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而进行的差错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差错;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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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控制机制;
③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③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④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2-4-17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下一步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2023年度,公司将根据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自查反馈,审计部监督评价工作的开展,结合上市工作推进的进程及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组织架构、细化运营机制和流程、加强制度宣导和培训,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和业务流程,进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落实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2020年12月重组事项中,所涉上海智翔和智仁美博的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按照评估值重新认定单继宽、刘志刚等将持有的上海智翔、智仁美博的股权置换为公司股权时对价,并相应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股份支付金额变动系股权转换过程中产生价值变化导致的评估价值变化,不属于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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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
索引 | 页码 |
专项说明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 |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2-6 |
3-2-5-2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 +86(010)6554 2288 +86(010)6554 2288 | ||
ShineWi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 | 传真: facsimile: | +86(010)6554 7190 +86(010)6554 7190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XYZH/2023BJAA11F0017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金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简称申报财务报表),并于2023年3月29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XYZH/2023BJAA11B0063)。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智翔金泰公司编制了后附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我们对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基于我们为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智翔金泰公司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
3-2-5-3
本专项说明仅供智翔金泰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发行新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 北京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3-2-5-4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5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现将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智翔)最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重要项目说明如下:
一、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022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金额为-1,342.70元,其中-1,767.98元为电脑、打印机、超声波清洗机报废损益,其余为车辆处置产生的损益;2021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金额为-430,530.14元,其中-344,512.29元为冷库改造将拆除培养基冷库、留样冷库、填料冷库损益,其余为设备等处置产生的损益;2020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金额为1,486.52元,为设备等处置产生的损益。
二、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2022年度收到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政策扶持-土地税和房产税返还1,202,655.42元,收到减免的印花税893.00元;2021年度收到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政策扶持-土地税和房产税返还754,604.39元;2020年度收到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政策扶持-土地税和房产税返还1,506,470.59元。
三、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包括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
(一) 2022年度
项目 | 2022年度 | 来源和依据 | 备注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402,999.99 | 渝经信医药[2021]43号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616,000.00 | 渝经信医药[2019]3号 |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1,537,069.04 | 巴南经信发〔2016〕271号 | |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商标资助 | 1,544.00 | 巴南市监〔2021〕48号 | |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 9,000.00 |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2019-2020年促进职业能 | 4,000.00 | (京技管〔2020〕106号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6
项目 | 2022年度 | 来源和依据 | 备注 |
力提升补贴 | |||
重庆英才计划团队奖励金 | 90,000.00 | 巴南人才组发【2020】5号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44,000.00 | ||
上海市应届生就业补贴 | 19,476.00 | (沪人社职〔2020〕49号)、(沪人社规〔2021〕4号 | |
上海市职工线上培训补贴 | 600.00 | ||
稳岗补贴 | 82,594.00 | (渝人社发〔2022〕9号) | |
经开区重点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 | 21,500.00 | 京技管〔2022〕153号 | |
上海高校毕业生补贴 | 14,000.00 | ||
生物医药专项-支持创新药械研发补贴 | 1,000,000.00 | ||
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精特新企业补助 | 100,000.00 | 渝经信中小【2022】11号 | |
产业化及验证项目补助 | 12,464,294.70 | ||
科技部新冠应急专项攻关项目补助 | 1,167,000.00 | ||
2021年国家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3000万) | 15,000,000.00 | ||
2022年重庆市财政局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 4,500,000.00 | (渝府办发〔2018〕109号)、(渝府办发〔2019〕1号) | |
2022年巴南区生物医药专项资金 | 12,000,000.00 | 巴南经信〔2022〕195号 、(巴南府办发〔2019〕131号) | |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社会保险补贴 | 117,143.84 | ||
重庆市巴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2年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700,000.00 | 渝大数据发〔2022〕38号 | |
国际生物城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 | 10,000,000.00 | ||
合计 | 59,891,221.57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7
2021年度政府补助
项目 | 2021年度 | 来源和依据 | 备注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100,750.00 | 渝经信医药[2021]43号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616,000.00 | 渝经信医药[2019]3号 |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1,537,069.04 | 巴南经信发〔2016〕271号 |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项目研究经费 | 375,023.77 | ||
重庆英才计划团队奖励金 | 90,000.00 | 巴南人才组发【2020】5号 | |
巴南区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资金 | 4,000,000.00 | 巴南经信〔2021〕58号 | |
稳岗补贴 | 27,036.10 | (渝人社办〔2021〕23号)、(京人社就发〔2021〕23号) | |
巴南区第四批“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 | 60,000.00 | 巴南人才办【2021】1号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见习补贴 | 1,600.00 | 渝人社发〔2019〕76号) | |
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抗IL-17A单克隆抗体研发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经费 | 50,000.00 | 渝知发[2021]37号 | |
巴南区科技计划项目-抗IL-17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研发及产业化 | 50,000.00 | 巴南科局发[2019]40号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40,000.00 | (渝人社发〔2018〕174号) | |
上海市职工线上培训补贴 | 3,000.00 | (沪人社职〔2020〕49号)(沪人社规〔2021〕4号) | |
上海市生物医药保费补贴 | 66,500.00 | (沪科[2017]438号) | |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师带徒”项目 | 6,603.77 | ||
合计 | 7,023,582.68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8
(二) 2020年度政府补助
项目 | 2020年度 | 来源和依据 | 备注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项目研究经费 | 124,976.23 |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616,000.00 | 渝经信医药[2019]3号 |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 | 1,537,069.04 | 巴南经信发〔2016〕271号 | |
2019年度重庆市第四批科研项目经费补助 | 2,847,510.00 | ||
重庆英才计划团队奖励金 | 120,000.00 | 巴南人才组发【2020】5号 | |
重庆市巴南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补助 | 6,000,000.00 | 巴南经信[2020]102号 | |
稳岗补贴 | 80,086.41 | (渝人社发〔2020〕10号)、(沪人社就(2020)52号) | |
巴南区第三批“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 | 80,000.00 | (巴南人才办〔2020〕1号) |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见习补贴 | 86,600.00 | (渝人社发〔2019〕76号) | |
巴南区社保补贴 | 87,972.48 | (财社〔2017〕164号) | |
上海市职工线上培训补贴 | 6,900.00 | (沪人社职〔2020〕49号) | |
上海市生物医药保费补贴 | 35,600.00 | (沪科[2017]438号) | |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 2,000.00 | (京知局〔2019〕324号)、(京知局〔2020〕45号) | |
2020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补贴资金 | 140,000.00 | ||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师带徒”项目 | 6,603.77 |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创工程·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 502,300.00 | (京开党[2017]8号)、(京开党[2020]92号) | |
合计 | 12,273,617.93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9
四、 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的资金占用费产生原因为,企业高管向企业借款,收到产生的借款利息262,131.31元。
五、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2020年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88,948,988.89元、-18,488,487.84元。
六、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2022年度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金额为719,732.41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7,138,171.03元;2021年度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金额为21,018.72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4,110,015.69元;2020年度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金额为282,834.98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357,010.76元。
七、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赔偿支付 | -551.79 | -9.37 | |
政府补助 | 31,458.36 | ||
其他 | 0.85 | 384.09 | 14,500.01 |
合计 | 0.85 | -167.70 | 45,949.00 |
2020年度政府补助31,458.36元为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疫情隔离人员补助;其他中有14,500元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土地评估费用。
八、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022年度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45,523.70元;2020年度发生股份支付相关费用138,090,193.12元。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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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11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12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3-2-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4-1
目 录
声明事项 ························································································· 5正文 ······························································································· 7
一、问题1 ·······················································································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智翔金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2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78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4-3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三年一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XYZH/2022BJAA11B002的《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对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于2022年10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10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82号)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24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3年1月17日向发行人下发《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及所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环节反馈问题》(以下简称“《注册反馈问题》”)中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4-4
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与调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使用。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及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也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4-5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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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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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问题1
申报材料显示,在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适应症领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精准生物在研的C-4-29和C-2-X产品,与发行人在研的相关产品适应症相同,如果二者均获批上市,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会采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相关资产、终止竞争业务或向发行人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进行解决。请发行人进一步修改相关承诺事项,确保解决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相关承诺作出进一步修改,且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八(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修改相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智睿投资、实际控制人蒋仁生分别就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之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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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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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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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承诺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分析
在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适应症领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精准生物在研的C-4-29和C-2-X产品,与发行人在研的相关产品适应症相同,如果二者均获批上市,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进一步承诺,承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承诺人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若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综上,根据上述承诺,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通过转让精准生物相关资产、权益或促使终止竞争业务等方式进行解决,该等解决措施充分、有效。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获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分析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中已明确承诺了针对精准生物潜在同业竞争风险的解决措施,该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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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充分、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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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张优悠王 朝
顾功耘 | 王 朝 |
秦永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声明事项 ························································································· 6正文 ······························································································· 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结论意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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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智翔金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2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78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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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三年一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XYZH/2022BJAA11B002的《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对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于2022年10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10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82号)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24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3年1月17日向发行人下发《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及所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环节反馈问题》(以下简称“《注册反馈问题》”)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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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99次审议会议审议,且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本所及本所律师基于前述已完成的批准程序及新颁布的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仍符合相关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核查,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合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与调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及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也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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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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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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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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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99次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已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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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选举产生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首席科学官、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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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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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记录,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预计市值分析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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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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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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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优悠
张优悠王 朝
顾功耘 | 王 朝 |
秦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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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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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声明事项 ························································································· 6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3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0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0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40第二部分 《首轮问询函》相关回复的更新 ············································ 42
一、 问题7.关于终止项目 ································································· 42
二、 问题8.关于同业竞争 ································································· 43
三、 问题9.关于关联交易及独立性 ····················································· 49
四、 问题10.关于资产重组 ································································ 51
五、 问题13.关于抵押 ······································································ 53第三部分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回复的更新 ································ 56
一、 问题三 ··················································································· 56第四部分 《注册反馈问题》相关回复的更新 ········································· 60
一、 问题1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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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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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智翔金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2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78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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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XYZH/2022BJAA11B002的《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审计报告》,发行人对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就发行人新增的或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已于2022年10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10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8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2年11月24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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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上交所于2023年1月17日向发行人下发《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及所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环节反馈问题》(以下简称“《注册反馈问题》”)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已于2023年2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99次审议会议审议,且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本所及本所律师基于前述已完成的批准程序及新颁布的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仍符合相关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核查,已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2年6月30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XYZH/2023BJAA11B0063的《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对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就发行人新增的或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法律意见,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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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合称“法律意见书”)和更新后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与调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并使用。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及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也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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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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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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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批准与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相关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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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选举产生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首席科学官、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验,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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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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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记录,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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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27,5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9,168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25%以上,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3)如本章“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预计市值分析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发行人已有一项以上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
根据《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9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2年11月28日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并获得上交所上市同意且与其签署上市协议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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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汇智鑫因合伙人徐万里离职导致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外,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根据汇智鑫的企业档案资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智鑫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单继宽 | 普通合伙人 | 911,033.47 | 30.9815 |
2 | 钱军华 | 有限合伙人 | 433,000.71 | 14.7251 |
3 | 常志远 | 有限合伙人 | 432,744.12 | 14.7164 |
4 | 王炜 | 有限合伙人 | 327,156.09 | 11.1257 |
5 | 王威 | 有限合伙人 | 234,141.13 | 7.9625 |
6 | 杨佳倩 | 有限合伙人 | 150,748.40 | 5.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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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7 | 吴磊 | 有限合伙人 | 42,979.33 | 1.4616 |
8 | 周锦 | 有限合伙人 | 32,715.61 | 1.1126 |
9 | 林桂真 | 有限合伙人 | 32,715.61 | 1.1126 |
10 | 孙燕 | 有限合伙人 | 30,149.68 | 1.0253 |
11 | 龚藩森 | 有限合伙人 | 28,866.71 | 0.9817 |
12 | 陈俊雅 | 有限合伙人 | 27,583.75 | 0.9380 |
13 | 何泗涛 | 有限合伙人 | 25,659.30 | 0.8726 |
14 | 李春生 | 有限合伙人 | 25,659.30 | 0.8726 |
15 | 邓奉娥 | 有限合伙人 | 24,376.34 | 0.8290 |
16 | 陈燕 | 有限合伙人 | 24,376.34 | 0.8290 |
17 | 孙双双 | 有限合伙人 | 21,810.41 | 0.7417 |
18 | 周兵 | 有限合伙人 | 14,112.62 | 0.4799 |
19 | 时海洋 | 有限合伙人 | 12,829.65 | 0.4363 |
20 | 周素平 | 有限合伙人 | 11,546.69 | 0.3927 |
21 | 傅胜 | 有限合伙人 | 10,263.72 | 0.3490 |
22 | 顾俊 | 有限合伙人 | 8,980.76 | 0.3054 |
23 | 王克争 | 有限合伙人 | 7,697.79 | 0.2618 |
24 | 周平华 | 有限合伙人 | 7,697.79 | 0.2618 |
25 | 彭江华 | 有限合伙人 | 7,697.79 | 0.2618 |
26 | 年汉利 | 有限合伙人 | 6,414.83 | 0.2182 |
27 | 李袁元 | 有限合伙人 | 6,414.83 | 0.2182 |
28 | 谭法世 | 有限合伙人 | 6,414.83 | 0.2182 |
29 | 彭秀华 | 有限合伙人 | 5,773.34 | 0.1963 |
30 | 顾燕青 | 有限合伙人 | 5,131.86 | 0.1745 |
31 | 孙塞北 | 有限合伙人 | 5,131.86 | 0.1745 |
32 | 揭小利 | 有限合伙人 | 5,131.86 | 0.1745 |
33 | 蒲飞角 | 有限合伙人 | 5,131.86 | 0.1745 |
34 | 张博 | 有限合伙人 | 4,618.67 | 0.1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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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35 | 程凯 | 有限合伙人 | 3,848.90 | 0.1309 |
合计 | 2,940,555.95 | 100.0000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档案资料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股权变更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主要业务资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已就GR1501产品取得药品注册上市许可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 药品名称 | 受理号 | 申请事项 | 发证机关 | 受理日期 |
1 | 智翔金泰 | 赛立奇单抗注射液 | CXSS2300015 |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上市许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3.24 |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批准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药物名称 | 通知书编号 | 适应症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1 | 智翔金泰 | GR1802注 | 2022LP02008 | 慢性自发性荨 | 国家药品 | 202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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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药物名称 | 通知书编号 | 适应症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上海智翔
上海智翔 | 射液 | 麻疹 | 监督管理局 |
2 | 智翔金泰 上海智翔 | GR2001注射液 | 2023LP00044 | 预防破伤风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1.06 |
注: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临床试验通知书自行废止。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药物临床试验批件项下的临床试验均已/将在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开始实施。发行人已取得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渝(巴生安备)字2022第0002号”《重庆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生物安全级别为二级(BSL-2),涉及病原微生物试验项目为“临床微生物学专业”“狂犬病病毒双抗效价检测”。
根据相关备案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就其经营中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备案,并已为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取得了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从事目前的业务活动所需的业务许可、资质或资格,除前述已披露事项外,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其他变化,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主要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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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然处于新药研发阶段,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档案资料、《审计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姓名/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描述 |
1 | 单继宽 | 直接持有发行人5.2873%股份并通过汇智鑫间接持有发行人1.2911%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 |
2 | 汇智鑫 |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发行人4.1673%股份;单继宽持有该企业30.9815%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单继宽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
3 | 华网长源(武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 常志远的兄弟常志杨持有该企业40%股权并担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常志远兄弟的配偶王梦林持有该企业60%股权并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 |
4 | 重庆市万家燕医药有限公司 | 重庆万家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股权 |
5 | 重庆市万家燕物流有限公司 | 重庆市万家燕医药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股权 |
6 | 百开盛(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行亘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61.36%股权,魏东芝的儿子魏嘉士持有该企业8.18%股权,百和盛诚(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2.27%股权 |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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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智飞绿竹 | 购买技术服务 | 11.32 |
美莱德生物 | 购买技术服务 | 38.17 |
(2)关联租赁及相关服务
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智睿投资 | 租金及水电费 | 185.08 |
智飞绿竹 | 租金及汽车租赁费 | 142.37 |
②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类型 | 2022年度 |
美莱德生物 | 提供租赁 | 2.53 |
(3)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034.54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及借款新增担保,具体如下:
①保证担保
债权人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保证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担保方式 | 是否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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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保证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担保方式 | 是否正在履行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蒋仁生、廖晓明 | 智翔 金泰 | 最高额保证99,560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连带责任保证 | 是 |
智睿 投资 | 智翔 金泰 | 最高额保证99,560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连带责任保证 | 是 |
②质押担保
质权人 | 出质人 | 被担 保人 | 出质物 | 质押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是否正在履行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蒋仁生 | 智翔 金泰 | 智飞生物838万股股票 | 最高额质押担保73,802.66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是 |
3、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12.31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美莱德生物 | - | 0.69 |
合计 | - | 0.69 |
(2)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12.31账面余额 |
智睿投资 | 36.84 |
合计 | 36.84 |
(3)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12.31账面余额 |
智飞绿竹 | 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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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2022.12.31账面余额 |
智睿投资 | 42.96 |
合计 | 49.29 |
(4)租赁负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12.31账面余额 |
智飞绿竹 | 10.32 |
智睿投资 | 400.95 |
合计 | 411.27 |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12.31账面余额 |
智飞绿竹 | 4.84 |
智睿投资 | 38.49 |
合计 | 43.33 |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资金占用情形出具的《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该等承诺内容仍合法、有效,且对承诺人仍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制度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该等规定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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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内容更新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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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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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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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因变更公司名称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证书编号 | 房屋坐落 | 用途 | 建筑面积(㎡)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96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1号楼 | 工业 | 3,477.20 | 抵押 |
2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86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A区 | 工业 | 8,675.26 | 抵押 |
3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87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B区 | 工业 | 8,567.99 | 抵押 |
4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711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C区 | 工业 | 7,668.47 | 抵押 |
5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71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D区 | 工业 | 7,964.59 | 抵押 |
6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69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3号楼 | 其他用房 | 458.92 | 抵押 |
7 | 发行人 | 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1772号 | 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5号楼 | 其他用房 | 649.66 | 抵押 |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上述房屋所有权均无他项权利。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抵押人虽未在该等房屋所有权上直接设立抵押,但因该等房屋所有权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该等房屋所有权应视为一并抵押。
(三)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根据相关租赁合同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租赁房屋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租赁期间 | 租金 | 面积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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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租赁期间 | 租金 | 面积 | 用途 |
1 | 发行人 | 费海平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6号天玥中心1幢809、810、811室 | 2022.10.20 -2024.04.19 | 8,357.96元/月 | 160.73㎡ | 办公 |
2 | 智仁 美博 | 智飞 绿竹 | 北京市大兴区泰河三街6号,北京智工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试楼A段四层 | 2023.01.01 -2023.12.31 | 12.5万元/月 | 1,777.92㎡ | 研发办公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就其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但上述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租赁合同对合同各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就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然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房产的情况。但该等租赁房产附近区域同类型可租赁场所较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仅用作研发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具有可替代性,且该等房屋租赁的定价具有公允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房产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或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商标、专利
1、根据发行人的商标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商标的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图形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64696917 | 5 | 2022.11.07 -2032.11.06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发行人 | 64704273 | 5 | 2022.11.07 -2032.11.06 | 原始取得 | 无 |
2、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将1项与已终止项目相关的专利转让予他人外,发行人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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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6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上海智翔、智仁美博 | 202110147687.1 | 针对人TSLP的多种抗体及其用途 | 发明专利 | 2021.02.23 | 2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 | 202222123194.7 | 一种冷却水回收处理系统 | 实用新型 | 2022.08.12 | 1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 | 202222124501.3 | 一种多效蒸馏水机柱内积水排放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2.08.12 | 1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 | 202222129653.2 | 一种空调冷冻水和工艺冷冻水联动控制系统 | 实用新型 | 2022.08.12 | 1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 | 202222128857.4 | 一种基于RABS的西林瓶隔离转运系统 | 实用新型 | 2022.08.12 | 1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 | 202222266129.X | 一种UPS市电跳断报警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2.08.26 | 10年 | 原始取得 | 无 |
(五)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仍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除房屋及建筑物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675.70万元;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除不动产存在抵押外,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或被查封的情形,发行人有权依法使用该等资产。
(六)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余额为164,824,698.60元,主要包括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智翔金泰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及研创园办公室装修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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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除已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情况外,不存在设置担保、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1)原物料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原签署的部分协议已履行完毕外,发行人未新增原物料采购合同。
(2)技术服务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原签署的部分协议已履行完毕和新增重大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的情形,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时间 |
1 | 发行人 | 苏州药明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服务与研究 | 347.68 | 2022.06.07 |
2 | 发行人 | 博纳西亚(合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临床试验合同 | 采购临床服务 | 1,688.41 | 2022.11.04 |
3 | 发行人 |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临床研究委托协议 | 采购临床服务 | 786.29 | 2023.01.03 |
4 | 上海智翔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 | 采购临床前药代动力学、毒代动力学及伴随 | 596.41 | 2023.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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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时间 |
免疫原性和组织分布分析检测研究服务 | ||||||
5 | 上海智翔 | 益诺思生物技术南通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合同 | 采购临床前毒理学研究服务 | 1,160.80 | 2023.03.08 |
2、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最高额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银行 | 合同编号 | 有效期 | 最高债权额 (万元) | 对应担保合同 |
1 | 发行人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巴南支行2022年高字第1000002022100037号 | 2022.10.20-2028.05.17 | 99,560 | 巴南支行2022年高质字第1000002022300037号、巴南支行2022年高保字第1000002022300037号、巴南支行2022年高保字第1000002022300037-1号 |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借款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银行 | 合同编号 | 贷款期限 | 贷款金额(万元) | 利率 |
1 | 发行人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巴南支行2022年公固贷字第1000002022100040号 | 2022.12.27-2028.05.17 | 1,200 | LPR利率调增15BP |
2 | 发行人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巴南支行2022年公固贷字第1000002022100041号 | 2022.12.28-2028.05.17 | 4,000 | LPR利率调增15BP |
3 | 发行人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巴南支行2022年公固贷字第1000002022100042号 | 2022.12.28-2028.05.17 | 3,000 | LPR利率调增15BP |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抵押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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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抵押权人 | 抵押人 | 债务人 | 抵押物 | 抵押合同编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抵押担保主债权期限 |
1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发行人 | 发行人 | 权证编号为“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86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87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711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71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96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2669号”“渝(2022)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781772号”的不动产 | 巴南支行2022年高抵字第1000002022300037号 | 99,560.00 | 2022.10.20- 2028.05.17 |
3、建设施工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原签署的部分协议已履行完毕外,发行人未新增建设施工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所述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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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455,033.55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457,272.56元,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组织结构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组织机构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有健全、清晰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该等议事规则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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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2年11月11日 |
2 |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3年1月30日 |
3 |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3年3月29日 |
2、发行人监事会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2年11月11日 |
2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3年1月30日 |
3 |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3年3月29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系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已履行必要的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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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主要执行的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的情况。根据《审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相关证书,补充报告期内,因发行人的子公司智仁美博取得高新企业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变化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审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如下:
发行人于2022年11月2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51102166,证书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发行人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智仁美博于2022年10月1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11000052,证书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智仁美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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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2022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受补贴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补贴依据 |
2022年度 | ||||
1 | 发行人 | 2021年国家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 15,000,000.00 | 发行人参与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
2 | 发行人 | 产业化及验证项目补助 | 12,464,294.70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发行人参与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
3 | 发行人 | 2022年巴南区生物医药专项资金 | 12,000,000.00 |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巴南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巴南经信〔2022〕195号) |
4 | 发行人 | 国际生物城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 | 10,000,000.00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21〕17号)、《关于认定巴南区(生物医药)为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21〕23号)、《关于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生物医药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21〕22号)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巴南区生物医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5 | 发行人 | 2022年重庆市财政局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 4,500,000.00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
6 | 发行人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 | 1,537,069.04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产业扶持协议》,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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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补贴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补贴依据 |
设扶持资金 | 委员会签署的《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智翔金泰项目补充协议》,以及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于下拨产业建设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巴南经信发[2016]271号) | |||
7 | 发行人 |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政策扶持金 | 1,202,655.42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产业扶持协议》,以及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智翔金泰项目补充协议》 |
8 | 发行人 | 科技部新冠应急专项攻关项目补助 | 1,167,000.00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发行人参与签署的《科技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专项”研发攻关项目联合申报协议》 |
9 | 上海智翔 | 生物医药专项-支持创新药械研发补贴 | 1,000,000.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2〕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浦东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
10 | 发行人 | 2022年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700,000.00 |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重庆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大数据发〔2022〕38号) |
11 | 发行人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616,000.00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3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智睿生物医药产业园智翔金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渝经信医药[2019]3号) |
12 | 发行人 | 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402,999.99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38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公示》 |
13 | 发行人 |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社会保险补贴 | 117,143.84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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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补贴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补贴依据 |
14 | 发行人 | 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精特新企业补助 | 100,000.00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2〕4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22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渝经信中小〔2022〕5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2〕11号) |
15 | 发行人 | 重庆英才计划团队奖励金 | 90,000.00 |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高层次人才入选重庆英才计划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人才组发[2020]5号)
16 | 发行人、上海智翔 | 稳岗补贴 | 82,594.0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个部门《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个部门《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3号) |
17 | 发行人 |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44,000.0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
18 | 智仁美博 | 经开区重点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 | 21,500.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复工复产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技管〔2022〕153号) |
19 | 上海智翔 | 上海市应届生就业补贴 | 19,476.00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2号)
20 | 上海智翔 |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补贴 | 14,000.00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8号) |
21 | 智仁美博 |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 9,000.00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1〕78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京知局〔2021〕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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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补贴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补贴依据 |
22 | 智仁美博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2019-2020年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 4,000.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2020〕106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23 | 发行人 | 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资助 | 1,544.00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巴南市监〔2021〕48号) |
24 | 上海智翔 | 上海市职工线上培训补贴 | 600.00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 |
注:“产业化及验证项目补助”“科技部新冠应急专项攻关项目补助”系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项目,该部分财政补贴在完成相关研发项目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产业建设扶持资金”“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2021年第三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系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项目,该部分财政补贴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另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生物医药重点专项项目经费”“重庆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补助”项目收到补贴款,该2个项目系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项目,在完成相关研发项目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补充报告期末计入递延收益,尚未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资料、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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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环保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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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时间 | 员工 人数 | 缴纳项目 | 缴纳 人数 | 差异 人数 | 差异原因 |
2022.12.31
2022.12.31 | 392 | 养老保险 | 388 | 4 | (1)4人为当月新入职员工,当月即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其他险种暂未能缴纳; (2)4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 |
失业保险 | 384 | 8 | |||
工伤保险 | 384 | 8 | |||
医疗保险 | 384 | 8 |
注:已缴纳人数含公司因异地用工而委托第三方代缴的员工人数,补充报告期期末为8人。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时间 | 员工人数 | 缴纳人数 | 差异人数 | 差异原因 |
2022.12.31
2022.12.31 | 392 | 384 | 8 | (1)4人为当月新入职员工,未能于当月缴纳; (2)4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 |
注:已缴纳人数含公司因异地用工而委托第三方代缴的员工人数,补充报告期期末为8人。
2、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情况。截至补充报告期期末,公司的劳务派遣人数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12.31 |
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 6 |
占用工总数比例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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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9
补充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均从事洗衣、保洁等临时性或辅助性岗位,占公司用工总量的比例小于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3、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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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承诺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出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持股及减持意向、股份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各项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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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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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首轮问询函》相关回复的更新
一、问题7.关于终止项目
根据招股说明书:1)2022年3月,公司终止了GR1405和GR1401项目的研发,GR1401项目累计投入为5,310.04万元,GR1405项目累计投入为15,906.74万元;2)GR1405为抗PD-L1单克隆抗体药物,项目终止原因为竞争激烈;GR1401为全人源抗EGFR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系2014年7月上海智翔与众合医药(被君实生物吸收合并)、永卓博济合作研发项目,其终止原因为GR1401研发策略调整为与GR1405联合用药,因GR1405终止研发而终止该项目;3)核心技术人员单继宽、钱军华曾在众合医药任职,单继宽现任永卓博济(上海)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并持有永卓博济20%股权。根据保荐工作报告:1)永卓博济主要从事单抗研发,人源化CD20单抗转让给上海医药;永卓博济2011年取得人源抗EGFR单抗的专利,转让给君实生物,后转让给智翔金泰;2)单继宽系永卓博济的创始股东,其作为董事、股东,不负责具体业务;3)永卓博济承诺不再从事任何其他与生物医药相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活动,未来不会发生导致单继宽发生任何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智翔与众合医药、永卓博济合作研发涉及的权利义务划分约定以及费用承担情况;终止项目相关专利及临床研究成果的后续处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人源抗EGFR单抗的研发及专利取得过程、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及背景,发行人取得相关专利后采取三方研发模式的原因,上述转让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以及合作期间的费用承担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3)永卓博济的主要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单继宽在永卓博济和发行人处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结合永卓博济从事抗体药物研发及单继宽的任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永卓博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单继宽是否实际违反竞业禁止或董事相关义务;(4)发行人的研发管线及合作方的选取及是否审慎、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目前在研产品是否面临类似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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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激烈、无法达到优效治疗进而终止项目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回复了《首轮问询函》的问题7。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公司在研产品GR1501和GR1801相对竞品进度较快,其中GR1501为国内企业首家NDA获受理的抗IL-17单克隆抗体,GR1801是国内首家进入临床的抗狂犬病病毒G蛋白双特异性抗体,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2用于中重度哮喘、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适应症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上述在研品种的国内竞争情况如下:
药品 名称 | 目标适应症 | 研发 进度 | 国内市场竞争情况 | |||||
上市 | NDA | III期临床 | II期临床 | I期 临床 | ||||
进口 | 国产 | |||||||
GR1501 | 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 NDA | 3 | 0 | 1 | 3 | 7 | 0 |
中轴型脊柱关节炎 | III期 | |||||||
狼疮性肾炎 | IND获批 | |||||||
GR1801 | 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 | III期 | 0 | 1 | 1 | 1 | 1 | 0 |
GR1802 | 哮喘 | II期 | 1 | 0 | 0 | 1 | 7 | 1 |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 II期 | |||||||
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 | II期 | |||||||
慢性自发性荨麻疹 | IND获批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在研产品均为创新药,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不存在因市场竞争激烈、无法达到优效治疗进而终止项目的风险,但是早期的在研品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
二、问题8.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9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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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涉及医药领域,其中宸安生物从事重组多肽药物研发及产业化,精准生物及子公司从事CAR-T细胞治疗技术的研究,智飞生物及其子公司从事疫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9家医药企业产品定位、技术领域等均存在区别,产品临床需求也不同。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1)发行人GR1801与智飞生物的狂犬病疫苗分别属于被动免疫制剂和主动免疫制剂,为互补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此外,发行人在研破伤风、水痘带状疱疹等多款产品,而智飞生物存在破伤风疫苗、灭活水痘带状疱疹疫苗、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等产品;2)在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适应症领域,发行人在研的双抗产品与精准生物的CAR-T产品适应症相同,但产品类型及特点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在研产品破伤风、水痘带状疱疹等与智飞生物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2)精准生物的主要在研管线布局及适应症领域,结合精准生物相关产品的适应症及覆盖患者人群,说明与发行人在研产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充分、具体;(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医药领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及其近亲属关于医药产业的布局及主要考虑,相关业务划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回复了《首轮问询函》的问题8。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一)公司在研产品破伤风、水痘带状疱疹等与智飞生物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智飞生物的产品在科室、适应症和适用患者的区别更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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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适应症 | 适用患者 | 发行人 | 智飞生物 | ||
阶段 | 名称 | 阶段 | 名称 | |||
皮肤科 | 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 银屑病患者 | NDA | GR1501 | ||
呼吸科 | 哮喘,COPD | 哮喘及慢阻肺患者 | IND | GR2002 | ||
耳鼻喉科 | 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 | 鼻窦炎伴鼻息肉患者 | II | GR1802 | ||
疾控中心(结防科门诊)、胸科医院、慢病医院、结核病定点(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狂犬病被动免疫 | 狂犬病毒III级暴露 | III | GR1801 | ||
破伤风被动免疫 | 破伤风杆菌暴露 | I | GR2001 | |||
血液内科 | 急性髓系白血病 | 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I | GR1901 | ||
肿瘤科 | MAGE-A4阳性的实体瘤 | 实体瘤患者 | 临床前 | WM202 |
发行人与智飞生物涉及破伤风的品种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项目 | 发行人 | 智飞生物 | 对比 | |
GR2001 | 百白破基础联合疫苗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组份)联合疫苗 | ||
研究阶段 | I期临床试验 | 临床前 | I期临床试验 | 均处于前期阶段 |
(二)精准生物的主要在研管线布局及适应症领域,结合精准生物相关产品的适应症及覆盖患者人群,说明与发行人在研产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充分、具体发行人与精准生物的产品在科室、适应症和适用患者的区别更新如下:
科室 | 适应症 | 适用患者 | 发行人 | 精准生物 | ||
阶段 | 名称 | 阶段 | 名称 | |||
皮肤科 | 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 银屑病患者 | NDA | GR1501 | ||
风湿免疫科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红斑狼疮患者 | II | GR1603 | ||
呼吸科 | 哮喘,COPD | 哮喘及慢阻肺患者 | IND | GR2002 | ||
耳鼻喉科 | 慢性鼻窦炎伴鼻息 | 鼻窦炎伴鼻息肉患者 | II | GR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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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适应症 | 适用患者 | 发行人 | 精准生物 | ||
阶段 | 名称 | 阶段 | 名称 | |||
肉 | ||||||
防疫站/疾控中心/感染科/免疫接种科/急诊外科 | 狂犬病被动免疫 | 狂犬病毒III级暴露 | III | GR1801 | ||
破伤风被动免疫 | 破伤风杆菌暴露 | I | GR2001 | |||
血液内科 | 急性髓系白血病 | 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I | GR1901 | 临床前 | C-2-X |
发行人与精准生物产品具有相同/相似适应症的在研品种详细情况更新如下:
适应症 | 患者 | 发行人 | 阶段 | 精准生物 | 阶段 |
急性髓系白血病 | 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GR1901 | I期 | C-2-X | 临床前 |
发行人与精准生物有关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品种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项目 | 发行人 | 精准生物 | 对比 |
GR1901 | C-2-X细胞制剂 | ||
研究阶段 | I期临床试验 | 临床前 | 均处于前期阶段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内容更新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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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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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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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充分、具体。
三、问题9.关于关联交易及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1)2021年公司及子公司向智飞龙科马提供新冠疫苗关键物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及CHOZNGS商业许可的转授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3,900万元。公司主要在研产品均采用CHOZNGS细胞系表达,智飞龙科马的重组新冠疫苗亦采用CHOZNGS细胞系;2)发行人曾经的董事李振敬担任前述多家关联企业的董事;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家关联方注销;3)发行人与智睿投资、宸安生物、蒋仁生存在多笔金额拆入,与蒋仁生、常志远、钱军华存在多笔金额拆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无资金拆借情况。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公司向智飞龙科马转授权CHOZNGS商业许可,按照50万美元进行定价,与上海智翔与西格玛奥德里奇签署协议中约定的向第三方转授权需要向西格玛奥德里奇支付的费用一致。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的抗体发现及优化技术与智飞生物的基因重组、重组蛋白表达等技术是否可以通用,逐项说明发行的技术平台与智飞生物是否存在相似性、双方能否拓展对方相关领域、是否面临障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来自智飞生物或对智飞生物有重大依赖;(2)发行人在无形资产、研发人员、设备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智飞生物,核心产品RG1801上市后是否会依赖智飞生物的销售渠道;(3)对于国产替代研究技术服务、转授权CHOZNGS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国产替代研究技术服务的定价方式,定价公允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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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4)与智飞龙科马的上述交易是否具有偶发性,收入是否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5)李振敬控制的企业及从事的业务类型,李振敬2022年2月卸任发行人董事的原因、离职后的去向、在发行人处是否负责研发相关工作、是否形成技术成果,其目前担任发行人多家关联方董事的原因;(6)报告期关联方注销的原因、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7)发行人归还关联方资金的来源;结合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机构是否独立,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3)(4)(7)事项,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核查意见:(1)与智飞龙科马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公司资金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回复了《首轮问询函》的问题9。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所述。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定价方式如下所示:
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定价方式 |
关联采购 | 美莱德生物 | 购买技术服务 | 参考市场价格 |
关联租赁 | 智睿投资 | 租金及水电费 | 租金参考附近公寓、办公楼租赁价格分别定价;水电费参考所在地区水电费均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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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定价方式 |
及相关服务 | 智飞绿竹 | 租金、租赁汽车费用 | 房屋租赁价格按照附近可比第三方办公楼的租赁价格确定;水电费参考所在地区水电费均价确定;汽车租赁价格为含保险费租赁价格,为双方根据每年汽车折旧金额加当年保险费确定 |
美莱德生物 | 提供租赁 | 参考附近土地租赁价格定价 | |
关联方薪酬 | 关键管理人员 |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根据劳动合同确定 |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问题10.关于资产重组
根据招股说明书:1)上海智翔、智仁美博与发行人的成立时间较为接近,且均为蒋仁生控制的企业。2020年11月,相关方签署重组协议以智翔有限为上市主体,收购前一会计年度末上海智翔的净资产为-17,428.33万元;2)智翔有限收购上海智翔100%股权交易价格按照历史成本定价,智翔有限收购智仁美博100%股权参照智仁美博业务价值占上海智翔业务价值的比例确定,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上海智翔将智翔有限5,000万元出资转让给单继宽、常志远和刘志刚,总体作价1,333.33万元;4)2015年智仁美博成立时,其原股东百特美博以无形资产“抗体库及相关技术”出资,根据评估报告,IL-17A和IFNAR1对应出资额2,098万元,PCSK9对应出资金额355万元,PCSK9未能进入后续开发流程被视为未出资;5)发行人董事、首席科学官刘志刚曾持有百特美博56.5%的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其配偶徐英任百特美博总经理,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注销;6)为补偿单继宽和刘志刚原持有上海智翔及智仁美博的股权,也为了奖励单继宽、刘志刚及常志远对公司的贡献,同意其以合理价格直接持有智翔有限股权,且其直接持有部分不设置限售期或其他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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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荐工作报告,百特美博用于出资的新型抗IL-17单抗药物经发行人持续开发,形成管线中的GR1501产品;新型抗IFNAR1单抗形成管线中的GR1603产品。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智翔、智仁美博的简要历史沿革,包括成立背景、股东及出资方式、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人员,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蒋仁生短期内成立多家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的考虑;上海智翔净资产为负数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金额负债或纠纷;(2)重组前,三方的业务安排及协同性,是否系同一研发团队、是否存在共用技术、资产或人员的情形;重组后,上海智翔、智仁美博原有资产、技术及人员的处置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收购上海智翔、智仁美博的资金来源、购买日认定及股权转让完成时间,收购完成后运行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收购上海智翔的定价显著高于其净资产,该笔交易是否经过第三方评估;收购智仁美博股权的交易价格按照两家公司(智仁美博、上海智翔)实际耗用的股东出资及借款额的比例进行换算,采用该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能否真实反映智仁美博与上海智翔的公允价值差异;上海智翔转让智翔有限出资的定价方式,与智翔有限按照历史成本(每注册资本1元)收购上海智翔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上述三笔收购交易定价差异的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对单继宽、刘志刚、常志远等人的利益输送;本次重组是否存在税务合规风险;(5)IL-17A和IFNAR1的技术来源及研发过程,百特美博出资后智仁美博开展的具体研发工作及取得的成果;重组时与IL-17A和IFNAR1相关的技术、资产及研发团队是否全部置入发行人,发行人收购后开展的具体研发工作及取得的成果,招股书关于发行人核心产品系自主研发的表述是否准确;(6)重组未直接收购资产而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主要考虑,未选择上海智翔、智仁美博两家企业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其经营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现有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1)(2)(5)(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3)(4)进行对应核查,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8-3-53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回复了《首轮问询函》的问题10。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上海智翔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人员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智翔拥有生物反应器14台、液相色谱仪14套、毛细管电泳仪4台、层析系统3套、全视野细胞扫描分析仪1台等设备,满足相关研发需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智翔共有109名研发人员,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研发人员30名。
智仁美博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人员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智仁美博共有生物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2套、流式细胞仪2台、液相色谱仪3台、发酵罐1台、离心机10台等,可以满足相应研发需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智仁美博共有40名研发人员,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研发人员10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蒋仁生为构建完成抗体药物产业链而成立多家企业,具有商业合理性;上海智翔净资产为负数系多个产品未进入结算节点,不会导致其存在持续经营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
五、问题13.关于抵押
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一期长期借款金额为5.36亿,长期借款资产抵押物为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94531号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被视为一并抵押;被抵押土地、房产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均位于前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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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4
请发行人说明:(1)资产抵押的背景、抵押到期时间、借款是否设置其他担保措施,上述土地、房产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具体作用及重要程度;(2)抵押资产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及依据,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回复了《首轮问询函》的问题13。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发行人就其借款新增的担保措施具体如下:
①保证担保
债权人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保证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担保方式 | 是否正在履行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蒋仁生、廖晓明 | 智翔 金泰 | 最高额保证99,560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连带责任保证 | 是 |
智睿 投资 | 智翔 金泰 | 最高额保证99,560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连带责任保证 | 是 |
②质押担保
质权人 | 出质人 | 被担 保人 | 出质物 | 质押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是否正在履行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蒋仁生 | 智翔 金泰 | 智飞生物838万股股票 | 最高额质押担保73,802.66万元 | 2022.10.20-2028.5.17 | 是 |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比率为3.16倍,速动比率为2.29倍,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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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
据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公司股权融资的完成,公司资产结构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率显著降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取得合计10.00亿元的最高额授信,尚有未使用授信余额2.53亿元,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余额合计
2.87亿元,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虽暂未完全覆盖银行贷款,但已足以覆盖短期内到期的借款金额,且假设公司本次成功发行上市,并能顺利募集资金,公司的货币资金储备将为公司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逾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质押权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融资合同均正常履行,抵押资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小,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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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6
第三部分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回复的更新
一、问题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狂犬病临床用药实践,分析狂犬病主动免疫制剂和被动免疫制剂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发行人的狂犬病双抗业务与智飞生物的狂犬病疫苗是否存在同业竞争;(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充分、具体,是否能够切实履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详细回复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问题三。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内容更新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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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
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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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8
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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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狂犬病主动免疫制剂和被动免疫制剂不存在替代关系,发行人的狂犬病双抗业务与智飞生物的狂犬病疫苗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充分、具体,能够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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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
第四部分 《注册反馈问题》相关回复的更新
一、问题1
申报材料显示,在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适应症领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精准生物在研的C-4-29和C-2-X产品,与发行人在研的相关产品适应症相同,如果二者均获批上市,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会采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相关资产、终止竞争业务或向发行人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进行解决。请发行人进一步修改相关承诺事项,确保解决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回复了《注册反馈问题》的问题1。除下述更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存在其他更新: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内容更新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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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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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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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中已明确承诺了针对精准生物潜在同业竞争风险的解决措施,该等解决措施充分、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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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张优悠王 朝
顾功耘 | 王 朝 |
秦永强
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浩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