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号),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7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243.1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了XYZH/2021CDAA9005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募投项目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近日,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公司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51050101160100000146 | 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签约方 | 甲方: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50101160100000146,截至2023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言、朱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