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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6月

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2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及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

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聘请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星期三)下午14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298号杭可科技

(三)会议召集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严蕾女士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1.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

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2.08上市地点

2.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7《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0《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1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12《关于制定和修改公司<法人治理与规范运作内控制度>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方式进行。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三、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

/(1+N)两者同时进行:P=(P

-D)/(1+N)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四、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按照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31,194,394股的30%,即129,358,318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六、 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7,292.4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计划投资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1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133,713.0235,000.00
2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产能扩建项目118,268.9968,243.00
3生产智能化及信息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30,254.6030,254.60
4技术创新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33,794.8033,794.80
5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60,000.00
合计376,031.41227,292.4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

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 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向上交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三: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四: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五: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六: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4375号)。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七: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公司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时间、最终发行数量、具体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事宜;

(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补充递交、呈报、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回复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五)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等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政策变化及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七)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及上报文件,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八)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九)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十)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八: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制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分别出具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九: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十: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研究,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十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2月22日,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12,625,697份,其中每份GDR代表2股公司A股股票,相应新增基础A股股票数量为25,251,394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确定归属股份数量为81万股,归属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前述发行GDR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的实际情况,修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向企业变更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企业变更登记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变更登记文件进行适当性修改,上述变更最终以企业变更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议案十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和修改公司《法人治理与规范运作内控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规范和改进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公司积极规范运作,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部分内控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及完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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