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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之委托,担任华骐环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起至《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止(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华骐环保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承诺:(1)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核查意见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华骐环保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华骐环保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核查意见仅供华骐环保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骐环保本次重组之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止(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任职及亲属情况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剩余股数(股)
成晨华骐环保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刘光春之子2022.05.13买入7,200.007,200.00
张帅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2.10.12买入300.00300.00
2022.10.25卖出300.000.00
2022.07.25买入300.00300.00
2022.07.26买入900.001,200.00
张孟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辰之母2022.08.02买入1,400.002,600.00
2022.08.10卖出1,000.001,600.00
2022.08.11卖出800.00800.00
2022.08.22卖出300.00500.00
2022.09.02卖出200.00300.00
2022.09.05买入200.00500.00
2022.09.15买入200.00700.00
2022.11.18卖出700.000.00
王溯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辰之父2022.07.25买入1,600.001,600.00
2022.07.26买入4,100.005,700.00
2022.07.28卖出2,000.003,700.00
2022.07.29卖出1,000.002,700.00
2022.08.02买入1,000.003,700.00
2022.08.10卖出1,700.002,000.00
2022.08.11卖出400.001,600.00
2022.08.15买入200.001,800.00
2022.08.22卖出400.001,400.00
2022.08.30卖出200.001,200.00
2022.09.08卖出200.001,000.00
2022.09.15买入300.001,300.00
2022.09.16买入300.001,600.00
2022.09.19买入200.001,800.00
2022.09.23买入200.002,000.00
2022.09.26买入400.002,400.00
2022.10.24买入400.002,800.00
2022.10.25买入600.003,400.00
2022.11.04卖出200.003,200.00
2022.11.18卖出3,200.000.00
2022.11.22买入200.00200.00
2022.11.23买入200.00400.00
2022.11.23买入200.00600.00
2022.11.25卖出600.000.00
2022.11.28买入200.00200.00
2022.12.05买入700.00900.00
2022.12.06买入700.001,600.00
2022.12.08买入200.001,800.00
2022.12.09买入200.002,000.00
2022.12.13买入200.002,200.00
2022.12.19买入300.002,500.00
2022.12.27买入400.002,900.00
2022.12.28买入600.003,500.00
2023.01.12买入300.003,800.00
2023.01.13买入400.004,200.00
2023.01.30卖出1,200.003,000.00
2023.02.01卖出1,500.001,500.00
2023.02.08卖出500.001,000.00
2023.02.10卖出200.00800.00
2023.02.13卖出300.00500.00
2023.02.15卖出200.00300.00
2023.02.20卖出300.000.00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经核查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情况具体如下:

1.成晨买卖华骐环保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成晨就其自查期间买入华骐环保股票事项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1.除华骐环保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华骐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晨之母刘光春就自查期间成晨买入华骐环保股票事项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成晨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成晨上述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华骐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入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成晨将上述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帅买卖华骐环保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张帅就其自查期间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事项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系日常性股票投资交易过程中的误操作,仅买入300股,并及时卖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溯、张孟云买卖华骐环保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王辰就自查期间其父王溯、其母张孟云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事项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溯、张孟云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溯、张孟云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人赴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之前,是王溯、张孟云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华骐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溯、张孟云将上述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辰之父王溯、之母张孟云就自查期间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事项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1.除华骐环保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华骐环保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骐环保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

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在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承诺函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买卖华骐环保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成晨、张帅、王溯、张孟云在自查期间买卖华骐环保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华骐环保股票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谢发友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炀_____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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